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申請回避的人有哪些(有權申請回避的人是)
有權申請回避的訴訟參與人是
法律主觀:
當事人、法定 代理 人、訴訟代理人、 辯護人 、 證人 、鑒定人和翻譯人員是承擔 訴訟 職能的訴訟參與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 證據 、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 監護人 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 公訴 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 自訴案件 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法定情況有哪些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5、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一、民事訴訟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情形都有哪些
1、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l)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1)未經批準,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2)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3)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報銷費用的;
(4)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以上規定所稱的審判人員是指本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司法鑒定人員、勘驗人員的回避,參照審判人員回避的有關內容執行。
二、民事阿年申請回避有什么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另外,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十三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
(四)是本案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當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權的;
(六)與本案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第四十五條 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發回重審的案件,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判后又進入第二審程序的,原第二審程序中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條 審判人員有應當回避的情形,沒有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沒有申請其回避的,由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決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對合議庭組成人員、獨任審判員和書記員等人員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所稱的審判人員,包括參與本案審理的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第四十九條 書記員和執行員適用審判人員回避的有關規定。
為了保證訴訟案件的公平公正,民事訴訟法中有專門有一項關于回避制度的規定。回避制度,雖然在審判活動中并不經常用到,但是他確實是當事人手中的得一把利劍,如果認為自己的權益可能遭到侵犯,當事人應當拿起利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刑訴中哪些人有權申請回避
法律分析: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本案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當事人是實體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只能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訴訟,而不能以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的雙重身份出現,所以必須回避。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是指本案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所謂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是指案件的處理結果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到審判人員自身的利益。這種利害關系,既可能是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也可能是事實上的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其他關系,指除上述關系以外的其他關系。比如,與當事私交甚篤的同學、朋友或與當事人積怨很深的仇人、對手,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三條 審判人員應當依法秉公辦案。審判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本案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當事人是實體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只能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訴訟,而不能以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的雙重身份出現,所以必須回避。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是指本案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所謂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是指案件的處理結果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到審判人員自身的利益。這種利害關系,既可能是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也可能是事實上的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其他關系,指除上述關系以外的其他關系。比如,與當事私交甚篤的同學、朋友或與當事人積怨很深的仇人、對手,等等。這些關系,只要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就應當回避。
上述三個條件,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審判人員即應自動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他們回避。
有權提出回避申請的人有哪些
法律主觀:
辯護人有權提出回避申請。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等情形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當事人在何種情形下有權申請回避
法律分析:當事人發現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用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處理。前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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