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的義務有哪些(業主的義務有哪些)
關于業主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中對于業主權利的相關規定是,業主對于個人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具有所有權,同時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也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比如小區的健身器材,籃球場,跑道,電梯,樓梯等,全體業主都有權利使用。
一、民法典業主權利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專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二、業主可以共同決定哪些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三、業主義務有哪些?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我國法律制度中對業主權利的規定是非常詳細的,不過,就算業主對專有部分行使占有、使用等相關權利的時候,也不能完全不考慮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而且業主的權利跟義務是對等的,業主權利受保護的同時也要履行應盡義務。
物業業主有哪些權利與義務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如下:接受物業服務,提議召開業主大會,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等權利;遵守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執行業主大會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等義務。
一、業主的權利:
1、依法享有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設施、共同部位和本物業內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的權利;
3、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室內裝飾裝修;
4、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修繕,但法規政策規定必須由專業部門或機構施工的除外;
5、有權根據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屬物業管理范圍的市政公用設施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修繕;
6、有權參加業主大會,并擁有對本物業。重大管理決策的表決權;
7、有權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向業主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提出質詢,并得到答復;
8、有權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按照規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業管理收支賬目;
9、有權對物業管理工作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
10、有權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提出意見與建議;
11、有權要求房屋建設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養護責任,對方不維修養護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強制維修養護,按規定分攤費用。
二、業主的義務:
1、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規定;
2、執行和服從業主管理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3、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4、按規定繳交物業管理服務費、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等費用;
5、業主如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必須遵守本物業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并填寫申請表,報物業管理公司審查批準后,向物業管理公司繳交裝飾裝修押金方可按規定施工,完工后由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查驗,如無違規、違章情況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還,否則視違章情況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屬統一清運垃圾和粉刷樓梯的,還應同時交納垃圾清運費和粉刷費;如有額外使用公用設施(如電梯、供電增容等)的,還應承擔相應的補償費用。
6、業主如請物業管理公司對其自用部位及設施設備、毗連部位及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有關費用;
7、明白并承諾與其他非業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維護、改造所擁有物業的法律關系時,應告知并要求對方遵守本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本業主公約,并承擔連帶責任;
8、明白并承諾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在本物業內不存在人身、財產保管或保險關系(另有專門合同規定除外);
9、在本物業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建筑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部位、設施及公共場所(地);
(4)擅自損壞、拆除、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5)不按規定堆放物品、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6)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及飼養家禽、寵物等;
(7)踐踏、占用綠化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
(8)影響市客觀瞻或本物業外觀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等;
(9)隨意停放車輛和鳴喇叭,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10)利用房屋進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11)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2018修訂)》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業主負有的義務有哪些
1、業主負有的義務有:
2、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3、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4、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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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權利有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義務有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主即房屋的所有人。業主的權利包括住宅所有權和使用權,并享有房屋出租的全部租金收入。有權自由出售、轉讓、出租自己的房產,不受別人干涉,并受法律的保護;有權使用樓內公用地方及電梯等公用設施;對本住宅樓和本住宅小區的各項公約有投票權;有權根據契約條款,監督管理公司及其人員的工作。業主的義務是應按照契約規定,交納應分擔的管理費和其他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稅金;應簽訂集體簽訂的公約。有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小區物業管理辦法。
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小區管理辦法可以是綜合性的規章制度,也可以針對不同方面制定專項規章,例如衛生公約、保安公約等等。物業管理公司制定規章屬于對小區管理服務的重大措施,必須經小區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認可后,規章制度才能生效。這些規章制度不屬于政府行為,沒有普遍的效力,只在小區居民范圍內具有約束力,其性質屬于團體自律性規章。
物業管理范圍包含以下幾點:
1、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內容包括對住宅小區居民和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環境等的管理;
2、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對象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管理和服務的對象首先就是住宅小區的居民。對于居民的管理,不是限制他們的人身自由,而是管理他們在小區居住時的部分行為。
法律依據:
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管理辦法對住宅小區實施管理,這既是行使權利,也是履行義務。
民法典規定業主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71條: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72條: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73條: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業主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專有部分的所有權 對于建筑物內專有部分的住宅、經營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共有權 業主的共有權包括區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建筑區劃內配套建設的公共場所、場地、設施的共有權;共有道路、車位的共有權;建筑物區劃內配套建設的車位、車庫的法定用役權。
這種共有權包括使用權、收益分配權、危險和妨害的排除請求權。
三、共同管理權 共同管理權是維護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證配套設施運行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義務 不得損害他人專有部位;不得損害共有部位的義務;為相鄰業主提供維修便利的義務;對共有部位和共有物承擔的義務;不非法占有的義務;不非法加害的義務;分攤管理費用的義務;業主不得以不享有權利而不履行義務。
共同管理的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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