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試用期辭職后,老板不發工資,這種情況該怎么辦
試用期辭職不結算工資怎么辦
【法律分析】
員工在試用期內主動離職,需要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的話,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在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用人單位都應當按照實際情況支付其工資報酬。員工在試用期內主動離職,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的,此時單位也是應當支付員工相應的工資。通常按照員工實際上班的天數來計算應當支付的工資,若單位拒不支付的話,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工資報酬。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其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過了試用期辭職老板不給試用期工資怎么辦
法律分析:過了試用期辭職,老板不給試用期工資,你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監察大隊進行投訴。如果投訴沒有效果,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裁決不服,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支付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試用期間離職后公司不給工資怎么辦
試用期間離職后公司不給工資怎么辦:
1、當被拖欠工資時,如果沒有簽勞動合同,想維權就要保存下列證據: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2、當用人單位在辭職后不發勞動者應得的工資時,可以有下列途徑解決: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
(2)勞動者可以撥打12333電話投訴,或去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3)勞動監察答對協調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4)勞動仲裁程序多一些,適合較為復雜或工資較多,或者需要申請經濟補償、賠償金等情況,免費。
3、收集相關證據,需求律師幫助。
勞動糾紛仲裁程序:
1、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訴書以及相關材料;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后五日內向被申請人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
4、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
5、仲裁庭開庭審理、調解;
6、做出裁決。
綜上所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員工辭職后老板不發工資怎么辦
法律分析:離職后用人單位不給發放工資的維權方式:1、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2、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后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