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什么時候交(開發商土地出讓金什么時候交)
土地出讓金繳納時間規定
法律主觀:
我國 土地出讓金 繳納規定是: 1、個人住房 土地使用權轉讓 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2、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 經濟適用房 按規定允許轉讓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 3、由政府統一實施的 拆遷 安置房 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按第一條標準執行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 土地使用權 出讓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出讓金契稅什么時候繳納
土地出讓金契稅納稅人應當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從納稅人簽定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即可開始繳納契稅。
一、土地出讓金契稅什么時候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第八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契稅的計稅依據為: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2、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贈與,由契稅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或者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格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所有權交換、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交換,為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價格的差額。由多支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
前款成效價格和交換價格低于市場價格或評估價格的,由契稅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或評估價格核定計征。
4、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以下列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房屋買賣,應征收契稅:
(1)以土地、房屋投資的;
(2)以土地、房屋償還債務的;
(3)以無形資產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
(4)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
(5)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6)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
(7)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方式。
二、什么是契稅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范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補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p>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相關法條:
第十二條 契稅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具體征收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以交換方式依法重新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其交換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稅。
第十三條
以拆遷補償費重新購置土地、房屋的,與拆遷補償費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稅。凡超過等值部分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契稅;納稅確有困難的,可酌情減征、免征。
土地出讓金契稅也會以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契稅計稅依據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也會使用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從納稅人簽定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即可開始繳納契稅。
土地出讓金什么時候交
法律主觀:
如果一次性付款的,一般在簽訂 土地出讓 合同后一個月。如果是分期付款的,第一個月一般付50%,余額根據合同約定時間付清,否則,一般按每天0.1%付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凡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的,應按規定補交不同用途和容積率的土地差價。全產權單位房二次交易時只需由賣方補交2%的 土地出讓金 ,交易后的房屋應為 商品房 性質。房屋產權時間是自產權證發放之日算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土地出讓金繳納期限法律規定
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出讓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1、土地出讓金支付期限是多久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主的來進行約定,土地出讓并不每年都需要繳納,而在使用期間,只需要交納一次就可以了,所以就不存在幾年繳納一次的問題。而根據目前的相關規定,房子的使用權限如果到期了之后,就能夠自動續期,這是一種無條件的續期,也就是說不要再補交費用,也不要再辦理產權登記的手續,就能夠自動繼續使用土地。
2、按照土地的不同性質,如果是住宅用地,使用年限能夠達到70年,工業用地是50年,商業或者旅游用地,能夠達到40年。還有一些綜合用地,使用年限是50年,只要產權到了期,就可以向國家去申請,但是必須要提前一年,這樣子之后就能夠自動續期。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協議;(二)招標;(三)拍賣。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土地出讓金幾年交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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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金在購房環節中是必須要繳納的,想必有過購房經驗的人,對這個都是不陌生的吧,它是拿到土地使用證,需要繳納的費用。對于購置的商品房來說,其使用年限有70年,也就是說這七十年內是不需要再次支付這筆費用了,若是超出這個時間,就需要重新繳納了,那么土地出讓金幾年交一次呢?下面就隨齊家網專家一起來了解看看吧。
一、土地出讓金幾年交一次
一般是五年交一次,土這種交費形式更劃算。若是要將該土地的使用權進行有償性轉讓、抵押、出租或投資等,就需要安裝相關規定進行補交這項費用。譬如說經濟適用房拿去掛牌上市的話,一旦交易成功,就需要繳納大概總房價15%的土地出讓金。
二、房屋過戶費用有哪些
1、交易手續服務費
房屋過戶,大部分是以交易的形式,因此要繳納相應的手續費,一般普通商品房住宅的手續費是6元/平方米,而對于房改房、經濟適用房等特價房產,其手續費為3元/平方米,另外,非住宅房產的交易手續費要10元/平方米。
2、過戶登記費
過戶登記,所產生的登記費是比較少的,一般為80元/套,買方自己交。
3、土地出讓金
普通商品房拿地的時候,繳納過了,在過戶時就不需要另外收取了,而房改房、經濟適用房這類沒有繳納的,在過戶時就要交成交價2%的費用。
4、契稅
過戶都是要訂立契約的,也就是會產生契稅,其稅率一般是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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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金多少年交一次
法律主觀:
如果合同無特別約定, 土地出讓金 應由買方繳納。土地建造房屋時, 土地使用權 是由國家行政劃撥的,劃撥地在發生交易時每交易一次都需要向國土部門支付土地收益金,也叫土地出讓金。 法律依據: 《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法律客觀: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土地出讓金契稅繳納期限
法律分析:應當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完成繳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土地出讓金繳納期限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出讓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協議;(二)招標;(三)拍賣。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土地出讓金繳納時間
法律分析:如果土地出讓成交后,雙方必須要在十個工作日內簽訂好有關的出讓合同,合同簽訂完后一個月內必須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百分之五十的首付款。 剩余的款項要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繳納,最遲付款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包含以下主要條款:
(1)出讓合同雙方當事人;
(2)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和自然狀況;
(3)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
(4)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價格;
(5)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的幣種、期限和方式;
(6)定金;
(7)出讓地塊的用途及規劃要求;
(8)建設管理要求;
(9)交付出讓地塊的期限和方式;
(10)有關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的條件;
(11)雙方其他的權利和義務;
(12)違約責任;
(13)糾紛的解決;
(14)合同的生效條件
土地出讓金什么時候交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什么時候交付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支付的要承擔違約責任。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五條 出讓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1、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為規范土地使用權轉讓活動,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還要受以下幾個條件的限制:
1通過轉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轉讓合同終止日期和建設項目完成日期不得超過原出讓合同所規定的終止日期和建設項目完成日期,不得改變原出讓合同所列的權利、義務和各項用地要求。
2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原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權利、義務全部隨之轉移。
3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4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如需改變原出讓合同的規劃用途,必須事先向土地主管部門和規劃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方可進行轉讓。
5原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土地轉讓人必須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補簽土地出讓合同,繳付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出讓登記手續后,才取得轉讓的合法權利,通過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理人,必須與轉讓人簽訂轉讓合同,并共同到土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取土地使用證。
6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如規定最高限價)來防止。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支付的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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