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刑事案件哪些人可以申訴(刑事案件申訴需要哪些材料)
刑事案件申訴人范圍
法律分析:按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刑事申訴權人做了限制,除了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外,其他人員沒有申訴權。我們認為,刑事申訴應是屬于法律賦予的訴訟法律性質行為的范疇,所以申訴權人的范圍,應以案件的利害關系人為限。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享有申訴權利,是申訴主體,他們有權為被判決人之利益或不利益提出申訴,要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裁定或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再審案件律師,刑事案件中哪些情況可以申訴或者申請再審??
1. (一)原審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判的;(三)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 存在矛盾的;(四)原裁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五)原裁判依據的主要事實被變更或撤銷的;(六)同一法律事實或相同法律關系在實體處理上出現了兩個以上互相矛盾生效判決的;(七)原裁判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的;(八)原裁判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
2. (九)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十)有證據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十一)應當為原審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卻未指定的;(十二)辯護人未合法獲得辯護權或者代理人未合法獲得代理權,而生效裁判是在此辯護權或者代理權的基礎上作出的;(十三)刑事案件剝奪原審被告人辯護權的;(十四)未經合法傳喚或者所作傳喚無效,以致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能出庭而作出生效裁判的;(十五)未能合法送達一審裁判文書而致當事人喪失上訴權的。
3.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另外,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4.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另法律貓提請注意,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二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刑事案件當事人的近親屬提出申訴,要有當事人委托嗎?
刑事案件當事人的近親屬提出申訴,分兩種情況:
第一,當事人被關押服刑的,不需要當事人委托,近親屬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訴。
第二,當事人沒有被關押,或者服刑已經被釋放的,必須要有當事人委托,才能申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刑事案件申訴人范圍
法律主觀: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申訴人應是原審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 、近親屬。 刑事訴訟法 第203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由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與案件的結局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法律賦予了他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權利。 審判監督程序 中的申訴不同于上訴。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案件的直接 利害關系人 ,享有申訴權利,是申訴主體,他們有權為被判決人之利益或不利益提出申訴,要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裁定或決定。當事人的近親屬也與案件有切身利害關系,也應享有申訴權,是申訴權人,可以獨立提出申訴。其他親屬提出申訴應取得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同意,否則不能獨立提出申訴。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
第十條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案件家屬可以代為上訴嗎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中家人是可以申訴的,近親屬對刑事案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這里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所以,家人是可以申訴的。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