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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和要約邀請如何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如何區分)

2024.01.05 340人閱讀
導讀: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別法律分析:1、要約是當事人自己主動愿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的目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

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別

法律分析:1、要約是當事人自己主動愿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的目的;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包括將來可能訂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內容,要約中含有當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約約束的意思,而要約邀請則不含有當事人接受約束的意思。3、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要約往往采用對話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1、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2、要約邀請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 第一款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別

一、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別

1、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是否具有約束力不同。要約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要約邀請在邀請對方時不具有約束力;

(2)內容是否具體明確不同。要約要求要約的內容具體明確,而要約邀請可以不明確;

(3)對象不同。要約針對的對象要具體,而要約邀請針對的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二、合同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1、效力不同。要約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即:要約送達,要約人就不得撤回,如果當事人想要撤銷要約,也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要約邀請對要約人沒有在撤回上的限制,當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約邀請不存在撤銷的問題。但要約邀請也可能構成締約責任和根據法律規定上的責任;

2、要約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受要約人承諾送達,合同即告成立。要約邀請,則不是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它只是喚起別人向自己作出要約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別人發出要約;

3、要約必須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或者說,要約必須能夠決定合同的內容。如對一個買賣合同要約來說,通常需要標的、數量、價金三個條款。而要約邀請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要約邀請一般只是籠統地宣傳自己的業務能力、產品質量、服務態度等;

4、要約一般是針對特定的對象進行。而要約邀請的對象則一般是不特定的大眾對象。這是就一般情況而言。但不宜以對象的不同作為劃分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基本標準,要約可以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這并不妨礙某特定人的承諾與要約的結合而成立合同、要約邀請亦不妨針對特定的當事人,特定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要約邀請的內容提出自己的要約;

5、要約一般是針對特定相對人的,故要約多采取一般信息傳達方式:即口頭方式和書面方式。要約邀請一般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故往往借助電視、廣播、報刊等媒介傳播;要約與要約邀請最根本的區別是:受要約人有承諾權、受要約邀請人沒有承諾權。這是效力上的區別。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

法律分析:(1)要約與要約邀請的性質不同。要約生效后應受到法律約束,要約邀請不具有約束力。如果要約人違反了有效要約,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要約邀請只是當事人準備訂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實行為。這種行為只是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即使他人作出承諾,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約邀請人撤回邀請,一般也不承擔法律責任。(2)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內容不同。要約是要約人發出的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條款,要約中含有當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約約束的意思。而要約邀請僅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不含有當事人接受約束的意思。(3)針對的對象不同。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要約往往采用對話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有哪些?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

1、要約是當事人一方自愿主動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則是當事人一方希望對方向自己提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僅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屬于事實行為。

3、要約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所以要約通常采用的方式有:對話形式和信函;而要約邀請是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所以主要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4、要約需包含將來可能簽訂的合同的主要內容,要約中含有當事人一方表示自己愿意接受要約約束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則不包含當事人接受約束的意思。

《合同法》第十四條 【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合同法》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擴展資料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承諾是指對要約接受的一種意思表示。

要約和承諾的區別:

一、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1、要約內容具體明確;承諾內容應當與要約內容一致:

(1)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2、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有效;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除外。

二、生效不同:

要約采到達主義,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除外。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十四條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二十一條承諾的定義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 與要約邀請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兩者的性質不相同。一般要約生效之后應該受到法律約束,而要約邀請不具備法律的約束力;如果有要約人違反了有效要約,則必須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要約邀請只是在當事人準備簽訂立合同所要采取的事實行為而已。 2、兩者的內容不相同。要約是要約人發出的邀請希望與對方簽訂立合同的意思,它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條款,要約中包括當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約的約束;而要約邀請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邀請,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也不包含當事人接受約束。 3、兩者所針對的對象不相同。要約多數情況下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所以要約往往是采用當面對話和信函的方式進行,而要約邀請一般針對的是不特定的人,所以經常會通過電視、報刊等媒體的形式進行。 《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 違約責任 ;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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