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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合同應該怎么處理(無權處分的效力最新認定)

2024.01.08 420人閱讀
導讀: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效力有什么規定法律分析:按照效力未定法律行為的一般理論,權利人拒絕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確定無法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該無權處分合同自始無效,民法典中關于無權處分合同的規定法律主觀:《民法典》對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規定是: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無權處分合同,即便權利人拒絕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確定無法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出賣人或者買受人關于合同無效的主張。

無權處分行為的法律后果

無權處分行為的法律后果:

1、所有權人有權追回財產;

2、受讓人是善意,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并以實際取得財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3、所有權人對無權處分進行追認的,該處分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無權處分行為是指當事人未取得處分權而與他人訂立合同。買賣合同中,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無權處分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內容:

1、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訂立了合同;

2、行為人訂立合同之際沒有處分權;

3、行為人訂立的合同的內容為轉讓或變更財產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民法典中關于無權處分合同的規定

法律主觀:

《民法典》對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規定是: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無權處分合同的后果

法律分析: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時,合同自始有效。行為人未取得處分權,權利人又不追認的,合同無效。但該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而,在第三人為善意時,構成善意取得,照樣取得處分物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效力有什么規定

法律分析:按照效力未定法律行為的一般理論,權利人拒絕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確定無法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該無權處分合同自始無效。無權處分合同,即便權利人拒絕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確定無法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出賣人或者買受人關于合同無效的主張。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買賣合同,就是有效的債權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無權處分合同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構成表見代理的,屬于有效合同;無權處分合同經權利人追認的,也可以對權利人和相對人產生法律效力,否則屬于無效合同,無權處分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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