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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對哪些員工生效(集體合同如何生效)

2023.12.30 60人閱讀
導讀:集體合同訂立后,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集體合同訂立后,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根據中國《勞動法》的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勞動合同法》第51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什么具有約束力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集體合同訂立后,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集體合同,又稱團體協約、集體協約或勞資合約。國際勞工組織第91號建議書《集體合同建議書》第2條第1款規定:“以一個雇主或一群雇主,或者一個或幾個雇主組織為一方,一個或幾個有代表性的工人組織為另一方,如果沒有這樣的工人組織,則根據國家法律和法規由工人正式選舉并授權的代表為另一方,上述各方之間締結的關于勞動條件和就業條件的一切書面協議,稱為集體合同。”截至2024年末,全國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查并在有效期內的集體合同累計 132 萬份,覆蓋職工 1.2 億人。

我國《勞動法》第33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工會法》第6條規定:“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51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只有在什么情況下才能生效

法律主觀:

集體合同的效力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對什么人具有法律約束力。2、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從什么時間開始發生效力,什么時間終止其效力。3、集體合同的空間效力:集體合同對空間的效力是指集體合同規定的對于哪些地域、哪些從事同一產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所具有的約束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什么具有約束力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集體合同訂立后,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生效。勞動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無異議的,即行生效。相關法律規定,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對什么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中國《勞動法》的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合同的作用和意義

1、它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

2、它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

3、它是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

4、它是建立規范有效勞動關系的重要載體。

集體合同對誰具有法律效力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但是集體合同需要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未提出異議的,才可以生效。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三十四條 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規定

《勞動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三十四條規定,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條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集體勞動合同應包含哪些內容?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保險福利;

(五)勞動安全與衛生;

(六)合同期限:

(七)變更、解除、終止集體合同的協商程序;

(八)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九)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協商處理的約定;

(十)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一)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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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三條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三十四條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35條的規定集體合同的效力范圍及于( )?

法律主觀:

勞動法對勞動合同及勞動關系作了如下的規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 ,應當訂立 書面勞動合同 。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 訂立勞動合同 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社會保險法 對員工的社會保險作了如下相關規定: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 基本養老保險 ,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 個體工商戶 、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 靈活就業人員 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簽訂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一、簽訂 集體合同 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凡符合法律規定的集體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對什么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我國 勞動法 的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表現在: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如果集體合同的當事人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企業勞動者個人與企業訂立的 勞動合同 中有關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2)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從什么時間開始發生效力,什么時間終止其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通常以其存續時間為標準,一般從集體 合同成立 之日起生效,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應在集體合同中明確規定。集體合同的期限屆滿,其效力終止。 (3)集體合同對產業的效力。集體合同對產業的效力,是指對于從事集體合同規定的同一產業的職工、企業所具有的約束力。由于我國目前的產業工會不具有訂立集體合同的權利能力,因此,我國尚不存在集體合同對產業的效力問題。 二、集體合同如何審查 根據《勞動法》第35條和《集體合同規定》第42,46,47條的規定,集體合同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后生效的。問題是集體合同的草案是首席談判代表簽定的,草案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的,然后由工會或職工代表簽定的,現在集體合同又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后生效或者提出《審查意見書》,是不是違背了職工和企業已達成的意愿。我認為這要從審查的內容和目的來看。《集體合同規定》第44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集體協商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 法規 和規章規定; (二)集體協商程序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三)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內容是否與國家規定相抵觸。”可以看出,前兩條是程序性的審查,它的目的在于從程序上保障簽定合同的公平,后一條是對集體合同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法律規定的是最低的保障,那么集體合同就不得低于此水平或與法律相抵觸。所以,審查的目的是應該為處于弱勢勞動者的利益的。但是,如果審查部門因為某種利益使得集體合同的生效遲延或合理的內容遭到拒絕,那又有誰來保護弱者?我認為可以建立同級工會的質詢和對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舉報監督程序,以促使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合法合理地履行職責,甚至有必要使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有些單位可能勞動者新入職之后簽訂就是集體合同,這個集體合同的內容往往就是單位工會或者員工代表與用人單位協商之后確定的內容,也就是說這樣的集體合同,其實只能代表普遍的情況。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有其他格外的約定,很顯然集體合同中的內容就會出現不滿足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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