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合同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合同法的關于調解協議的可變更,可撤銷的規定
法律主觀:
合同法可變更可撤銷法定要件是:一方或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一方實施欺詐行為所訂立的合同;因重大誤解所訂立的合同;其他法定可申請撤銷情形的合同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經濟法簡述合同法規定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欠缺某種合同生效要件,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意思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使合同效力消滅的合同。
一、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性質:
1.主要違反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要件。
2.形成訴權:變更、撤銷權行使主體為法院或仲裁機構。
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法定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即雙方當事人]均享有撤銷請求權。
(1)重大誤解: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2)重大誤解構成要件:
A.合同一方或者雙方對合同主要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
B.合同雙方均無主觀上的故意;
C.合同一方基于重大誤解而訂立合同;
D.誤解必須是重大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即雙方當事人]均享有撤銷請求權。
(1)合同的顯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利用自身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等情形,在與對方簽訂合同中設定明顯對自己一方有利的條款,致使雙方基于合同的權利義務和可觀利益嚴重失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
(2)雙方簽訂的合同中設定了某些看似對一方明顯不利的條款,但設立該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其實質恰恰在于衡平雙方的權利義務。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當事人以顯示公平為由請求撤銷該合同條款的,不應予以支持。
(3)顯失公平的撤銷權條件:
A.有償合同;
B.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顯著不平等,明顯背離公平原則;
C.該不公平系一方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所致。
【提示】認定顯示公平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考察:
①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是否明顯不公平:
A.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是否對等;
B.一方獲得的利益或者另一方所受損失是否違背法律或者交易習慣等。
②合同訂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優勢或者對方輕率、沒有經驗:利益受損一方是否因為無經驗或者對合同相關內容缺乏正確的認識能力,或者因某種急迫的情況,并非出于真正的自愿而接受了對方提出的合同條件。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僅受損害方享有撤銷請求權。
(1)欺詐構成要件:
A.合同一方具有欺詐的故意;
B.合同一方實施了欺詐行為;
C.合同向對方因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D.合同向對方的錯誤意思表示與欺詐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脅迫: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A.須有脅迫的故意;
B.須有脅迫行為;
C.脅迫缺乏正當性:脅迫的手段具有非正當性或者目的具有非正當性;
D.相對人因脅迫而產生恐懼,并因此訂立了合同。
(3)乘人之危: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
A.相對方處于危難或者緊迫需要之際;
B.合同一方乘人之危;
C.雙方因此訂立了合同,該合同明顯嚴重不利于相對方
可撤銷的合同有哪些情形
法律主觀:
一、可撤銷合同有哪些情形
(一)根據《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三)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被撤銷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什么情況下合同可以撤銷”以及“”有了進一步認識。合同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如果合同出現諸如欺詐、脅迫、趁人之危等可撤銷的情形時,最好請專業的民事律師介入,幫助你更好地適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民法典中可撤銷的合同有哪些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以下情況下可撤銷合同: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所謂可撤銷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于無效的合同。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起無效。
三、什么是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當事人有權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撤銷的合同。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的種類有: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二)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對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當人有權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撤銷權是撤銷權人依其單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滅的利權。因撤銷原因不同,撤銷權人也不同。重大誤解中,誤解人是撤銷權人;顯失公平中,遭受明顯不公的人是撤銷權人;欺詐、脅迫中,受欺詐、受脅迫的人是撤銷權人。撤銷權是訴權,只能通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行使。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可撤銷合同的變更或撤銷須由什么作出
可撤銷合同的變更或撤銷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
