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適用的條件有什么(取保候審適用的條件有哪些規定)
可以采用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問題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與本案無牽連;
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七十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請問什么條件下可以取保候審?有沒有規定判幾年條件下可取保候審?
關于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育自己嬰兒的婦女。(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司法機關在法定期限屆滿尚不能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五)公安機關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檢察院不予批準的,如果案件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的,可依法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六)持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責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可以適用取保候審 這是司法機關辦理取保候審的最主要法律依據。上述第一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某種刑罰,就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所認定的對其可能判處的刑罰,絕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所觸犯的刑法條文某一條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該條文規定的某種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已經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盡管可以認定其所犯罪行比較嚴重,且根據其對應的刑法條款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是,如果對其適用取保候審也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哪些條件下可以適用取保候審
法律分析:1、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審。
2、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
3、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充足,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主要指就被拘留人所涉及的罪行而言,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收集到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實施了犯罪行為,在拘留期限內收集不到相應證據,需要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
4、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審。
5、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6、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7、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案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
8、因進行司法鑒定,在法定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案件,可以取保候審。
9、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執行。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
10、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已被逮捕的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法律分析: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有: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我國刑訴法中規定了五種刑事強制措施,其中就包括了取保候審。一般針對那種被采取刑事拘留等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才能適用取保候審,同時刑訴法中對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也是進行了要求的,嫌疑人、被告人要想獲得取保候審,自然是要先滿足刑訴法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才行,不然都不具有可取保的資格,自然也就沒有機會被取保。而在申請辦理取保候審的過程中,需要提供一定的擔保,具體分為了財產保和人身保。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第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方式。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責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證人:
(一)無力交納保證金的;
(二)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
(三)其他不宜收取保證金的。
衍生問題:
取保候審是什么意思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什么是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提到取保候審大家一定不陌生,它是刑事強制措施中的一個,簡言之為在司法機關被關押的刑事被告人提供擔保而準予釋放。我們知道在刑事訴訟中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是由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但是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是什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可能大家不是很清楚。為了讓大家更加明晰該部分的內容,本節將從取保候審適用的條件、程序、義務、期限計算四個方面為大家講解。
一、 取保候審適用條件
1、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在這部分知識范圍內要注意: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情形除外。
二、 取保候審適用程序
如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此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但是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與保證金保證。
1、 保證人保證:
(1) 保證人的人數為一到兩名。
(2) 適用保證人保證的條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力交納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滿75周歲的人;其他不宜收取保證金的。
(3) 保證人的條件:保證人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4) 保證人應當履行監管和報告的義務。
2、 保證金保證:
(1) 關于保證金提交與退還:保證金提交與退還要找銀行(執行機關為指定銀行);退保證金可優先用于退賠、賠償、財產刑。人民法院可以書面通知公安機關將保證金移交人民法院,用于退賠被害人、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或者執行財產刑,剩余部分應當退還被告人。
(2) 保證金數額:檢察院:1000元以上,未成年500元以上;公安機關:1000元以上;并且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交納。
對于保證金和保證人的內容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保證人的處罰
(1) 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對保證人罰款、由公安機關決定
2、 保證人發生變化
對于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人保證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情況發生變化,不愿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3、 保證金暫扣: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偵查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暫扣其交納的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根據有關判決作出處理。
4、 保證金數額的確定: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三、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1、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決定機關同意),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 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24小時以內執行機關報告;
(3) 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 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2、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1) 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 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3) 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4) 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注意: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四、 期限計算
1、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 取保候審期限的計算:
(1) 累計計算
依法沒收保證金后,責令重新交納保證金或者提出保證人的,對犯罪嫌疑人繼續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的時間應當累計計算。
(2) 重新計算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移動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對于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的,檢察院應當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并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對繼續采取保證金方式取保候審的,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取保候審義務的,不變更保證金數額,不再重新收取保證金。
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體現了處罰得當,保障人權的核心價值,所以全面的了解它的內容,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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