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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殼公司公司法人代表承擔的風險有哪些

2023.12.29 42人閱讀
導讀:空殼公司法人負什么責任風險是如何的一、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的責任主要源于“單位犯罪”,在刑事法律用語中,對“公司”、“企業”,統一表述為“單位”,單位犯罪的,單位要承擔罰金責任,許多情況下還要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這里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經常與“法定代表人”是重合的,在刑事法律用語中,對“公司”、“企業”,統一表述為“單位”,單位犯罪的,單位要承擔罰金責任,許多情況下還要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這里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經常與“法定代表人”是重合的。

空殼公司法人負什么責任風險是如何的?

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的責任主要源于“單位犯罪”。在刑事法律用語中,對“公司”、“企業”,統一表述為“單位”,單位犯罪的,單位要承擔罰金責任,許多情況下還要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這里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經常與“法定代表人”是重合的。

有些公司在不能繼續維持下去之后,可能就會變成了空殼公司,規避空殼公司是我們最關心的事件,那么空殼公司法人負什么責任風險是如何的?根據相關的說法來看,空殼公司的法人應該負刑事責任,而且還要適當的懲罰金額。下面我們一起來詳細了解。

空殼公司法人負什么責任風險是如何的

一、刑事責任

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的責任主要源于“單位犯罪”。在刑事法律用語中,對“公司”、“企業”,統一表述為“單位”,單位犯罪的,單位要承擔罰金責任,許多情況下還要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這里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經常與“法定代表人”是重合的。

以下是幾類常見的單位犯罪

(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集中規定在刑法第140條至第148條)

包括生產、銷售假藥、劣藥、食品、農藥、化妝品等。在這類單位犯罪中,將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刑罰最重至死刑。由于近年來有毒有害食品泛濫,食品犯罪是目前打擊的重點。

(二)走私類犯罪(集中規定在刑法第151條至第153條)

這類犯罪包括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廢物罪等。最長刑期可達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實踐中,法定代表人涉及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案例比較常見。

(三)商業賄賂類犯罪

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163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164條)等罪名。一般來說,收受財物的金額只要達到5000元,即可達到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數額標準。打個比方,收受一個蘋果手機就夠了;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數額標準目前是1萬元,在這個物價高企的時代,可能幾張購物卡、加油卡就已經觸碰到了刑法的高壓線。

(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

實踐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發生幾率較高,特別是在沿海經濟較發達地區。最近廣受關注的浙江本色集團吳英集資詐騙案,就是一例。

二、民事責任

如前所述,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直接承擔民事責任,但也有例外。以下情況法定代表人可能直接承擔責任:

(一)因經營過錯而需向本單位法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因為法定代表人在經營過程中存在過錯,導致本單位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那么,法人可向該法定代表人追償。這也是最為常見的法定代表人責任。比如,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權限的(即法定代表人構成表見代理情形的),該合同有效,但如果因此給本單位法人造成損失的,該法定代表人可能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民法典》(2024.1.1生效)第六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的定義及行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二)法定代表人可能面臨的合同違約責任

公司、企業出于管理考慮,有時會與法定代表人簽訂經營管理合同,更進一步地約定法定代表人的權利義務。如果法定代表人沒有盡到相應合同義務時,公司、企業可以基于合同法相應規定,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合同違約責任。

(三)侵權責任

如法定代表人單獨或者與第三人相勾結,損害本單位法人利益,侵害法人財產,該法定代表人可能向本單位法人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四)股東責任

法定代表人往往是公司股東,作為公司股東或者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時,以下法律責任較為常見:

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如果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將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揭開公司面紗”理論,如果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類似的,如果是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唯一股東,當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時,其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或股份公司發起人時需承擔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責任,一旦出資人未按規定繳納出資時,除應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需向已按期足額繳納的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或按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上面文章已經詳細介紹了,關于空殼公司法人的負責內容,并且講述了關于空殼公司法人負什么責任風險是如何的有關問題,這也就能大大解決了讀者關于空殼公司的一些疑問,同時也提醒了空客公司的負責人,應該適時的肩負起自己的職責才是正確的。以上就是我整理的內容。

空殼公司法人承擔風險是如何的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不少的空殼公司,空殼公司一般是不進行業務往來的,只能公司的營業執照。空殼公司通常是一些不法分子進行詐騙時注冊的,用來掩飾違法犯罪行為,那么空殼公司法人承擔風險是如何的?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解答。

空殼公司法人承擔的風險

一、刑事責任

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的責任主要源于“單位犯罪”。在刑事法律用語中,對“公司”、“企業”,統一表述為“單位”,單位犯罪的,單位要承擔罰金責任,許多情況下還要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這里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經常與“法定代表人”是重合的。

以下是幾類常見的單位犯罪

(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集中規定在刑法第140條至第148條)

