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怎么辦
和解是雙方當事人在第三方主持基于自愿就如何解決糾紛達成的協議
發生合同糾紛,雙方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可以通過仲裁或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仲裁解決糾紛的優點在于當事人可自行選擇仲裁員,這有助于增強當事人對仲裁結果的預判。沒有約定解決糾紛的方式,法律上就認為是當事人默認采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一、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根據我國《民法典》(2024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解決合同糾紛共有4種方式。
一是用協商的方式.自行解決,這是最好的方式;
二是用調解的方式,由有關部門幫助解決;
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機關解決;
四是用訴訟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糾紛的解決。
《民法典》(2024年1月1日起實施)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為了幫助讀者了解這4種方式,我們分別作詳細介紹。
(一)協商
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糾紛.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一是平等自愿原則.不允許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強迫對方進行協商,更不能以斷絕供應、終止協作等手段相威脅,迫使對方達成只有對方盡義務,沒有自己負責任的“霸王協議”。
二是合法原則。即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其內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不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否則.當事人之間為解決糾紛達成的協議無效。
(二)調解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調解有以下三個特征:
第一,調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進行的,這與雙方自行和解有著明顯的不同;
第二,主持調解的第三方在調解中只是說服勸導雙方當事人
互相諒解.達成調解協議而不是作出裁決,這表明調解和仲裁不同;
第三,調解是依據事實和法律、政策,進行合法調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顧法律與政策在“和稀泥”。
發生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通過第三方主持調解解決糾紛時,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第一,自愿原則。
第二,合法原則。
(三)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
同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是現代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合同爭議仲裁是各國商貿活動中通行的慣例。
根據我回《仲裁法》規定,通過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 —般僅限于在經濟、貿易、海事、運輸和勞動中產生的糾紛。如果是因人身關系和與人身關系相聯系的財
產關系而產生的糾紛、則不能通過仲裁解決.而且依法應當由于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也不能通過仲裁解決。
(四)訴訟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后.解決爭議的方式有4種: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仲裁方法由于比較靈活、簡便,解決糾紛比較快,費
用又比較低,所以很受當事人歡迎。但是,如果當事人一方不愿仲裁,則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而只能采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所以,訴訟是
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
所謂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系的總和。
它是民事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與其他解決合同
糾紛的方式相比,訴訟是最有效的一種方式,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為訴訟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進行審理裁判,最具有權威化性;其次、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以國家強制力保證裁判的執行。
二、合同糾紛訴訟和其他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特別是和仲裁方式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 訴訟是人民法院基于一方當事人的請求而開始的,當事人不提出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進行訴訟。當事人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而向其他國
家機關提出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不是訴訟,不能適用民事訴訟程序予以保護。
2 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它是通過國家賦予的審判權來解決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爭議的。審判人員是國家權力機關任命的,當事人沒有選擇審判人員的權利,
但是享有申請審判人員回避的權利。
3 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案件具有法定的管轄權,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就有權依法受理。
4 訴訟的程序比較嚴格、完整。例如,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程序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第一審程序又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另外,還規定了撤訴、上訴、反訴等制度,這些都是其他方式所不具備的。
5 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作出的裁判生效后,不僅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而且對社會具有普遍的約束力。當事人不得就該判決中確認的權利義務關系再
行起訴,人民法院也不再對同一案件進行審理。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時,權利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任何公民、法人包括其他織織都要維護人民法院的判決,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或個人應積極負責地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判決,如果拒不協助執行或者阻礙人民法院判決的執行,行為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以國家強制力作后盾來保證裁判的實現.也是訴訟形式別于其他解決糾紛形式的一個顯著的特點。
執行過程中的和解協議可以執行嗎
法律主觀:
就執行和解協議的性質來說,其不具有強制執行依據的效力。因為法院據以執行的法律依據為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雖然執行和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執行中自行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有關禁止性規定,是有效合同。但執行和解協議的內容,已經不完全是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能否履行、如何履行從嚴格意義上講是雙方當事人自己的事情。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只能在合理的期限內向法院申請恢復原判決的執行。由此可以看出,法院的執行機構不能依據執行和解協議強制執行。執行和解是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甚至在某種情況下,也是當事人自行緩解矛盾的方式。在實踐中,為了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在他們自行達成和解協議時,執行人員應該告知他們執行和解的法律后果,即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按照執行和解確定的方式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必須在法定的申請執行期限內提出申請,要求恢復對原審法律文書的執行。同時,告知當事人,依照法律的規定,這種恢復原審法律文書的執行,必須依當事人的申請才能啟動,法院不會、也不能依職權強行恢復。如果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且執行申請人沒有在法定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申請執行期限內申請執行,那么,權利人的實體權利還是可以保護的。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可以持執行和解協議,在不超過訴訟時效的期限內,另行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法律客觀:
