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精品美女久久久久av福利 _免费成人高清_成人在线不卡_91原色影院

什么是物權的共同效力(什么是物權的追及效力)

在線問法 時間: 2024.01.12
570
三、合同效力于物權效力的區別《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基礎關系,主要是合同,它屬于債權法律關系的范疇,成立以及生效應該依據《民法典》來判斷,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只能在登記時生效,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也許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登記并不是針對合同行為,而是針對物權的變動所采取的一種公示方法,如果當事人之間僅就物權的變動達成合意,而沒有辦理登記,合同仍然有效。

物權的效力是什么

法律主觀:

一、物權效力有哪些

1、物權的排他效力

在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權具有排除在該物上再成立與其內容互不相容的物權的效力。

2、物權的優先效力

物權的優先效力包括: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物權優于債權的效力(例外: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3、物權的追及效力

物權的追及效力,又稱物權的追及權,是指物權成立后,其標的物無論輾轉歸于何人之手,物權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間支配該物。

4、物權的損害排除效力

物權的損害排除效力,又稱物上請求權或物權的請求權,是指物權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時,物權人得請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復其物權的圓滿狀態的權利。

二、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

有效合同是符合上述全部有效要件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有效合同的法律約束力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雙方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

(2)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3)合同受國家強制力保障;

(4)在一定情況下可以約束第三人。

三、合同效力于物權效力的區別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本條規定的內容,在民法學中稱為物權變動與其基礎關系或者說原因關系的區分原則。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基礎關系,主要是合同,它屬于債權法律關系的范疇,成立以及生效應該依據《民法典》來判斷。民法學將這種合同看成是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

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只能在登記時生效,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也許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結果。這可能是因為物權因客觀情勢發生變遷,使得物權的變動成為不可能;也可能是物權的出讓人“一物二賣”,其中一個買受人先行進行了不動產登記,其他的買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約定轉讓的物權。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和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本身是兩個應當加以區分的情況。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合同一經成立,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就可以發生效力。

合同只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合意,并不必然與登記聯系在一起。登記是針對民事權利的變動而設定的,它是與物權的變動聯系在一起的,是一種物權變動的公示的方法。登記并不是針對合同行為,而是針對物權的變動所采取的一種公示方法,如果當事人之間僅就物權的變動達成合意,而沒有辦理登記,合同仍然有效。例如,當事人雙方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之后,合同就已經生效,如果沒有辦理登記手續,房屋所有權不能發生移轉,但買受人基于有效合同而享有的占有權仍然受到保護。違約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應該承擔違約責任。依不同情形,買受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即請求出賣人辦理不動產轉讓登記,或者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物權具有排他效力、優先效力、追及效力、損害排除效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條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

物權之間有優先效力,該效力被認為是物權的對內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存在兩個以上物權時,一個或其中幾個物權對其他物權的效力,實質上是確定哪個物權能夠優先實現的問題物權之間有優先效力,該效力被認為是物權的對內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存在兩個以上物權時,一個或其中幾個物權對其他物權的效力,實質上是確定哪個物權能夠優先實現的問題。雖然,該效力的定義非常清晰,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權利沖突也有一套比較明確的處理方法。但是,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之爭,在學界依然是爭論的一大熱點,我從宏觀和微觀上作一簡述。

一、從宏觀上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

第一、一種觀點認為:物權之間存在優先性。此系通說,在學界支持者甚眾。支持者認為此系物權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所決定的物權相互間效力的基本原則。現將學界諸多觀點及論據歸納如下:

1、不相容物權相互之間的效力,即在同一標的物上不容許存在有數個同一內容的物權,此時先發生者具有優先性。

2、同一標的物,有兩個以上不同內容或性質的物權存在時,成立在先物權優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權。此即“時間在先,權利在先”的原則,所謂優先效力,又可細分為兩種形態:

優先享受其權利,例如在同一不動產上設有抵押權后,再設定抵押權者,其優先效力,依登記的先后定之,亦即先成立的抵押權優先于后成立的抵押權享受其效力。先成立的物權會壓制后成立的物權,此際后物權的存在,若有害于先物權時,后物權會因先物權之實行而被排斥或消滅。例如抵押權設定后,在同一土地上再設定地上權而有害于抵押權時,抵押權實行時可請求將之除去。

