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民有哪些基本權利(我國公民有哪些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
我國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權利必須履行哪些基本義務
法律主觀: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監督權(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和控告權和檢舉權);基本義務是: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既是權利又是義務的有:受教育和勞動。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我國憲法規定的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包括
法律分析:
公民的基本權利也稱憲法權利,是指由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權利。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①平等權。平等權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要求國家給予同等保護的權利。它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前提與基礎。②政治權利和自由。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為國家政治生活主體依法享有的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是國家為公民直接參與政治活動提供的基本保障。③宗教信仰自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憲法確立了公民基本權利包括有哪些
法律主觀:
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主要包括有: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 5、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 6、憲法規定的其他基本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我國公民有哪些基本權利
法律分析:我國公民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并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
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0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平等權等基本權利
法律分析: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基本權利,具體是:平等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政治自由(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權、監督權、勞動權、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受教育的權利、文化活動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人民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法律分析:人民的權利就是公民的權利。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1、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2、人格尊嚴。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3、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4、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5、批評和建議、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以及取得賠償的權利。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試論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有哪些
法律分析:基本義務: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依法納稅;其他義務。基本權利:平等權。政治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權。監督權和取得國家賠償權。社會經濟權。文化教育權。特定主體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法律分析:
公民享有下列基本權利:1、平等權,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即年滿+八周歲的公民,不
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3、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5、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6、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并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7、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8、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9、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10、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11、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衍生問題:
公民和人民區別是什么?
公民和人民在我國的區別主要有二:首先,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其次,公民比人民范圍大,公民包括全體社會成員,人民不包括全體社會成員,依法被剝削政治權利的人和敵對分子不屬于人民。公民和人民基本上是一致的,兩者只是概念上的區別,人民是政治上的概念,而公民是屬于法律上的概念。
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政治權利主要包括哪些
一、概述基本權利是權利憲法化的一種結果,構成了權利的憲法地位。權利是指公民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取得利益的一種行為。根據權利所表現的內容與內部結構體系,權利分為普通權利和基本權利。普通權利是普通法中規定的權利,是權力主體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享有的具體的權利,反映了權利主體的法律地位,而基本權利是憲法規定的權利,涉及社會生活的基本方面,反映了權利主體的憲法地位。
基本權利是由憲法規范所確定的一種綜合性的權利體系,所謂基本權利就是指憲法賦予的、表明權利主體在權利體系中重要地位的權利。體現權利的根本性、基礎性與決定性,在權利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表明公民的憲法地位,反映了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相互關系,形成國家機關與公民之間利益分配和權利制約的紐帶,是一個國家政治制度運行的基礎。基本權利的主體包括公民、外國人和法人。基本權利直接適用于社會生活是當今憲法學發展的重要趨勢。具體的基本權利直接約束國家機關,具有直接的效力,抽象的基本權需要通過具體的立法變為現實的具體的基本權利,具有間接的效力。
從基本權利的內容看,我國采取列舉式的方式設定了公民基本權利,具體范圍包括:1、平等權。2、選舉權與被選舉權。3、言論、出版、集會、游行、結社、示威自由。4、人身自由。5、宗教信仰自由。6、文化教育權利。7社會經濟權利。8、監督權與請求權。9、特定主體權利。我國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范圍基本上反映了世界權利發展的普遍性要求,體現了公民在憲政體制中獲得最根本的權利地位。
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對特定時期、特定地區、特定主體的某一部分基本權利作限制是必要的。但限制基本權利須有以下條件: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2、該法律具有合憲性。3、有明確的公益目的。4、對特定的權利不得限制。5、不能侵害自由和權利的本質。
二、公民基本權利
(一)平等權
平等權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要求國家同等保護的權利和原則。確立了國家機關活動的界限和基本出發點,也是公民實現基本權利的方法或手段。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履行義務。既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又是法治國家的憲法原則。內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差別待遇。