一、可變更撤銷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認定乘人之危應從根據上述規定,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一)一方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之境;
(二)對方明知其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之境,而迫使其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表示;
(三)一方實際作出了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四)一方因為接受對方乘人之危的行為而蒙受了重大不利。
二、什么情況下可變更合同
1、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有的合同是為當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設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條款是專為當事人一方利益約定的。由于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放棄自己應得的利益,因此,對于這些合同,如果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后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不再需要合同為其帶來利益,則可以變更合同。
2、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協商時,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確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則,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為可能。不可抗力必須達到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為變更合同的理由。如發生不可抗力后,經義務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則不能作為合同變更的理由。
在有些情況下,變更合同需要經過特殊程序。如合同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內容的變更,需要建立在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不允許一方擅自變更合同,否則將直接導致變更行為無效。而若是符合法定撤銷合同的情形,那么也是需要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之后才能撤銷之前簽訂的合同。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的報送和生效】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合同無效認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于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于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另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合同法可變更可撤銷法定要件是什么
可變更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雙方協商同意、合同內容規定可變更等,而可撤銷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因重大誤解訂立的、顯失公平的等,可變更合同的處理規則是就更合同,可撤銷合同的處理規則是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7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8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9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0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1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合同撤銷權撤銷事由有哪些
《 合同法 》第54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是合同撤銷的5種法定事由。 一、 重大誤解 重大誤解,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對合同重要事項產生錯誤理解,造成了較大損失或者與合同目的背道而馳。合同各方對名稱、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違約等都可能產生誤解。誤解并不是由于受到對方的欺詐、脅迫或者對方乘人之危產生,而是由于誤解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經驗或者信息不通所造成的。 并非對合同的誤解都可以撤銷,只有重大誤解才可以撤銷。如何判斷誤解是重大的?實踐中有2個指標:一是看損失,因誤解直接導致較大損失或嚴重后果,構成重大誤解,損失指成本損失,不包括利潤損失和合理損耗;二是看目的,即訂立合同的初衷和合理期望,誤解嚴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即使尚未造成實際損失,仍是重大誤解。 重大誤解通常有以下種類: 1、對合同性質的誤解。 例如將出租誤以為是出賣,將借用誤以為是贈與等等。現實中,要區分虛假合同與重大誤解,前者是雙方當事人相互串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違反了我國法律的規定,是 無效合同 ,例如名為合作開發或聯營實為企業間借貸的合同。重大誤解不存在合謀,即便雙方產生了同樣的誤解,例如由外方提供技術要求和訂單,交付國內工廠生產的加工承攬關系,往往被錯誤寫成產品 購銷合同 。 2、對合同對象的誤解。 除合同性質外,對合同對象的誤解一般也構成重大誤解,如把甲誤以為乙并與之簽訂合同。在 代理 關系中,要注意重大誤解與表見代理的區別,如果誤解是由于自身的過失造成,是重大誤解,可以撤銷;如果是因為有空白 代理合同 等事實,可以合理相信有代理權的,構成表見代理,合同有效。 3、對合同內容的誤解 。 對合同內容的誤解比較復雜,一般對標的物的誤解構成重大誤解,如把大豆當作黃豆銷售;而對價格、數量、質量等的誤解,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例如商品標價錯誤且與真實價格差別較大、購買的生產線不能生產所需產品等等,構成重大誤解。但是,對合同有關內容約定不明,雙方有不同理解的,一般按照約定補充或依法律解釋,不能認定為重大誤解。 二、 顯失公平 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顯失公平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根據訂立合同時的情況判斷 是否顯失公平應以訂立合同之時為準,而不是起訴或者損失發生時。例如一份鐵礦石購銷合同,約定價格較高,但交貨時國際鐵礦石價格急挫,盡管按原價格銷售明顯違背等價有償,就不能以顯失公平為由撤銷合同。 2、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不對等 權利與義務不對等,指一方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遭受重大損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了極大的利益,但是輕微的失衡不構成顯示公平。