有學者認為,上文以謝在全先生為代表的表述似有不妥,因為在同一標的物上不僅可以并存兩個以上不同內容或性質的物權,即便是同一內容或性質的物權,如其內容和性質許可,也得并存在同一物上。例如兩個以通行、取水或眺望為內容的完全相同的地役權就可以并存于同一土地上。因此,這類表述范圍未免過窄。其實,從上文所舉例子也可以看出,該觀點所要表達的意思實為——就同一標的物,有兩個以上性質或內容上可以相容的物權存在(如數個擔保物權并存于同以標的物上或者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并存時),成立在先的物權優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權。

3、在所有權與他物權之間,他物權得在一定范圍內支配其物,則他物權當然有優先于所有權的效力。

多數學者是將此觀點列為前文2的例外來論述的。以陳華彬先生為例,他在《物權法原理》中這樣表述:“先成立的物權,優先于后成立的物權,為一項法律原則。惟舉凡原則均莫不允許有其例外。依解釋,作為先成立的物權,優先于后成立之物權的情形主要有:第一,定限物權優先于所有權。定限物權,是于一定范圍內限制所有權的權利。同一標的物上,定限物權雖成立于所有權之后,但仍有優先于所有權的效力。”對此,謝在全先生在其著作《民法物權論》中也有相同的觀點。但顯而易見的是:不論將他物權優先于所有權作為物權相互間有優先效力的體現還是例外,都不影響他物權的實現。

第二、另一種觀點認為,物權之間無優先權。此說雖然并非主流,但由來已久,且支持者也非個別。比如史尚寬先生就認為:“優先的效力,謂物權優先于債權之效力,就為債權標的之物成立物權時,則原則上物權有優先之效力。”其根據是:在民法上,動產依交付而轉移,不動產依登記而設定,不容有同一內容物權的同時設立,所以只有物權成立與否的問題,而非效力優先的問題。惟抵押權因登記的先后而定其次序,然而這是物權的次序,即物權效力強弱問題。

我認為,物權的優先效力應僅指物權優先于債權,而不應包括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物權間優先效力之爭焦點之一是在物權效力的理論中,所謂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應當闡明何種問題,是不是應該被列入物權優先權范疇?我所持觀點是否定的。如果具體地講某種權利在特定條件下所具有的優先于其他權利的效力,則物權之間確實在特定情況下存在一項物權優先于另一項物權的現象。但是,如果概括地講“某類”權利優先于“另一類”權利,則作為同類權利的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便不應當包含在物權的優先效力之中。換言之,就物權效力理論的命題來看,其所要論述的是物權的一般特性,即物權效力的一般特點,其是應該針對概括意義上的全部物權。所謂優先與否,是針對物權之外的其他權利而言的,通過此種分析,借以達到確定物權與其他權利“效力等級”的目的。因此,所謂物權之間存在優先性與物權的優先效力是無關的另一問題。

二、從微觀上有兩種觀點

第一、不相容物權間的效力

我認為,假設甲物權與乙物權不相容,則在甲物權成立后,乙物權則無再行成立之余地。于此情形,由于只存在一個有效的甲物權,乙物權無法有效成立,從而使得物權相互之間的沖突只存在于理論上,在現實中是不可能相遇和沖突的。因此,物權間的比較也就無從發生,當然也無甲物權優先于乙物權的問題。實際上,未有效成立的物權,實際上就是無權利,無權利即無支配之可能,當然也就不能對抗已有效成立的物權了,此當屬不言自明之理,與物權相互間有無優先效力毫無關系,當然也就不能引為物權相互之間優先效力的例證了。

第二、同一物上相容物權間“時間在先權利在先”原則

就此觀點,曾有學者提出批評,認為其在邏輯上有錯誤,因為在“物權有優先性”的大前提下,再提出“先設立的物權優先于后設立的物權”,實際上是認為設立在后的物權沒有優先性,而這恰好否定了“物權有優先性”這個大前提——此說確實有理。

但是持此說者又認為,“不同物權并存于一物是一普遍現象(尤其是所有權與他物權并存),而相同物權并存于一物是特別現象(主要是數個抵押權并存于一物)。所謂‘時間在先,權利在先’,并非解決數個物權并存于一物時的一般規則。而數個抵押權發生沖突的次序安排,只可看作是法律為了解決權利沖突而作出的特別安排,不可視作物權效力的一般規律。事實上,同類權利發生沖突時,法律往往有可能依據一定條件而作出此種安排。同樣的情況,也可能在債權相互發生沖突時發生:一般情形,當針對同一財產而設定的債權發生沖突時,實行債權平等原則,債權相互之間不具有優先性(此系債權效力的一般特性)。但在特殊情況下,法律也有可能作出特別規定某類債權優先于其他債權。如破產法規定,在破產清算時,工人的工資、勞保福利等債權,優先于其他債權。此時,能否因為某類債權在特殊條件下優先于其他債權,而斷言債權也有優先權呢。”

