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為是違反妨害公共安全治安管理行為
妨害社會治安管理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是指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司財產,情節輕微傷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具備一定的社會危害性,都會對國家、社會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危害。有兩條標準:一是對社會有無危害;二是危害程度的大小。
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情節輕微傷不夠刑事處罰。行為對社會造成輕微的危害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質特征。
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是依照《條例》規定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行為。如果一行為雖然違法,對社會也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但不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就不能認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法律依據:《<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違反《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由鐵道部或鐵路管理機構依照《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責令改正,并視情節、危害后果給予相應罰款,對國家鐵路運輸企業的處罰由鐵道部實施,對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處罰由鐵道部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實施:(一)違法行為情節較輕且未造成危及鐵路運輸安全后果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且直接危及鐵路運輸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三)違法行為情節特別嚴重且造成危害鐵路運輸安全后果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妨礙公共安全屬于什么違法行為
法律主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指行為故意或過久地實施了妨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尚不構成犯罪 的行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有以下幾種:非法攜帶、存放槍支。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攜帶或者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 不夠刑事處罰 的。根據《 治安管理處罰 條例》的規定:有以上妨礙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可對行為人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法律客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什么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法律分析: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1.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藥或者有其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的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如違反《槍支管理辦法》的規定沒有申領持槍證,或在城市、集鎮、居民點、風景游覽區等不準鳴槍的場所任意鳴槍。
2.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攜帶或者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不夠刑事處罰的。
3.非法制造、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管制刀具的。如根據公安部于1983年發布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非法制造銷售、攜帶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圍內刀具的,公安機關應予取締,沒收刀具。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予以處罰。少數民族由于生活習慣人要佩帶的刀具,由少數民族自治區制訂辦法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法律分析:下文法律依據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志、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志設施的;
(三)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第三十六條 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第三十八條 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什么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是指 擾亂公共秩序 ,妨害公共安全, 侵犯人身權 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 不夠刑事處罰 的,由公安機關給予 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妨害公共安全和妨害社會管理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各
種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犯罪活動,如爆炸、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相對于犯罪活動,社
會危害性較輕,但其對社會治安秩序的影響和危害性也是比較嚴重的,必須予以足夠的重視。這是因為相對于犯罪活動而言,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的數量較大、涉
及的面也非常廣泛。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大量發生在廣大群眾身邊,直接影響著群眾生活,影響著群眾對社會治安秩序的感受,影響著社會安全感。比如扒竊、飛
車搶奪少量財物、隨意毆打他人、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行為,就個案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程度而言,都相對較輕,但是如果大量發生,就會嚴重影響群
眾的正常生活,使群眾缺乏安全感。無法做到安居樂業。因此,要維護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必須依法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打擊各種違反
社會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另一方面,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與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之間存在密切聯系。侵犯的客體都是社會治安秩序。行為的表現形式是相同或
者類似的。雖然社會危害性不同,但違法和犯罪之間并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不及時予以教育和懲戒,使其改正錯誤,將來很可能會走上犯
罪道路。同時,對于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引起的矛盾和糾紛,不及時依法妥善解決,就有可能激化社會矛盾,甚至釀成犯罪。從這種意義上講,依法加強社會治安管
理也是預防犯罪的重要措施。
保障公共安全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內容,也是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公共安全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的安全,而妨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都是有較大危險性的,可能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無可挽回的巨大損失,因此,本法中
專門規定了"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一節,而且其中規定的妨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都不要求造成實際后果。只要實施了本法規定的妨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
為一如涉及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違法行為,妨害航空安全、鐵路行車安全的違法行為等,就要依照規定予以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妨害公共安全和妨害社會管理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具體有以下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法條: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