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樣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銷售偽劣種子構成什么罪)
銷售偽劣種子罪具體構成要件?
法律分析: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需要滿足以下要件: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農用生產資料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規定,銷售偽劣種子,致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銷售假種子構成什么罪
銷售假種子涉嫌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
【法律分析】
立案標準是: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明知是失去使用效能的種子,或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種子冒充合格的種子,致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即損失達二萬元的,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應予立案追訴。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種子的培育、成長、使用整個過程中都會受益于人體,生產者和銷售者應該看中種子的質量、成長環境,在考慮后期收益的事情。若是只想著短期的獲利,進行偽劣種子種植、銷售等,等來的只會是自身的更大利益的損失,甚至還會傷害消費者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銷售未經審定的種子構成犯罪
法律主觀:
制造偽劣產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1、主體要件: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2、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3、客體要件:侵犯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4、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偽劣種子罪法院如何判刑
銷售偽劣種子罪,法院應當結合具體案情,按照以下標準判刑:
1、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農用生產資料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和農業生產。種子是重要農業生產資料,國家為了加強對農用生產資料的生產和銷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規,建立了比較完整的監督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農、林、牧、漁等生產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等農用生產資料,致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
具體表現為以下幾點:
(1)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種子。所謂“失去使用效能的種子”,是指因為過期、受潮、腐爛、變質等原因失去了原有功效和使用效能,喪失了使用價值的種子。
(2)銷售者以不合格的種子冒充合格的種子。所謂“不合格”,是指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或者沒有達到應當達到的質量標準。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能構成本罪之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內容表現為兩種形式:
一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種子而故意予以銷售;
二是故意以不合格的種子冒充合格的種子。
過失行為,如在不明知的情況下銷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種子,不能構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都是為了謀利。特別應當指出的是,使生產遭受重大的損失,是本罪的后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
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銷售偽劣種子罪立案標準
以下標準下銷售偽劣種子罪才立案:使生產遭受損失二萬元以上的,應立案追訴。銷售偽劣種子罪指的是銷售假種子,或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種子冒充合格的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關于銷售偽劣種子罪立案標準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銷售偽劣種子罪立案標準
1、以下標準下銷售偽劣種子罪才立案:使生產遭受損失二萬元以上的,應立案追訴。
2、銷售偽劣種子罪指的是銷售假種子,或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種子冒充合格的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三條,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生產遭受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情形。
二、生產偽劣種子罪與非罪的界限
1、沒有造成較大損失不構成此罪。
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只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才構成本罪。如果沒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就不構成本罪。
2、另外,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雖沒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但銷售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3、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規定處罰
4、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構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銷售偽劣種子罪的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農用生產資料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和農業生產。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是重要農業生產資料,國家為了加強對農用生產資料的生產和銷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規,建立了比較完整的監督管理制度。如《產品質量法》規定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國務院發布的《獸藥管理條例》規定:獸藥的生產、經營和使用,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有效;獸藥出廠前必須經過質量檢驗,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不得出廠。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規定:經營的種子質量應當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的種子質量標準,并附有種子檢驗、驗收合格證書;經營種子嚴禁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等。針對在生產和流通領域存在的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又先后于1985年、1987年和1989年發出了《關于整頓和加強獸藥管理,取締假劣獸藥的通知》、《關于加強農藥管理堅決制止和取締生產、經銷假劣化肥的暫行規定》、《關于加強農藥管理嚴厲打擊制造、銷售偽劣農藥活動的通知》。生產、銷售偽劣農用生產資料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對農用生產資料的監督管理制度,嚴重破壞了農業生產,對農業危害很大,應受刑法打擊。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所謂農藥,是指用于防治藥、蟲、草、鼠害、調節植物生長發育的農用化學藥蟲劑、殺菌劑、除草劑等。所謂獸藥,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畜禽等動物疾病,有目的地調節其生理功能,并規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獸用藥品。所謂化肥,是指經化學或者機械加工制成的各種化學肥料,又稱無機肥料,用于為農業、林業生產提供一種或者一種以上植物必需的營養元素或者兼可改善土壤性質、提高土壤肥力的一類物質。化肥的范圍包括:化學氮肥、磷肥、鉀肥、復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料(上述列舉以外的其他化學肥料)。所謂種子,是指用于農業、林業生產的籽粒、果實和根、莖、芽等繁殖材料。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農、林、牧、漁等生產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農用生產資料,致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生產、銷售偽劣農用生產資料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1、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所謂假,是指農藥、化肥、獸藥的成份名稱不符合有關標準所規定的應當含有的成份名稱,或用非農藥、非獸藥、非化肥冒充農藥、獸藥、化肥,或用此種農藥、獸藥、化肥代替另一種農藥、獸藥或化肥,以及其他應按假的來處理的農藥、獸藥和化肥,如未取得批準文號生產的或者國務院農牧業行政管理機關明文規定禁止生產或銷售的獸藥等。2、銷售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效能,是指事物所蘊藏的有利的作用與價值。失去使用效能,則就是指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因過期、受潮、變質等原因已經喪失其有利的作用及價值。使用它已無法產生出其應有的效果,如農藥已無法防治病、蟲、害,化肥已不能給植物養分而促使其生產等等。3、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和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及種子。所謂不合格,是指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次品、劣品,其雖有一定的使用效能,但無法達到合格產品所應有的使用效能,如農藥、獸藥、化肥的成份與產品質量標準不相符合,超過有效期尚未完全喪失效用等。這點與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上述物品不同,后者是對于所要防治的或應該達到的目的是毫無效果。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是生產、銷售哪一種行為,針對的是何種對象,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只要出于故意,并達到了一定的危害結果,使即可構成本罪。生產、銷售偽劣農用生產資料的行為必須造成了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結果才能構成本罪,這就是說,本罪為結果犯。如果只有生產、銷售行為而沒有危害結果,或者雖有危害結果,但致使生產損失沒有達到損失較大的程度,也不能構成本罪,但這不排除可以構成他罪。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150條之規定,單位也能構成本罪之主體。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內容表現為三種形式,一是故意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而故意予以銷售;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過失行為,如在不明知的情況下銷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農約、獸藥、化肥、種子,不能構成本罪。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都是為了謀利。特別應當指出的是,使生產遭受重大的損失,是本罪的后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生產偽劣種子罪立案標準是:
(一)使生產遭受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情形。
生產偽劣農藥種子罪指的是生產假種子或者生產者以不合格的種子冒充合格的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