我認為,該觀點似有誤解。就現實生活而言,為充分發揮物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同一物上成立數個物權的權利重疊是很常見的,于各權利實現之際就有可能發生沖突。此時顯然應當確立相應的解決規則。

但是,由于物權的本質都是相同的,即對物的支配性,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在實現同一物上并存的相容物權時,憑什么此物權的支配力就大于彼物權的支配力?因此必須引入其他規則作為物權實現順序的標準。由于物權的成立均具有時間點,所以會引入時間因素。而且“先來后到”的判斷標準,不但在操作上非常便利,而且符合人們的習慣和道德觀,具有正當性和可接受性。

現在的問題在于,所謂“先來后到”的判斷標準,其中起作用的究竟是時間因素呢,還是具體物權的內在所含的優先于其他物權的因素?其實,在可相容物權并存于同一物的情況下,如果去掉時間因素,僅從抽象的角度考慮各個物權,要判斷何者優先是不可能的。實際上,學界至今無人能撇開時間因素單純地討論這個問題。

從歷史角度而言,德國中世紀法學就已經針對設立于不動產上的他物權實現順序確立了“先登記者比后登記者有優先權利”的原則。從立法例來看,《德國民法典》第881條規定的順位保留制度所保留的其實就是一個時間順位,它能夠使成立在后的物權因登記在先而直接進入保留在先的順位。這些都是與該物權本身性質和類型毫無關系的。同樣,我國《物權法》第199條也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由此可見,只有時間因素才是解決物權間效力沖突問題的判斷標準。完全拋開時間因素,泛泛地談各種物權之間何者效力優先,是無法得出結論的。因此,在承認“時間在先,權利在先”原則的前提下,“先成立的物權優先于后成立的物權而實現”這一表述是合理的。但是如果除去該表述中“先成立”和“后成立”的時間限定,簡化成“物權優先于物權而實現”乃至“物權相互之間具有優先效力”,則完全偏離了本真表達的原意,不但不合理,而且是一個不可理解的結論。

綜上所述,試圖從相容物權存在于同一物上適用的“時間在先,權利在先”原則是得不出物權相互之間具有優先效力這個結論的。

第三、所有權與他物權之間的效力

我認為,既然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設定的,該權利本身就是以限制所有權一定權能的行使為存在要務的。因此,所有權人依法或合同約定當然不得妨礙他物權的行使,否則他物權將形同虛設。其實換個角度考慮,由于物權中的“物”是指有體物,即有體物上才能存在所有權,而有體物在法律上又主要以所有權來體現,因此就未必一定要區分所有權和它的客體。就此而言,所有物與所有權常常是可以替代的;或者可以將所有權與其標的合一看待。依此觀之,則所有權乃是他物權的作用對象,故兩者當然不會有沖突,由此也不會發生哪個優先的問題。實際上,所有權與他物權作為兩個獨立的權利類型,各有其獨立的發生原因和行使規則,只不過因他物權系成立于他人所有物(或曰所有權)上,其行使必然會對所有權產生影響而已。此系由他物權的本性決定的,并不表明他物權就具有優先于所有權的效力。

物權的共同效力不包括( )。(2007年真題)

【答案】:A

物權具有支配力,債權僅有請求力。物權的支配力使其具有:①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不能并存內容相互沖突的兩個物權;②優先效力,是指物權和債權并存時,無論物權成立于債權之前或之后,物權都優先于債權;③追及效力,是指物權成立后,無論其標的物輾轉落入何人之手,權利人均可追及標的物行使其權利。

物權具有哪些特殊效力?

物權的效力是指物權所特有的功能和作用,物權的效力與物權的功能即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有關,物權的效力是物權的功能進一步發揮作用的結果。那么,物權具有哪些特殊效力?下面為您詳細介紹。

物權的效力是指物權所特有的功能和作用,物權的效力與物權的功能即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有關,物權的效力是物權的功能進一步發揮作用的結果。物權具有以下特殊的效力:

一、物權的排他性效力。

物權的排他性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得成立兩個所有權或成立兩個在內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權,即“一物不容二主”。

物權的排他性效力主要表現為:

第一,在同一標的物上,已有所有權存在的,不能另有其他所有權成立。

第二,在一個特定物上存在著法律上的所有權,但是他人由于取得時效或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對該物的所有權時,則先前的所有權將因此而消滅,并不得對抗后一個所有權;

