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的離婚孩子應該怎樣處理呢(夫妻之間有債務想離婚怎么解決)
離婚的孩子該怎么辦
法律主觀:
一、孩子離婚孩子該怎么辦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父母離婚時,子女的撫養歸屬問題區分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哺乳期內的子女
雖然在實際生活中嬰兒哺乳期因人而異,由于法律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為兩周歲以下的嬰幼兒。父母離婚時,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生活環境明顯對子女撫養不利;母親工作性質特殊,不便于撫養子女;或者母親違法犯罪,不利于撫養子女等。
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對這個年齡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歸屬問題,如果父母雙方協商無效,則由人民法院綜合子女的權益、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決。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方面:
1、絕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
父母雙方均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考慮子女意見。由于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別和判斷能力,能夠表達自己的意愿,因此,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4、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未成年人除了歸父母一方直接撫養外,也可以考慮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準許。
如果在離婚時夫妻雙方都拒絕直接撫養子女或者爭搶直接撫養子女,在離婚訴訟期間,可以先行裁定暫由一方直接撫養,以保障離婚訴訟的順利進行。
二、離婚協議書在什么情況下簽合法
離婚協議中需要寫明結婚登記日期、登記機關及離婚原因,并對自愿離婚、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問題約定清楚。離婚協議是夫妻之間的內部約定,經登記機關備案后生效,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后,雙方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如果雙方沒有離婚的,協議不生效,任何一方均可反悔。離婚協議和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是不同的。如果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另一方只能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對方承擔相應責任。經法院審理判決后,對方仍拒絕履行的,當事人才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如果一方不履行判決書、調解書中確定的義務,另一方可以直接持生效判決書、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一)認定離婚協議自夫妻雙方達成共同意思表示時成立,即雙方簽字時成立。因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 滿足三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以終止婚姻關系為目的,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一致性意見,符合法律規定,也不違背社會公共道德。
(二)離婚協議成立并不代表離婚協議生效。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如何分割、子女由誰撫養等內容的約定都是以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為前提條件,如果雙方沒有解除婚姻關系,這些約定也根本無從談起。因此離婚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
三、“婚外情”等情形下如何進行離婚調查
當今社會,有太多的婚外情發生,這不僅讓人身心疲憊而且讓人黯然傷神,在調查中發現53%以上的離婚案件都是由于出現了婚外情而導致的,那么在離婚訴訟中怎樣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利就成為非常重要的問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要求我們必須舉出存在婚外情的證據,但是這種離婚調查取證的證據是不好取得的,那么又該如何進行離婚調查呢?
法律上明文規定:在合法的前提下偷拍偷錄的證據可以作為證據在法庭上使用。
(一)“婚外情”等情形下的離婚調查取證注意事項,一般來說,應當注意搜集以下關鍵證據:
1、"保證書”、"悔過書”等,婚外情調查突然被曝光,一方無奈之下寫下保證書、悔過書等表示悔改,這是婚外情的關鍵證據;
2、嫖娼事件等,通常情況下會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筆錄將會成為重要證據;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作出處理的書面材料也是一類重要證據;
4、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予以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5、照片、錄音錄像等,但這里要提醒各位當事人,此類證據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則將無法作為證據使用。
(二)另外,如果需要以“婚外情”調查取證所獲得的證據作為法庭證據來使用。還需要注意兩個問題。
1、離婚調查所獲得的“婚外情”證據等婚姻過錯證據是否有法律效力。
取得合法的離婚證據是需要花費很大功夫的;目前市面上很多私家偵探公司或婚姻調查公司所提供的證據比較單薄,甚至無法成為法定證據,不能使用在離婚案件中,這就造成了很多委托人花錢而沒有辦事的產生;究其原因,是當事人的問題的;因為既然是離婚法律服務,卻偏偏去找一幫不懂法的人去處理,這個問題在我們接手的案件中時有發生;很多當事人再次委托律師調查取證;
2、本身案件是否符合離婚 精神損害賠償 的法定標準。
不是任何一起婚姻不忠事件都能獲得離婚財產分割上的保護,這是有標準的;有的出軌行為在法律范圍內是不能構成過錯的,這些問題在我們所接待的客戶中我們不斷予以解釋,很多婚姻調查是很難透徹的予以解釋的。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時可以由雙方協商孩子歸誰,若是不確定的,由法院依據最利于孩子成長為原則判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男方提出離婚孩子怎么處理?
如果男方提出離婚的話,孩子分配要遵守以下原則:第一,如果孩子沒有滿2歲的,會跟著母親一起生活除非是母親不愿意撫養的;第二,孩子超過8歲就要聽從孩子的意愿;第三,另一方要支付撫養費。
一、老公提出離婚孩子歸誰怎么分配?
(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屬于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癥),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系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兩周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后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5-6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三)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愿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夫妻離婚后,非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撫養費標準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是父母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后,對子女仍有相同的撫養責任,仍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平等義務,直至子女年滿18周歲為止。
二、家暴離婚怎么判財產?
家暴離婚財產的分割,一般按照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可適當多分給無過錯方一些財產,或者給予無過錯方優先選擇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家暴離婚的話,被家暴的一方可以分得更多的財產,因為這一方是受害者,同時財產的分配要保護婦女和孩子的利益。離婚之后孩子歸誰要考慮孩子的意愿和年齡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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