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可以離婚嗎(離婚與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有哪些法律后果
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是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婚姻法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的法律后果作了規定,即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對這一規定具體可理解如下:
(一)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婚姻關系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即從當事人結婚之時,婚姻就沒有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騙取婚姻登記,該婚姻也是自始無效,而不是從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宣告之時起婚姻才沒有法律效力。這種婚姻關系不論結婚的事實是否發生,結婚時間是否長久,婚姻關系被法律確認自始不存在,不受法律保護。
(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婚姻法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夫妻財產歸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是有效婚姻。由于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是違法婚姻。因此,婚姻法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對無效婚姻、被撤銷婚姻的當事人都不適用。
(三)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的規定。
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男女當事人的同居關系,可能產生生兒育女的事實,隨之而來的是對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確定。從基本的法學理論看,由于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沒有合法的夫妻關系,因此,他們在共同生活期間所生的子女應為非婚生子女,但從世界各國的立法規定及司法實踐看,許多國家都從保護子女利益出發,對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當事人共同生活期間所生的子女,采取保護的原則,承認其子女的合法地位。我國婚姻法確立的基本原則之一是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婚姻法在規定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時,堅持并貫徹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則,規定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的權利義務,與合法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的權利義務一樣。如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婚姻關系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等。
(四)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在婚姻法修改過程中,對如何規定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的處理原則,存在著不同的看法。一種意見認為,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是違法婚姻,在解除其違法婚姻關系時,對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的處理應當與解除合法婚姻關系時處理財產的原則有所區別。處理無效或者被撤銷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的原則應當是:(1)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各自的收入,認定為個人財產。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按照個人財產對待。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被解除時,當事人一方個人的財產歸個人所有。(2)同居期間當事人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照按份共有處理。婚姻被確認為無效或婚姻關系被撤銷后,雙方當事人都有權請求從共有財產中分割出屬于自己的份額。(3)對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債權按照按份共有處理,債務由雙方協議償還,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雙方對債務互負連帶責任。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及其處理
法律主觀: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是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客觀:
婚姻的無效和可撤銷,是指違反婚姻成立的實質或形式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承辦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過程中,作為一個律師有時會遇到涉及婚姻的無效與撤銷方面的法律問題,即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法律處理問題。現將這方面的有關法律規定及處理方法作一總結和闡明,以利于我們今后能夠更加準確的理解、掌握和運用。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的違法結婚。即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關系時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實質要件,違反了結婚的禁止性條件,因而該婚姻不具有正常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婚姻無效的,為未達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應當注意的是,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如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有關婚姻無效的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允許當事人上訴。可撤銷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缺乏結婚的合意,因受對方或第三方的脅迫而締結的違法婚姻。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這里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由受脅迫一方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親自提出。另外,受脅迫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對于此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超過了一年的申請時效的,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只能按離婚程序來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應當視為共同共有,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撫養問題,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義務的規定。這里所稱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可以離婚嗎
無效婚姻:訴至法院,可以由法院查明,直接判決婚姻無效,不能判離婚。
可撤銷婚姻:訴至法院,如果沒有要求撤銷婚姻,則法院當作不知道,可以按離婚案件處理。
也可以不向法院反映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情況,法院一般不會主動查明,這樣起訴離婚的話,都有可能按離婚案件處理。
如果協議離婚的話,按離婚程序處理的可能性更大。
離婚與婚姻無效可撤銷的區別
法律分析:1、離婚是對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的無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的撤銷,是對成立時已有瑕疵的婚姻的糾正,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2、離婚的條件是只要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就可以起訴離婚,或者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離婚。婚姻無效的條件是:(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可撤銷婚姻的條件是:(一)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試述離婚與無效婚姻及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離婚與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是婚姻關系是否合法,離婚是經過離婚程序后,合法的婚姻關系解除,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無效的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在形成的原因不同;請求權人不同等。
而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相似點有,兩者都進行了結婚登記;都是違法婚姻。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是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離婚和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離婚是雙方協商后解除婚姻關系的決定;無效的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則在于:形成的原因不同;請求權人不同;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具體如下:
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如果當事人愿意維持這種關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后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找法網提醒您,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相似點
1.無效婚姻和可撤銷的婚姻都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具有登記結婚的形式;
2.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都欠缺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條件,屬于違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3.無效婚姻與撤銷后的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相同,均為自始無效,從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請說明離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異同?
法律主觀:
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存在下列區別:
1、來源依據不同,無效婚姻是違反結婚實質要件,而可撤銷婚姻則是違反次要原則;
2、后果不同,無效婚姻自始無效。可撤銷婚姻如果沒被撤銷那就是有效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與婚姻無效和撤銷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主觀:
離婚與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區別主要是: 1、三者的原因不同,離婚是之前的婚姻是有效的,婚姻無效是結婚的當事人具有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而可撤銷婚姻是其結婚是基于非真實的意思表示成立的。 2、請求權行使的時間不同,離婚是在雙方均未死亡時請求的,而婚姻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可以在有一方當事人死亡之后提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無效婚姻或可撤銷的婚姻,可以離婚嗎?
無效婚姻是違反結婚法定條件的婚姻,如近親結婚、重婚等,這種婚姻從成立開始就是無效的,自然也就無所謂離婚。但有一點除外,導致出現無效婚姻的原因是結婚雙方未到法定婚齡的,如果離婚的時候雙方都已經達到了法定婚齡,則他們的婚姻已經屬于完全合法的婚姻,法院可以按照正常離婚的程序來判決。而可撤銷婚姻的情況則不同,雙方結婚后,在婚后的任何時間都可以離婚,而且如果結婚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可撤銷婚姻會自動轉化為完全合法的婚姻。 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