第三,在同一標的物上,已有以占有為內容的用益物權存在的,不得另有同樣性質的用益物權的成立。

二、物權的優先效力。

物權的優先效力,又稱物權的優先性。指權利效力的強弱,即同一標的物上有數個利益相互矛盾、相互沖突的權利并存時,具有較強夏利的權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較弱的權利的實現。

物權的優先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

這種優先效力又可分為以下兩種形態:一是優先享受其權利,如在同一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后再設定抵押權的,優先效力以抵押權登記的先后確定,登記在先的抵押權優先受清償;二是在多個并不矛盾的物權并存的情況下,先設定的物權優先于后設定的物權。

(二)物權優先于債權的效力

三、物權的追及效力

物權的追及效力,指物權的標的物不管輾轉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權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請求其返還原物。當然,物權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絕對的,因此在法律上確立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權的追及效力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四、物上請求權

物權的權利人在其權利的實現上遇有某種妨害時,有權對造成妨害其權利是由發生的人請求除去妨害,這種權利稱為物上請求權。法律為保障物權人對物所享有的充分的支配權,賦予物權人以請求他人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等權利。

物權效力什么意思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所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物權作為一項重要的財產權有其特定的作用和功能,各類物權具有著某些共同的效力特征,從而區別于其他類型的權利。

一、物權的效力是什么意思

物權的效力是指物權所特有的功能和作用。物權的效力主要是指物權的排他權和物權的優先權。

1、物權具有排他性

物權的排他性具體是指同一個物上不得存在兩個以上的所有權,且同一個物上不得設定相互沖突的物權,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物權的義務,在物權受到他人的侵奪時權利人可以對行為人主張物權請求權。

2、物權具有優先性。

物權的優先性包括對內的優先性和對外的優先性。物權的對外優先性是指在同一個標的物上同時存在物權和債權是,物權具有更為優先的效力;物權的對內優先性是指同一個物上存在多想其他物權,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物權設立的時間先后確立優先的效力。

二、不動產物權登記的種類

1、設立登記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登記是權利人申請物權登記機構將不動產物權的登記設立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變動登記也就是權利人申請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申請人的不動產物權的變更、轉讓和消滅等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

2、更正登記

更正登記是指對不動產物權錯誤登記的錯誤進行更正登記。

3、異議登記

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的條件是: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后,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

4、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也就是在當事人所期待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所需要的條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時,也即權利取得人只對未來取得的物權享有請求權時,法律為保護這一請求權而為其進行的登記。

三、物權效力的優先效力

物權的優先效力亦稱物權的優先權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時設定有物權和債權時,在權利實現過程中物權優先于債權,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數個物權時,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之外,先設立的物權優于后設立的物權。

物權的優先效力問題,學界歷來存有爭議。以史尚寬為代表的學者認為,物權的優先效力僅指物權優先于債權的效力,而不包含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

還有學者指出,物權之間存在優先性的觀點在邏輯上也不成立,因為某一物權對另一物權優先,就意味著另一物權不優先,也即是有的物權優先,有的物權不優先,由此歸結出物權彼此之間具有優先性的一般性結論,顯然存在邏輯上的錯誤。

另一種學說對物權優先性的問題持寬泛的理解,認為其既包含物權對債權的優先,也包含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即先設立的物權的效力優先于后設立的物權。

對于這兩種不同學說,各有其可成立的依據,可解釋為廣義和狹義之分。其中以物權效力既有對債權之優先,又有物權彼此之優先為廣義的見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

【物權的定義及類型】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物權的效力是什么意思

物權與債權的不同之處就在于,物權具有排他性效力以及優先性效力,也就是排除他人的干涉,并且優先于債權受償。因此接下來將由為您介紹關于物權的效力是什么意思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一、物權的效力是什么意思

物權的效力是指物權基于物權人對物的支配權和物權的排他性而產生的特殊法律效力。物權的效力與物權的權能,即占有權能、使用權能、收益權能、處分權能有關,但并非物權權能本身,而是物權權能進一步發揮作用的結果。

通常認為包括三方面:

(1)物權具有對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它僅憑借權利人的對物支配行為即可實現,并可排除第三人的不法干涉,它對權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具有普遍約束力。

(2)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和歸一力,其標的物不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物權人依法均可向實際占有人主張權利,追索原物,以回復初始權利狀態。有學說認為,物權的排他力和追及力均應概括為物權的請求權效力。

(3)物權具有優先效力,在同一物上有數種權利并存時,物權具有優先于債權而行使的效力,有擔保債權具有優先于無擔保債權而行使的效力。

二、不動產物權效力的發生不以登記為要件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可見,民法典對不動產物權采取登記生效主義,法律另有規定的例外情形才實行登記對抗主義,具體如下:

