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在什么時候可以返還(彩禮什么時候返還給新人)
男女訂婚后共同生活,解除婚約后,彩禮是否返還?
彩禮是訂婚后男方向女方贈送的聘金、聘禮,當雙方不能結婚時,彩禮應當返還,這是常理。男方提出解除婚約時,女方可以拒絕返還彩禮,這又是我國多數地方的風俗。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應當返還,這又是法律規定。當這幾種情況交織在一起,應當如何處理呢?今天,“四哥有法說"借助一起判例,給大家聊一下這方面的規定。
一、案例:2018年1月,張三小伙與李四小姐經媒人介紹認識并發展為戀愛關系,雙方按照農村習俗舉辦訂婚儀式。張三應女方要求支付彩金116000元及金器三樣,足金手鐲一只(10380元)、足金精品戒指一枚(945元)、足金蘭花耳釘一副(948元)。2018年4月,許某知道了女方懷孕,但女方在未男方的情況下無故做了人流手術,當時胎兒尚不足一月,女方辯護說自己有病不能懷孕。5月,雙方發生糾紛,后分手并再無聯系,雙方也未辦理結婚登記。之后,男方多次向女方要求返還彩禮,被告拒絕。為此,男方起訴到法院,要求返還彩金與金器。
女方辯稱:不同意返還彩禮,訂婚前雙方一起住在男方家中,有共同生活,收了彩禮之后有共同支出。女方系甲亢患者,暫不宜懷孕的情況男方一直是清楚的,但男方要求同房并未做避孕措施導致懷孕,最終導致不得不流產,男方要求解除婚約,答女方對此無過錯。足金蘭花耳釘并非聘禮,而是生日禮物,去購買時就已經明確。
二、這種情況,彩禮應該不應該返還?
按照當地的風俗習慣,男方提出解除婚約的,女方可以拒絕返還彩禮。而法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應當返還。當風俗習慣與法律相沖突時,應當適用法律規定,這也比較好理解。問題是法律還有一條規定:”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也應當返還彩禮。而張三小伙與李四小姐的情況是,雙方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并導致懷孕,這種情況是否應當返還呢,成了法庭辯論的焦點。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法院判決觀點: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是否生育子女、彩禮數額及本地習俗等情況確認返還彩禮數額。
1、因矛盾雙方不能結婚而解除婚約,雙方對此均有一定過錯。在準備結婚過程中,雙方都有相應的支出,雙方應自行承擔各自的花費。2、考慮雙方曾共同生活,女方懷孕并流產的情況。3、耳釘為戀愛中過程中的一般贈予,可不給予返還。法院酌定女方應返還原告彩禮的數額為76000元。無法實物返還的足金手鐲與足金戒指,折價返還11325元。
四、彩禮返還的原則和標準
目前我國很多地方“彩禮”盛行,小到金銀首飾,大到上萬元的現金、汽車、住房等。一旦雙方發生矛盾不能結婚生活,由彩禮處置問題引發的糾紛往往會訴諸法院。彩禮返還應當遵循哪些規定呢?
(一)、彩禮返還的限制的基本原則
對彩禮的返還規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外,還應當遵循的原則:1、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在法律的適用上,有這樣一條規則,即“有法依法、沒法依政策、沒政策依習慣”。所以,在彩禮的認定、彩禮的范圍、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彩禮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應當遵循當地的風俗習慣。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3、公平原則,應當用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判斷是否公平。
(二)、不予返還的情形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后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后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2、符合“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第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
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于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借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于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并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3、在婚約存續期間,因婚約當事人死亡,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除外。
(三)、減少返還數額的情形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結束語:
彩禮攀比之風盛行,愛情被鈔票“變賣”,婚姻被彩禮綁架。在有些地方,動輒幾十萬、上百萬的結婚費用,讓一些男青年望而卻步。在此,作者提醒,發生彩禮糾紛時要考慮給付一方的困難,十幾萬元可能是男方家多年的收入,也可能讓男方錯失擇偶年齡,因彩禮糾紛激化矛盾引發的惡性案件也時常發生。
女方結婚給的彩禮男方需要返還嗎?
彩禮的返還,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實現。《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3類:給付彩禮后悔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即使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過就離婚的;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離婚時也可以以此為由要求返還彩禮。
那么,同居后又分開的需要返還彩禮嗎?
辦理結婚登記是婚姻關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未登記的婚姻關系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時間較短,不愿再繼續共同生活的,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一定損失的,對方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按照公平原則,索要彩禮的一方理應返還。
若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以夫妻名義生活較長時間,婚約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時,不能片面引用《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判決女方返還男方財產,應該充分考慮女方遭受的損失。
離婚了彩禮錢可以要回嗎
法律分析:男女離婚時候是否要退回彩禮,還需要看實際的情況是否構成了彩禮返還的條件,如果構成了彩禮返還的條件,可以依法要求退回。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3種:給付彩禮后悔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等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結婚彩禮在什么情況下男方可以要回?就是所有的情況.
你好。不返還彩禮的情形: 1、雙方登記結婚,且共同生活很長時間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沒有共同生活的,就可以退還彩禮。因此,如果雙方在一起生活了很長時間,就不能再退彩禮了。至于多長的時間算是“共同生活”,法律沒有給出明確的解釋,有些法院以“一年”“兩年”為標準。 2、沒有因為支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婚前給付彩禮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可以退還彩禮。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后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后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3、不要求離婚,只要求退還彩禮。《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要求退還彩禮,除了本身沒有登記結婚,都要以離婚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