執行和解協議效力是如何的《民事訴訟法》第211條明確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其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6條、267條以及《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6條、87條又就執行和解制度作了細化規定,進一步增強了其在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由于和解協議沒有強制執行效力,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任意反悔的現象大肆泛濫。這也為當事人借達成和解協議之機,爭取時間轉移、隱匿財產提供了方便之門。這不但損害了申請執行的合法權益,人為的延長了訴訟周期,也使這一制度形同虛設,從根本上否定了其本身所應具有的積極價值。為重塑執行和解制度,充分發揮其制度優勢與功能,進一步加大對申請執行人的保護力度,及時有效地定紛止爭,筆者認為明確執行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確有必要。一、和解協議的效力問題執行和解協議是當事人在民事執行過程中,經平等協商,自愿達成的協議。和解協議的內容就原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的變更,系當事人對其民事權利及訴訟權利自行處分的結果,這是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當然和解協議應合法,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不能侵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從法理上講,生效的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均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任何一方都必須忠實全面的履行協議,而不得隨意反悔,否則另一方有權申請強制執行。二、賦與執行和解協議相應的法律效力是各國通行的做法在英美法系國家,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的和解契約進行執行和解,從而終結訴訟程序。在大陸法系國家,根據法國民事執行程序法的規定,執行和解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其協議內容為雙方當事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根據;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36條則明確規定:法院不問訴訟進行到任何階段,都可以試行和解或使受命審判官或受托審判官試行。法院、受命審判官或受托審判官,為進行和解可命令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出庭。而我國臺灣地區則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之效。和解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另外大陸法系國家大都規定,和解協議應當制成筆錄,并經法院訴訟手續的記載認可,才能產生法律效力。三、法律、司法解釋應賦予執行和解協議相應的法律效力賦予執行和解協議相應法律效力的前提是,人民法院應當對執行和解協議加大司法審查力度,以確保其合法性。因為只有合法有效的協議,才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實際上,最高法院《執行規定》已賦予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權。《執行規定》第87條規定,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在這里對和解協議“合法”性的審查主體當然不是雙方當事人,而應是人民法院。在對和解協議進行司法審查確保其合法的基礎上,賦予其相應的法律效力是符合法理精神的。至于賦予何種法律效力,筆者認為在現階段,執行和解協議的達成本身就是申請執行人部分債權的放棄、履行期限的延遲、履行方式的變更或者是對被執行人部分債務的免除,因此,本質上來說,執行和解協議對被執行人是有利的,退一步講這也是申請執行人的無奈之舉。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執行人對和解協議反悔,可賦予申請執行人選擇權,即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或繼續強制執行和解協議,以充分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加大對被執行人的懲罰力度,從而促使被執行人積極的履行和解協議,發揮這一制度所應有的功效。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
法律主觀:
當事人 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 履行合同義務 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 損失賠償額 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約定違約金 的,可以要求違約方 支付違約金 。 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約定的債務 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因不可抗力 不能履行合同 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 免除違約責任 。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執行過程中達成和解協議,法院應該終結
一、執行和解協議是終結執行嗎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執行人與申請人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的,并不是執行終結,而是執行中止,被執行人不履行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2、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自愿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
和解協議一般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和解協議達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一)各方當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的;
(二)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其他當事人予以認可的;
(三)當事人達成口頭和解協議,執行人員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二、執行和解成立應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1、和解必須雙方當事人完全自愿。
所謂自愿,是指符合當事人的內在真實意愿,意愿通常指某種具有目的的心理活動。所謂內在真實意愿,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與內在意思相一致的結果,是當事人自愿作出的,不是受對方威脅、欺詐、利誘或在自己重大誤解的情況下作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或不正當方式強迫對方當事人與之達成和解協議,否則,就不是出于當事人的自愿。另一方面,和解的內容應當是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協商出來的,并且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政策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不得違背社會主義公共道德、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否則,和解協議是不為法律所允許的。
2、執行和解應當在執行程序結束前進行。
在執行程序開始以前,當事人雙方就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達成某種協議,這不屬于執行和解。因為執行和解是在執行程序進行中,雙方當事人愿意結束執行程序的一種合意。在執行程序結束后,執行義務人的義務已被強制履行,執行權利人的權利已經得到了實現,也不存在執行和解問題。因此,執行和解應當在執行程序結束前進行。
3、和解協議的內容應由執行員記入筆錄。
雖然說和解協議并不是在執行人員的干預下達成的,但執行人員有責任將執行過程中所出現的情況記載下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1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將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這是和解協議應當具備的形式要件。