1、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已有明確規定,國家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可以不登記。中國地大物博,所有國家自然資源登記比較麻煩,也容易疏漏,也可能不斷在變化。若國家自然資源采取登記生效主義,必然會為他人侵占國家自然資源帶來可乘之機。因此,民法典對國家自然資源未采取登記生效主義。

2、非依法律行為而發生的物權變動情形。主要包括三種情形: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自法律文書生效或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2)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和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3、特殊類型的物權種類。民法典既要考慮一般性,也要考慮特殊性。比如,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并未要求登記生效,主要是考慮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流轉限定在鄉土熟人社會。

此外,關于地役權,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可見,對于地役權采取的是登記對抗主義,而不是登記生效主義。另外,對于宅基地,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對于宅基地轉讓也并未要求登記生效主義。

三、物權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物權的效力是指物權基于物權人對物的支配權和物權的排他性而產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物權的四個效力

物權的效力物權的效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作用力和保障立。物權的效力主要包括物權的支配效力、物權的排他效力、物權的優先效力和物權的妨害排除效力四大類型。

一、物權的效力有哪些

物權因其種類不同,各類物權所具有的效力各不相同,此種個別物權所特有的效力即物權的特有效力。但是,各類物權作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權利,又具有共同的特性,具有共同的效力。各國法律并未明示物權的效力,而僅僅是民法理論上的概括。

物權的效力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1、排他效力。物權的排他效力指物權人對其公示的物權享有對抗一切第三人的絕對性權利,因此又稱排他權效力。

2、優先效力。物權的優先效力亦稱物權的優先權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時設定有物權和債權時,在權利實現過程中物權優先于債權,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數個物權時,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之外,先設立的物權優于后設立的物權。

3、追及效力。所謂物權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權標的物無論流于何處,無論落于何人手中,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之外,物權人都有權追至物之所在而行使物權。

4、請求效力。物權的請求效力亦稱物權請求權或物上請求權,但物上請求權這一稱謂停留在表象上,未點出請求權的物權基礎,因為一物之上還可以存在債權請求權,故不如稱物權請求權準確。

二、如何理解物權效力

物權效力,是指大陸法民法理論對物權法律效力的概括。通常認為包括三方面:

1、物權具有對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它僅憑借權利人的對物支配行為即可實現,并可排除第三人的不法干涉,它對權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具有普遍約束力。

2、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和歸一力,其標的物不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物權人依法均可向實際占有人主張權利,追索原物,以回復初始權利狀態。有學說認為,物權的排他力和追及力均應概括為物權的請求權效力。

3、物權具有優先效力,在同一物上有數種權利并存時,物權具有優先于債權而行使的效力,有擔保債權具有優先于無擔保債權而行使的效力。

三、什么是物權的追及效力

所謂物權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權標的物無論流于何處,無論落于何人手中,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之外,物權人都有權追至物之所在而行使物權。物權是對世權,物權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負有尊重他人物權,不侵害他人財產,不妨礙他人行使物權的義務。無論是所有權還是他物權的標的物轉移至何處,物權人都有權對其權利客體行使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

【物權的定義及類型】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物權的優先效力

物權優先效力(preferential effect of right in rem)物權的優先效力亦稱物權的優先權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時設定有物權和債權時,在權利實現過程中物權優先于債權,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數個物權時,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之外,先設立的物權優于后設立的物權。

1.物權具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

(1)物權優先于債權的含義。同一個標的物上,如果有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無論物權成立于債權之前還是成立于債權之后,物權均有優先于債權實現的效力。

物權優先于債權的法理依據就是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無論是意思主義的立法還是分離主義的立法,都把物權變動的公示(動產的交付或不動產的登記)作為對抗第三人的要件。如果應該登記的人有條件登記而沒有登記,動產應移轉標的物占有的未移轉占有,那么,盡管根據合意,物權已經變動,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當事人之間地位平等。

(2)物權優先于債權的內容。物權優先于債權的效力具體體現在:

第一,所有權優先于債權。此種情況常發生于一物數賣時。若買賣標的物為動產,賣方與數個買受人訂立了出售該動產的買賣合同,如果數個買受人之一受讓該動產的占有,則因標的物的交付而享有對該物的所有權,其所有權可對抗(優先)其他買受人的債權。在不動產交易中,如果出賣人將一物數賣,不動產已實際交付給先買受人但未登記,而后買受人辦理該不動產登記過戶手續,則后買受人享有的所有權可對抗(優先)先買受人享有的債權。

