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離職申請一個月后公司不辦理離職手續(提交離婚申請需要雙方到場嗎)
提交離職申請一個月后公司不辦理離職手續
法律主觀:
提交離職申請一個月不批可以自動離職的。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提交離職申請一個月后公司不辦理離職手續
法律分析:離職手續沒辦好不算離職,這種情況下離開屬于自動離職。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企業將有權停止繼續繳納自離職工的社保及公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雙方有培訓協議,則需要履行勞動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提交離職申請一個月后公司不辦理離職手續
勞動者提交辭職申請后已滿一個月,用人單位拒絕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辦理離職手續的流程:
1、為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做健康檢查。
2、辦理工作交接。離職員工除工作交接外,應立即停止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從事一切業務。將該員工經手的工作交接到其他人員或主管。工作交接有助于防止員工倉促離職,出現工作脫節,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3、公司財物、文件資料及清償債務。員工在公司期間,由公司配發的或者由員工本人掌管的屬于公司的財物,企業應指定專人接收。并將員工在職期間保管和使用的全部文件資料進行清理,如客戶名單、各種圖表圖紙、財務賬本、工作計劃、技術資料等。另外,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公司應清查該員工在職期間是否欠有公司債務,如借款、賠償款、罰款等。
4、退還員工證件及結清工資。
5、如是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6、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對于公司認為需要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則在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中明確員工的相應義務。
7、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8、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在勞動合同解除后15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書面離職一個月后公司不辦理離職手續怎么辦
法律分析:提前一個月提出了書面辭職申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一直拖著不給提供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不給辦理檔案和保險的轉接手續,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一般都是在區人力資源局監察科申請介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提交離職申請一個月后公司不辦理離職手續
法律分析:1、辭職是員工本人的意愿,如果和單位協商一致,那么是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不一定需要提前三十天。
2、如果單位不同意員工馬上離職,那么員工就需要根據公司安排,在提出離職申請的一個月內辦理辭職手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離職申請1個月公司不給辦理退工怎么辦
法律主觀:
1、正常離職單位拖著的風險比你大,按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30天可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單位超過7天不開除退工證明的,需要承擔勞動者就業經濟損失。單位拖一個月就得承擔你一個月工資的賠償。 2、你可以自己去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快一些)或勞動仲裁委,請求依法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并獲得經濟賠償。一般前后會花2-6個月時間,勞動監察一般一至兩個月左右。
離職一個月公司不給辦離職
法律分析:單位不按規定出具離職證明,不符合法律規定,對于此種情況,勞動者可以先和單位協商,將上述法律規定和利害關系告知單位;協商不成可以請求調解或找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調解不了或者根本不愿意調解的,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去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