(二)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是公民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行為可能性。一方面表現為以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使參與國家和社會的組織與管理即政治權利,另一方面表現為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發表意見、表達意愿的自由即政治自由。范圍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選舉權是選民依法選舉代議機關代表和特定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選民依法被選為代議機關代表和特定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權利。沒有利益就沒有選舉,沒有選舉就沒有民主。選舉權是具體的權利,能帶來一定的利益,具體包括選擇權、投票權、表決權、監督權、罷免權。
2、言論、出版、結社、集會、游行、示威自由1)言論自由:言論自由是公民通過各種語言形式宣傳自己思想和觀點的自由,憲法中主要指政治言論自由,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有效形式。包括思想表達與傳達自由、言論機關的自由以及了解權和反論權。在政治權利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是民主政治的基礎,具有政治監督作用。
2)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指公民可以通過公開發行的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自由地表達自己對國家事務、社會事務、經濟和文化事務的見解和看法。是民主政治的重要體現,具有政治監督和信息傳播功能。
3)結社自由:指公民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規定的程序組織某種社會團體的自由。包括以營利為目的的和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政治性的和非政治性的。
4)集會、游行、示威自由:集會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愿的活動。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進行,表達共同意愿的活動。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會、游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愿的活。集會、游行、示威自由是言論自由的延伸和具體化,是公民表現意愿的強烈形式和手段。此三項自由相互聯系,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憲法原則的具體體現,是一種與政府進行溝通和表達意愿的有效方式,有利于社會穩定和政治穩定,防止缺少此種渠道后逼上梁山實施暴力。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據內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內容上包括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這種或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信仰這教派或那教派的自由,過去信教現在不信教的自由,過去不信教現在信教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又稱身體自由,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是以人身保障為核心的權利體系,是公民參加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基礎。內容包括: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剝奪、限制的權利。
2、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具體體現為人格權,如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權,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過書信、電話、電信及其它通訊手段,根據自己的意愿進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體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屬私生活秘密與表現行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隱匿、毀棄,公民通信、通話的內容他人不得私閱或竊聽。
(五)社會經濟權利
社會經濟權利是指公民依照憲法規定享有物質利益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上的保障。是一種復合權利,出現了如消費者權利、環境權、社會保障權等新的權利類型。我國憲法規定了以下內容:1、公民財產權:指公民個人通過勞動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財產的權利。范圍包括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其他合法財產,投資權、經營權、繼承權也在其列。
2、勞動權:指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從事勞動并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具有雙重性,也是一種義務。包括勞動就業權、取得報酬權。
3、休息權:指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權利。是勞動力延續的條件,也是勞動者享受文化生活、自我提高的權利。一周五日工作8小時,享受公休假、法定休假、年休假、探親假等。
4、社會保障權:指因社會危險處于保護狀態的個人,為了維持人的有尊嚴的生活而向國家要求給付的請求權。是憲政國家必須履行的義務,是現代社會的安全閥。作為一種權利體系,包括生育保障權、疾病保障權、殘疾保障權、死亡保障權與退休保障權等具體權利。
(六)文化教育權
是一種綜合的權利體系,在基本權利體系中處于基礎地位。教育方面體現為受教育權,文化方面體現為科學研究自由、文藝創作自由和其他文化活動自由。
1、受教育權:公民接受文化科學知識等方面訓練的權利。是自由權和社會權的統一,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按照能力受教育,享受教育機會平等。
2、科學研究自由:公民有自由地對科學領域的問題進行探討的權利,不允許非法干涉;公民有權通過各種形式發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國家有義務提供必要條件;國家應獎勵和鼓勵科研人員,保護科研成果。
3、文藝創作自由:公民有權自由地從事文藝創作并發表成果。允許不同風格、不同流派存在,國家權力不得非法干涉文藝創作,做出限制時應注意合理界限。
4、其他文化活動自由:指觀賞、欣賞、享用文化作品和從事各種娛樂活動。
(七)監督權與請求權
1、監督權:指公民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活動的權利。是人民主權原則的體現。具體包括批評、建議權、控告、檢舉權、申訴權等。
2、請求權:公民依照憲法規定,要求國家作一定行為的權利。是基本權利實現的手段性權利,是具有一般效力的具體的現實的權利。包括國家賠償請求權、國家補償請求權、裁判請求權,廣義上還包括監督權。
(八)特定主體的權利保護
1、婦女權利的保護: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培養婦女干部。92年通過《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其家庭生活平等權、同工同酬權、受教育權、平等就業權、勞動保護權、生育權作特殊保護。
2、兒童權利的保護:通過《青少年權益保護法》,對兒童的撫養、受教育、社會安全、人格、收養、殘疾兒童成長作特定保護。
3、老年人權利的保護:通過《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對老年人的退休、贍養、生活保障作特定保護。
4、殘疾人權利保護:通過《殘疾人權益保障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對殘疾人的生活保障權、勞動就業權、受教育權、政治權利、人格權利做出特定保護。
5、華僑、歸僑和僑眷權利保護:對華僑的保護適用國內法和外交保護兩種方式,對歸僑、僑眷的保護通過《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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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民的基本義務
法律上的義務是指法律規定的義務人依據法律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以滿足權利人的要求。基本義務是指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法律責任。公民的基本義務決定著公民在國家生活中的政治與法律地位。
我國憲法第52條至第56條規定了我估公民的基本義務:1、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義務。
2、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
3、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4、依法服兵役的義務。
5、依法納稅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