第二,用益物權優先于債權。當用益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用益物權應優先于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某物為買賣、贈與或借用合同的標的物,如果該物上有用益物權存在,如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論用益物權是成立在債權之前還是債權之后,債權人都不能請求除去該物上的用益物權,也不能請求物權人移轉該物的占有。

第三,擔保物權優先于債權。當擔保物權與債權并存時,擔保物權具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例如,對債權設立擔保物權的人與未設立擔保的普通債權人相比,具有在標的物折價后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優先于債權的最明顯的例子,就是破產法上的別除權。

由于擔保物權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因此在破產程序進行中,物權可以產生出別除權的效力。比如,當債務人被宣告破產時,由破產管理人清理的債務人的財產為破產財產,破產財產不是分配財產,即不是事實上分配給債務人的各個債權人的財產總和。如果在破產財產中,有設立了擔保物權的財產,則該財產就不再屬于破產財產,設立擔保物權的人可不依破產程序而單獨優先受償,擔保物權全部受償后,剩余的財產才是破產財產,由其他債權人受償。擔保物權相對于一般債權的優先受償權表明了物權的優先權效力。民法上,把物權權利人不依破產程序而直接受償的權利,稱為別除權,即擔保物權人可以把擔保物(廠房、設備)從破產財產中別除,優先受償。債務人的財產被強制執行時,如有擔保物權,同樣適用優先受償的規則。

(3)物權優先于債權的例外情況。物權的效力優先于債權,這是一般原則,當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時就有了除外情況。這種除外一般有這樣幾種情況:

第一,買賣不破租賃時的租賃權。我國《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這是法律為了保護承租人對標的物的占有、使用利益而作的特殊規定,通常被稱為“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

第二,納入預告登記的債權。所謂預告登記,是指為了保障一項以將來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為目的的請求權的實現而對該請求權(債權)進行的登記。我國《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預告登記是登記的特殊類型。通常不動產登記都是對現實不動產物權的登記,即對已經完成的不動產進行物權登記,而預告登記所登記的不是現實的不動產物權,而是對將來以取得不動產物權為目的的債權進行登記,以保障不動產交易中該債權得以實現。登記機關一旦將進行預告登記的債權納入不動產登記簿中,該債權即具有類似物權的效力,可以排斥后來一切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效力。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所保障的請求權有多種:根據合同所產生的請求權,根據法律規定所產生的請求權,根據法院的指令產生的請求權,根據政府的指令產生的請求權,以及遺產分割等方面的請求權。這些請求權應當具有一個共同的特征:請求發生變動的物權,必須是可以納入登記的物權。

第三,特別法中規定應當優先的債權。特別法中規定應當優先的債權,一般也稱為特種債權的優先權,例如海商法規定的船舶優先權中的船長以及船員的工資優先權,民用航空法中規定的民用航空器優先權,破產法中規定的工人工資的債權等,這些債權的效力優先于物權。我國將這部分內容規定在特別法中,但有的國家規定在民法典中。比如,日本和意大利民法典將該優先實現的債權稱為先取特權,法國民法典稱為優先權。

(4)物權優先于債權的法理依據。物權具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是由物權的公示公信主義決定的。交付與登記分別為動產與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定形式。應該看到,這一法定形式,不僅約束進行交易的雙方當事人,而且可以對抗包括第三人在內的任何人。因此,當物權與債權發生沖突時,經過公示產生的物權,具有對抗第三人(債權人)的效力,這種對抗性的結果,就是一個權利優于另一個權利實現。

債權原則上不具有優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之上可以設立多個債權,各個債權在受清償時,應當適用“債權人平等”的原則。換言之,債權人之間的債權除具有優先受償權(如有擔保物權或法定優先權)者外,不考慮其發生時間之先后、金額之多少、債權發生之原因,債權人都應當平等地接受清償。在債務人破產而其財產又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應就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在數個債權人之間按各個債權數額的比例分配。當債務人尚未宣告破產時,則先發生的債權尚未到清償期不能要求清償,而后發生的債權到了清償期則可要求清償。所以,普通債權之間不具有優先效力。

2.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

(1)關于物權間優先效力的爭論。如前所述,物權之間是否存在效力優先,是有爭論的問題。比如,有學者認為,由于物權具有排他性支配力,一物之上不可能并存內容相同或者內容相互抵觸的兩個以上的物權,兩個以上的經登記的抵押權的實現也僅是清償的順序問題,因此物權之間并不發生效力優先的問題。