包括生產、銷售假藥、劣藥、食品、農藥、化妝品等。在這類單位犯罪中,將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刑罰最重至死刑。由于近年來有毒有害食品泛濫,食品犯罪是目前打擊的重點。在知名奶粉事件中,董事長兼總經理作為單位負責人被處無期徒刑。

(二)走私類犯罪(集中規定在刑法第151條至第153條)

這類犯罪包括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廢物罪等。最長刑期可達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實踐中,法定代表人涉及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案例比較常見。

(三)商業賄賂類犯罪

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163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164條)等罪名。一般來說,收受財物的金額只要達到5000元,即可達到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數額標準。打個比方,收受一個蘋果手機就夠了;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數額標準目前是1萬元,在這個物價高企的時代,可能幾張購物卡、加油卡就已經觸碰到了刑法的高壓線。

(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

實踐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發生幾率較高,特別是在沿海經濟較發達地區。

二、民事責任

如前所述,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直接承擔民事責任,但也有例外。以下情況法定代表人可能直接承擔責任:

(一)因經營過錯而需向本單位法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因為法定代表人在經營過程中存在過錯,導致本單位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那么,法人可向該法定代表人追償。這也是最為常見的法定代表人責任。比如,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權限的(即法定代表人構成表見代理情形的),該合同有效,但如果因此給本單位法人造成損失的,該法定代表人可能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法定代表人可能面臨的合同違約責任

公司、企業出于管理考慮,有時會與法定代表人簽訂經營管理合同,更進一步地約定法定代表人的權利義務。如果法定代表人沒有盡到相應合同義務時,公司、企業可以基于民法典相應規定,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合同違約責任。

(三)侵權責任

如法定代表人單獨或者與第三人相勾結,損害本單位法人利益,侵害法人財產,該法定代表人可能向本單位法人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四)股東責任

法定代表人往往是公司股東,作為公司股東或者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時,以下法律責任較為常見:

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如果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將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揭開公司面紗”理論,如果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類似的,如果是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唯一股東,當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時,其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或股份公司發起人時需承擔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責任,一旦出資人未按規定繳納出資時,除應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需向已按期足額繳納的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或按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空殼公司法人代表要承擔什么責任

一、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的責任主要源于單位犯罪,在刑事法律用語中,對公司、企業犯罪,統一表述為單位犯罪的。單位要承擔罰金責任,許多情況下還要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這里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經常與法定代表人是重合的;

以下是幾類常見的單位犯罪

(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集中規定在刑法第140條至第148條)

包括生產、銷售假藥、劣藥、食品、農藥、化妝品等。在這類單位犯罪中,將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刑罰最重至死刑。由于近年來有毒有害食品泛濫,食品犯罪是目前打擊的重點。

(二)走私類犯罪(集中規定在刑法第151條至第153條)

這類犯罪包括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廢物罪等。最長刑期可達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實踐中,法定代表人涉及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案例比較常見。

(三)商業賄賂類犯罪

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163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164條)等罪名。一般來說,收受財物的金額只要達到5000元,即可達到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數額標準。打個比方,收受一個蘋果手機就夠了;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數額標準目前是1萬元,在這個物價高企的時代,可能幾張購物卡、加油卡就已經觸碰到了刑法的高壓線。

(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

實踐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發生幾率較高,特別是在沿海經濟較發達地區。最近廣受關注的浙江本色集團吳英集資詐騙案,就是一例。

二、民事責任。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直接承擔民事責任,但也有例外。

以下情況法定代表人可能直接承擔責任:

(一)因經營過錯而需向本單位法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因為法定代表人在經營過程中存在過錯,導致本單位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那么,法人可向該法定代表人追償。這也是最為常見的法定代表人責任。比如,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權限的(即法定代表人構成表見代理情形的),該合同有效,但如果因此給本單位法人造成損失的,該法定代表人可能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民法典》(2024.1.1生效)第六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的定義及行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二)法定代表人可能面臨的合同違約責任

公司、企業出于管理考慮,有時會與法定代表人簽訂經營管理合同,更進一步地約定法定代表人的權利義務。如果法定代表人沒有盡到相應合同義務時,公司、企業可以基于合同法相應規定,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合同違約責任。

(三)侵權責任

如法定代表人單獨或者與第三人相勾結,損害本單位法人利益,侵害法人財產,該法定代表人可能向本單位法人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四)股東責任

法定代表人往往是公司股東,作為公司股東或者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時,以下法律責任較為常見:

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如果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將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揭開公司面紗”理論,如果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類似的,如果是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唯一股東,當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時,其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或股份公司發起人時需承擔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責任,一旦出資人未按規定繳納出資時,除應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需向已按期足額繳納的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或按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人代表要負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并判虛假出資罪或虛報注冊資本罪