無償合同因不存在對價問題,也就不存在顯失公平問題,因此顯示公平適用于有償、雙務合同,不適用于無償合同。 3、合同談判地位不平等 這里是指合同的談判地位不平等,因程序不公正導致的利益失衡,才可以獲得法律上的糾正。顯失公平是指在 合同訂立 時,存在以下2中情形之一: ——一方的優勢地位。即一方利用其經濟、技術、市場等方面的優勢地位,使對方難以拒絕對其明顯不利的合同條件。據此,顯失公平制度應將消費者等經濟上的弱者作為保護重點,商人理應具有更強的抗風險能力。 ——一方沒有經驗或輕率,即一方欠缺一般的生活或交易經驗,不恰當地接受了對其明顯不利的合同條件。但是,市場對從事經營活動的當事人來說,既有機遇,也有風險。法律上不支持任何一方借口無經驗、無技能,或不了解市場行情而隨意撤銷其訂立的合同。 合同當事人 在簽訂合同時已經預見或應當預見的在正常范圍內的合同結果屬于商業風險,不構成顯示公平。例如房地產開發 經營合同 約定的出資額、價格雖與當時的市場行情有所不同,但差別不大,或者 合同履行 的結果不是合同簽訂時不能預見的,而是因當事人經營不善、管理不當或判斷失誤等原因造成的,一方以缺乏經驗不了解市場行情等為由,提出變更合同的,不予支持。 4、優勢方利用優勢地位簽訂合同 優勢方必須有利用其優勢地位的故意,這種利用他人弱點的心理及行為已經背離了誠實信用。遭受損失的一方如未指出對方具有此種故意,僅僅單方強調自己的無經驗、草率等,尚不足以構成顯失公平。 為了說明“利用優勢地位”在認定顯失公平中的重要作用,我們舉例說明:在訂單背面,常常可以見到“賣房延期交貨時,買方可隨時終止合同或減價50%”的條款,這樣的約定是否顯失公平呢?這取決于合同訂立時的客觀狀況,如果發生在特定交易中且雙方議價能力不均等,此類“隨時終止條款”很可能構成顯失公平。例如生產的是極易過時不適合再銷售的女裝,且買方的行業壟斷地位使其可以強加某些限制性條款,則構成顯失公平。另一個例子是,在一個限制賠償責任的條款中,一方具有強大的定價能力,在訂立合同時,有義務主動告知對方限制其權利的條款,卻未通知,因此該條款構成顯示公平。 顯示公平是指在合同訂立時,在程序和實體上都顯失公平。目前常見的,還有商家借助仲裁條款限制訴權的例子。如在一起電腦 銷售合同 中,約定爭議必須提交異地仲裁機構仲裁,但是仲裁費用過高,幾乎與消費者購買的電腦價值相當,這確實阻礙了普通消費者選擇仲裁,而根據合同,消費者又無其他途徑主張權利,這正是仲裁條款顯示公平之處。 三、 脅迫 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將要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實施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當事人產生恐懼而與之訂立合同。脅迫有2種表現形式: 1、違法行為,即行為人實施不法行為,直接給對方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迫使對方簽訂合同。這種損害可以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毆打對方;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散布謠言,誹謗對方。 2、威脅,即以將要發生的損害相威脅,使他人產生恐懼。將要發生的損害可以是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的,這種損害必須是相當嚴重的,足以使被脅迫者感到恐懼。如果一方所進行的將要造成的損害的威脅是根本不存在的、沒有任何根據的,或者受脅迫方根本不會相信的,不構成脅迫。威脅必須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一方有合法的理由對另一方施加壓力,如指出若不按時履行合同,就要提起 訴訟 ,則不構成脅迫。 脅迫分為人身脅迫和財產脅迫,當一方被迫屈從于非法 敲詐勒索 ,為取回受到對方限制的財產,被迫同意對方條件時,構成財產脅迫。關于財產脅迫的先例有:承運人以拒絕交付貨物為要挾,要求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運費之外的費用;當贖回 抵押 物時,當鋪老板以拒絕交還抵押物為要挾,要求額外支付利息;為了過關不得不支付過路費等情形。 以脅迫為由請求撤銷合同,必須是脅迫行為確實對受脅迫者產生了作用。如果受脅迫者雖受到了對方的威脅但不為之所動,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或者不是由于對方的脅迫,而是因其他原因訂立合同,都也不構成脅迫。 四、 乘人之危 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其特征是一方所面臨的經濟、精神、道德或情感壓力,已經妨礙其做出正常判斷,因此又稱為不當影響。如不當利用他人的精神弱點、緊急需求或者趁其處于危難之中,與其談判并簽署合同,例如出租車司機借搶救危重病人急需租車之機,索要10倍車價的行為。 不當影響必須達到干擾判斷的程度,才能構成乘人之危,是一方施加的不當壓力和另一方的過度脆弱2個方面的結合。合同談判時機不恰當、合同簽訂地點不恰當、不斷催促簽訂合同、反復強調延誤的后果、無時間咨詢 律師 和財務顧問等等都屬于不當影響的準備形式。 現實中常見因經濟壓力,被迫接受對自己不利的條件。如在工作完成后,雇主不同意按照口頭約定支付報酬,并聲稱要么接受減少的報酬,要么一分錢都拿不到。而雇工并無其他收入來源,不得不接受減少后的報酬,并出具了 債務 已清的收據。 五、 欺詐 所謂欺詐,就是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對方虛假的情況,欺騙對方,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與之訂立合同。欺詐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有關情況是虛假的,并且會使對方當事人陷于誤解,仍然主動欺騙或隱瞞事實。在實踐中,欺詐有虛假陳述和故意隱瞞兩種表現形式。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就是虛假陳述,如將劣質品說成優等品;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指行為人負有義務向他方如實告知某種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欺詐的種類很多,例如,出售假冒偽劣產品,提供虛假的商品說明書,在沒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對外簽訂合同騙取 定金 或者貨款等。 六、注意事項 1、選擇變更或撤銷。 一方僅僅起訴請求變更合同的,法院不得判決撤銷合同。那么如何選擇撤銷還是變更呢?在并不十分肯定的情況下,我們建議最好都提出來,由法院視情判決,以免喪失回旋余地。 2、撤銷權消滅。 法律規定的撤銷權期限為1年,超過1年后起訴撤銷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該1年是固定期間,不存在中斷、中止,也不能申請延長。此外,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放棄撤銷權可以口頭或書面表示,也可以通過自身的行為作出,例如主動履行合同、要求對方履行、起訴違約而不是撤銷合同,都視為放棄撤銷權的行為。放棄撤銷權后,合同繼續有效,且今后不得再以原理由要求撤銷合同。 3、保留條款。 合同被法院依法判決撤消后,原合同中的仲裁條款、選擇 管轄 法院、選擇檢驗和鑒定機構、法律適用四類條款仍然有效,賠償等善后事宜仍須按相關約定進行。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知,我國破產 法規 定破產撤銷權的目的,是在于恢復由于破產人進行的不當處分損害 債權人 的利益,以此來保護全體債權人擁有公平受償的機會。破產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在破產法的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有著詳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