然而,在實際生活中確實存在一個物上同時并存兩個物權、依照法律規定的規則一個物權比另一個物權優先實現的情況。兩個物權并存情況多數是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并存,或者擔保物權與擔保物權并存,個別情況也存在兩個以上的地上權在同一塊土地上并存,但嚴格地說,它們是對同一地表的不同部分的地上權,比如,地表的土地使用權,或是地上空間的使用權,或是地下空間的使用權。

但是按照史尚寬先生的觀點,上述不同內容的物權在一物上僅是并存,并不發生效力優先的問題,僅存在物權實現的次序問題。這一觀點值得商榷。

(2)對物權間優先效力的理解。在承認建筑物與建筑物所占的土地分別為不動產的國家、地上權與抵押權并存時,如果地上權登記在先,當抵押權實現的時候,地上權不因抵押權的實現而消滅。如果抵押權設立在先,地上權因抵押權的實行而消滅。這是由登記的先后決定權利效力實現的優劣。例如,在同一地產上同時設定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用益物權、以管線架設為目的的地役權、以擔保債權為目的而設定的數個抵押權等,不同物權人權利的實現完全取決于他們的權利所登記的順序。實現抵押權時,先于抵押權成立的用益物權不得滌除,后于抵押權成立的用益物權可以滌除。

如果同一物上設立多個抵押權,依照我國《物權法》第199條的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①抵押權都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②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③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顯然,法律賦予了并存的權利優先實現的效力,原則是“物權設立時間在先、權利實現在先”,這也是世界各國抵押擔保制度中通行的規則。假如順序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抵押權人也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實質還是按照法律賦予的實現效力受償。

當同一財產上,都經過登記的抵押權和質權同時并存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9條的規定,“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擔保法解釋的該條規定,不盡合理,因為同一財產上抵押權與質權并存的情況有兩種,或是抵押權設立在先,或是質權設立在先,而且兩者都為約定擔保物權,法律直接規定“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只能適用抵押權設立在先的情況,如果質權設立在先,就不能使抵押權優于質權受償(盡管質權設立后再設立抵押的情況很少,因為質押移轉占有,但是設定也不違法)。新的物權法對此沒有規定,說明在同一財產上,當抵押權和質權同時成立并存時,應該是,登記時間在先,權利實現的順位在先,或者成立在先,權利實現在先。

《物權法》第239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法律直接賦予了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與質權實現的效力。抵押權與質權為約定擔保物權,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法定擔保物權優先于約定擔保物權,這是物權法上的原則。不過,留置權與優先權并存時,優先權的效力優于留置權。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船泊優先權、民用航空器優先權優于船舶留置權和民用航空器留置權受償。

當同一財產上有兩個以上的抵押權,如果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混同時(歸屬一人),該財產的所有權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混同發生所有人抵押權。實質是抵押權順序升進,混同時,所有人的抵押權可以對抗后手抵押權順序的升進。

由此可見,同一物上并存兩個以上物權的情況普遍存在,而且它們之間不僅僅是并存,還會出現一個比另一個優先實現的情況。當物權與債權之間并存時,物權的實現是沒有次序問題的,不管債權成立在先在后,物權的效力都優于債權。而物權與物權之間并存,一個物權如果要優于另一物權實現,先于實現的物權或是登記在先的權利,或是設立在先的權利,或是法律規定可以先于實現的權利。

物權之間的這種優先實現,可以從不同角度理解,優先實現的物權,可以看作是順位在先的物權,也可以看作是具有排他效力物權,但一物權能在法律上優先于另一物權實現,實質上是實體法賦予該物權優先的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如何理解物權的優先效力?并舉例說明.

