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么(債權人申請公司破產申請書)
請問,財產保全都需要哪些條件?
財產保全是指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通過法律程序凍結債務人的財產,以確保債務人無法將財產轉移或處置。具體流程可能因地區(qū)和法律規(guī)定而有所不同,建議咨詢當地法律專業(yè)人士以獲取準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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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財產保全的前提條件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申請,或由人民法院依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所采取的限制其處分或轉移的強制性措施。財產保全一般包括兩種,分別是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起訴之前,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有關財產采取的強制性保護措施。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1)必須情況緊急;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主動提出申請;
(3)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
(4)申請人應當根據法院要求提供適當的擔保。
訴訟財產保全是相對于訴前財產保全而言,是指案件進入審理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導致判決不能或難以被執(zhí)行,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據職權,對被申請人的有關財產采取的強制性保護措施。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1)有特定的原因,比如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
(2)可以是當事人申請,也可以是法院依職權進行;
(3)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
資產保全需要什么條件
資產保全需要的條件如下: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δ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財產保全的程序: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后申請;
2、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zhí)行;
4、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fā)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內δ提起訴訟的等;
5、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資產保全必須是在法律程序中進行的一種手段,申請人需要滿足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和程序,否則資產保全將會失效。同時,在申請資產保全的過程中,需要注意保護被保全財產的安全,以免發(fā)生意外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有: 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 2、具有采取財產保全的必要性; 3、當事人提出申請的; 4、訴前財產保全當事人有提供擔保的。
法律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
申請財產保全需要什么條件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如果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認為被申請人有可能轉移、隱匿甚至損毀財產,從而導致申請人合法權益收到侵害,則申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被申請人名下財產以保證自身債權的實現。在申請財產保全時,應當依法遞交申請書寫明事實與理由、提供被申請人財產線索,同時還應當提供與保全財產數額相當的擔保,否則人民法院可不予保全。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保全范圍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需要什么手續(xù)
法律主觀:
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是,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申請的法院具有管轄權;以及債權人向法院提供了相應的擔保。
法律客觀:
財產保全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財產保全有兩種類型:一種是訴訟前的財產保全;另一種是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訴前,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采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款規(guī)定,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應具備兩個條件:1.必須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2.申請人應當提供,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駁回申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將來作出的判決能夠得到有效執(zhí)行,人民法院應當事人申請或者主動依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采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基于國家賠償的壓力,一般不會主動地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只有一個條件,即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對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擔保,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若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那么人民法院將駁回申請人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