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怎么辦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怎么辦執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一方卻未履行,有的義務人還以此故意(惡意)拖延執行,自稱為緩兵之計,有的就此想徹底賴賬。這時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對原法律文書恢復執行,也要在法定期限之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規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2008年06月04日頒布的新的訴訟法將申請執行的期限修正延長為兩年。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币驗樵幎ㄔ趯嵺`中往往使愿意努力執行判決或者裁定的當事人感到為難,因為籌資需要較長時間,往往因申請強制執行期限太短而影響當事人自動履行義務。另外,不少個人或者單位作為債權人,往往也因不甚了解這一規定,錯過了申請執行期限,使自己的合法權益無法再通過強制執行而獲得法院保護。因此為了更好地維護法院判決、裁定的尊嚴,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新增條文將當事人申請執行期限,無論公民個人或者單位,都統一延長為二年,與訴訟期限相一致,這無疑對維權當事人是好事。實踐中,很多當事人不了解法律對執行和解的規定,特別是申請恢復執行期限的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且執行申請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那么,權利人的實體權利還是可以保護的。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可以持執行和解協議,在不超過訴訟時效的期限內,另行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網友提問】我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受害人,我將肇事者馬某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馬某賠償我各項經濟損失15萬元。判決后馬某以各種理由不付我賠償款,我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來馬某托人找到我,說了他們家特別困難等一堆理由,最后我答應馬某一個月內一次性給我10萬元,我就不再追究了,我們雙方寫了書面協議。沒想到過了一個月,馬某連這10萬也不給?,F在我擔心我們既然已經簽了書面協議,將來法院執行也只能執行10萬元,我白白損失了5萬元。【律師解答】你不必為此擔心?!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也就是說,馬某在和解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和解協議所規定的內容,那么此時你具有選擇權,你可以選擇要求馬某繼續按照協議的約定給付10萬元,也可以選擇申請法院恢復對原判決書的執行,要求馬某給付15萬元。
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不履行怎么辦
簽完執行和解協議后當事人又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如果當事人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簽了執行和解協議,正常情況下人民法院就會中止執行,中止執行后,強制執行程序還是可以依法恢復的,而且,拒不執行和解協議,還有可能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一、執行和解后當事人不履行怎么辦?
執行和解后當事人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執行和解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執行和解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自愿性,即執行和解是雙方當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是本著互諒互讓、自愿處分的原則進行協商的,任何人(包括法院在內)都不能強迫當事人進行和解,在非自愿基礎上或非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下達成的執行和解都是無效的。
2、合法性,即和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否則協議同樣是無效的。
3、靈活性,即和解協議的形式靈活,和解協議一般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4、非強制性,即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已經達成的和解協議,法院只能依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而不能對該執行和解協議予以強制執行。
三、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的特點有哪些?
1、執行程序的功能:實現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不是解決糾紛。
2、執行程序中不適用辯論原則、不適用調解,但允許庭外和解。
3、民事審判程序并不是執行程序的前提;執行程序也不是審判程序的繼續。
四、法院強制執行的原則有哪些?
1、執行以生效法律文書為依據原則。
2、執行標的有限原則:執行只能針對被執行人的行為和財產,而不得針對被執行人的人身。
3、強制執行與說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4、法院執行與協助執行相結合原則。
5、全面保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綜上所述,遇到拒不執行和解協議的這種情況還是有解決方式的,在人民法院恢復強制執行之后,可以直接由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封、凍結、扣押或者是拍賣,如果因為拒不執行和解協議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對被執行人的生活還是會造成重大影響的。
強制執行達成和解協議不履行怎么辦
執行和解協議不履行是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原判決,對于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份應當扣除,一般申請恢復執行原法律判決書的期限為二年,當事人就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申請才能獲得法院保護。
一、執行和解協議不履行怎么辦?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之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過程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期間因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而中斷。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期間自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計算,期限為兩年。
二、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流程是怎么樣的?
第一步: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步: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三步:申請復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強制措施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綜合上面所說的,執行和解協議是屬于案件當事人的應該要履行的義務,如果不履行自己的義務,那么另一方是可以申請恢復執行,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只有證據證明齊全法院才會受到受理自己的請求,這都是有法律規定的。
法院判決后雙方又達成協議怎么辦?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協議一般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副本附卷。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
法院強制執行后,雙方達成協商后怎么辦?
法院強制執行后,雙方達成協商后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何處理當中人在執行中自行和解的案件
如何處理當中人在執行中自行和解的案件
法律分析: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若各方當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或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其他當事人予以認可,或當事人達成口頭和解協議,執行人員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和解協議達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一)各方當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的;
(二)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其他當事人予以認可的;
(三)當事人達成口頭和解協議,執行人員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