1、債務風險“空殼公司”可能進行過經營,可能對外承擔大量債務,投資購買后就必須承擔這些債務的責任。

2、法律風險

“空殼公司”可能存在違法行為,特別可能存在虛假出資或注冊公司后抽逃出資的行為。

3、員工工資、福利風險

“空殼公司”可能拖欠大量的員工工資、福利等。

4、稅費負擔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一條

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零二條 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 2% 以上 10% 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空殼公司法人代表的風險是什么

法律分析:1、債務風險。“空殼公司”可能進行過經營,可能對外承擔大量債務,投資購買后就必須承擔這些債務的責任。

2、法律風險。“空殼公司”可能存在違法行為,特別可能存在虛假出資或注冊公司后抽逃出資的行為。

3、員工工資、福利風險。“空殼公司”可能拖欠大量的員工工資、福利等。

4、稅費負擔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掛法人空殼公司要承擔什么責任

為空殼公司做法人代表的風險是非常大的,并且是在完全不了解該公司的情況下。行為人并不知道公司是否在外欠了債,或者做了哪些違法犯罪的行為。倘若上述行為,該公司都存在,那么法人代表就要承擔該行為的全部責任。

一、掛名空殼公司法人有何風險

(一)、在民事、經濟上:

1、擔任有兩名股東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代表”,當公司對外負債時,與自己不發生關系,僅以公司自身的財產為限對外承擔還款責任。此時風險很小。

2、擔任個人獨資企業的“法人代表”,當公司對外負債時,就要以自己的全部個人財產對外承擔還款責任。此時的風險是比較大的。

3、擔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代表”,當公司對外負債時,原則上也僅以公司的財產為限對外承擔責任,但是如果無法分清公司和股東個人的財產時,股東有可能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在刑事上:如果擔任法人代表的公司出現經濟犯罪,比如公司出現詐騙銀行貸款、詐騙保險金、非法集資等情況。此時,作為法人代表如果對此情況明知,就有可能要為此承擔刑事責任。

二、公司法人的概念

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獨立的財產,能夠依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并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組織。由出資人或股東以法律行為設立;以營利為目的;設立人不限,可以是國有財產授權投資或經營單位、其他類型法人及個人;其規范依據,特殊的主要為《公司法》等。

三、《民法典》關于法人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四、民事訴訟法關于公司法人的規定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代理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以上就是掛名空殼公司法人有何風險的相關內容,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為空殼公司做法人代表的風險是非常大的,并且是在完全不了解該公司的情況下。行為人并不知道公司是否在外欠了債,或者做了哪些違法犯罪的行為。倘若上述行為,該公司都存在,那么法人代表就要承擔該行為的全部責任。因此,我們要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切勿因為小利益而陷入迷途。

空殼公司法人代表要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主觀:

空殼公司的法人代表要承擔虛假驗資和抽逃出資的責任。空殼公司是指已設法人已有公司名字但是沒有經營業務的公司,有抽逃出資行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涉嫌抽逃出資罪,與他人簽訂合同無法履行的,涉嫌合同詐騙罪。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一條 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做公司法人要承擔什么風險

法律主觀:

一、公司法人承擔的風險是怎樣的

風險是不可預料的,所以公司法人是有風險的,法律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民法典》(2024.1.1生效)

第六十條【法人民事責任承擔】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法定代表人的定義及行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職務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二、公司法人要負的責任有哪些

(一)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對第三人責任后,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

典型的如: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產生的賠償責任

(二)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民法典》(2024.1.1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共同侵權】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三)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罰款、拘留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綜上所述,本文首先說明了依據不同情況而定股東的股份多少;其次指出了股東的責任,包括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受到的民事制裁等;最后說明了對于法人進行處罰的相關規定。通過以上說明,對于公司法人占股多少應該有所了解。

三、公司法中公司法人要干什么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與自然人不同,是種無生命的社會組織體,法人的實質,是一定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企業法人是具有國家規定的獨立財產,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組織章程和固定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經濟組織。確立企業法人制度的好處,在于使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取得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在法律上擁有獨立的人格,象自然人一樣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企業法人的這種獨立資格的意義在于:

(一)是獨立于自己的主管部門,企業和主管部門之間是兩個完全平等的主體,不是隸屬關系,雙方只能按照等價、有償、自愿、互利的原則形成民事法律關系;

(二)是獨立于企業成員,即企業法人與組成企業法人的成員互相分離,各自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民事活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三)是獨立的財產權利,從而使企業法人能獨立的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四是獨立的財產責任,即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以企業自有的財產獨立承擔,同組成企業法人的成員的財產無關。

《民法典》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這就是說,作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廠長、經理擔任,也可以由董事長、理事長擔任,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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