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別除權的特征(破產別除權的行使)



破產別除權的特征(破產別除權的行使)
破產別除權的特征(破產別除權的行使)
法律主觀:
破產別除權是指債權人因為其債權設有物權擔保或者享有特別優先權,對特定財產享有的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破產財產應當在優先受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之后按照法定順序清償其他債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別除權又稱破產別除權也稱優先受償權,指破產程序開始之前,就 債務人 的特定財產設定了 擔保物權 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別優先權的,于債務人宣告破產后,權利人享有就該特定財產不依照 破產清算 程序而優先獲得清償和滿足的權利。從理論上講,別除權是基于擔保物權產生的,其優先受償權是由物權的排他性而來,所以,別除權的產生依據應為民事法律中有關物權擔保之規定,擔保物權乃別除權的基礎權利別除權適用的范圍主要是:質權; 抵押權 ; 留置權 ;特別先取權等。 別除權行使的條件如下: (1)別除權產生于破產宣告之前,即在破產宣之前, 債權債務 關系就已合法形成,并已設定抵押權或擔保權。 (2)別除權的客體限于債務人的特定財產,即只能是從屬于債務人所有,已設置擔保權或抵押權的擔保物或 抵押 物。 (3) 債權人 行使別除權應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之后至 清算 組制定破產分配方案之前,以保證破產清算的順利進行。 《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 債務 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法律分析:破產別除權是指債權人因債權設有擔保物,在債務人破產過程中對特定擔保財產享有的單獨、優先受償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