答:物權的優先效力,亦稱為物權的優先權。其基本含義是指同一標的物上有數個相互矛盾、沖突的權利并存時,具有較強效力的權利排斥具有較弱效力的權利的實現。考察先后成立的物權之間及物權與債權之間的關系,物權的這種優先效力都是存在的。 1.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 這種優先效力,是以物權成立時間的先后確定物權效力的差異。一般說來,兩個在性質上不能共存的物權不能同時存在于一個物上,故而后發生的物權根本不能成立。例如在某人享有所有權的物上,不得再同時成立其他人的所有權。如果物權在性質上可以并存,則后發生的物權僅于不妨礙先發生的物權的范圍內得以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先發生的物權優先于后發生的物權。例如在同一物上設立數個抵押權,先發生的抵押權優于后發生的抵押權。再如抵押權設立后再設立地上權時,地上權因抵押權的實行而消滅;但于地上權設立后再設立抵押權時,抵押權的實行不能使地上權消滅。物權相互之間以成立時間的先后確定其效力的強弱,本質上是對現存的、既得的物之支配權的保護。因為任何人都必須尊重物權人對于其物的支配范圍,不得干涉物權的行使。這也包括在同一標的物上,后成立的物權只有在不侵入、不干涉先成立的物權的支配范圍的條件下才能得以成立;否則,成立時間在后的物權根本就不能成立。2.物權對于債權的優先效力。在同一標的物上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物權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在同一標的物上,既有物權又有債權時,物權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例如甲同意將10噸水泥出賣給乙,乙就取得了請求甲交付該10噸水泥的債權。后來甲又將這10噸水泥出賣給丙,并交付給丙,丙就取得了已交付的10噸水泥的所有權,而乙只能請求甲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再如甲將其房屋借給乙使用,又為丙設定了典權;此時丙的典權優先,他可以優先于乙對房屋進行使用、收益。這是因為物權是直接支配物的權利;而債權的實現則要依靠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不能對物進行直接支配。基于兩者在性質上的不同,物權具有這種優先效力。但是這只是一般原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也有極少數的例外。例如,不動產租賃使用權在民法上屬于債權,如甲將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給乙,以后又將該房屋出賣給丙,丙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后,乙仍然可以對丙主張其租賃使用權。這在學理上稱為“買賣不破除租賃”。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65條的規定,抵押人將已經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2)在債權人依破產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行使其債權時,作為債務人財產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權時,該物權優先于一般債權人的債權。例如,在債務人的財產上設有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此為別除權;在破產時,非為債務人所有之物,所有人有取回該物的權利,此為取回權。例如,出賣人已將出賣物發送,買受人尚未收到,也沒有付清全部價款而宣告破產時,出賣人可以解除買賣合同,并取回其標的物。

【版權聲明】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律師投稿,刊載此文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于本網聯系,我們將予以及時更正或刪除。【在線反饋】

業務專用章有法律效力嗎(業務專用章有沒有法律效力)

問題一:什么是業務專用章? 問題二:業務專用章有什么作用? 問題三:業務專用章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問題四:如何確保業務專用章的法律效力? 回答一:什么是業務專用章? 業務專用章是企業或組織內部為履行業務所使用的印章,通常包括公章、法人 ...
2023-10-16 11:54

個人借條怎么寫才有法律效力(正規法律有效借條)

問題一:個人借條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個人借條是一種通過書面形式記錄借款事項的文件,可以作為借貸雙方之間建立和解決爭議的證據。如果借條符合法律規定,那么它就具備法律效力,可以在法院中起到明確借款事實、保護雙方權益的作用。 問題二:如何 ...
2023-10-16 11:47

2024年法院怎么判車輛所有權糾紛? 法院判決所有權有爭議的汽車屬于丁是物權變動嗎

車輛的登記車主與實際出資人不一致,如何認定車輛所有權的歸屬 從理論上來說,車子算行駛證上的車主的;但是對方有證據證明這車子是對方出錢的,法院會判這個車是歸出資人的。法律主觀:車輛登記是否擁有所有權車輛登記不一定擁有所有權。根據《 機 ...
2023-12-15 13:31

不屬于同居財產的有哪些(同居共有財產屬于共同共有嗎)

5、關于知識產權與收益——婚后變成錢才算共同財產判定以該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判斷標準,不是知識產權本身取得時間為判斷標準,離婚以現有財產進行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轉化為有形財產后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沒有實現其價 ...
法律常識
534熱度

共同喝酒承擔多少責任?在一起喝酒責任劃分 賠償標準

問題一:在一起喝酒,各方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在一起喝酒的場合中,各方承擔的責任有以下幾點: 1.個人責任:每個人都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喝酒過程中,個人應自覺控制飲酒量,遵守法律法規,不參與酒后駕駛等危險行為。 2.主辦方責任:如果是 ...
2023-10-23 16:19

根據《民法典》規定借款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民法典》規定,借款合同對)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規定,借款合同的雙方只要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簽合同時是自己的真實意愿,也不違反法律,雙方就是可以簽訂借款合同的,合同效力是受法 ...
法律常識
720熱度

婚內經營性債務屬于共同債務嗎

婚內經營性債務屬于共同債務嗎法律主觀: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 債務 ,應根據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實際情況加以區別對待: 1.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合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不管是夫妻的一方 ...
2023-12-28 11:34

離婚什么情況可以要求賠償?離婚什么算共同財產

本文將會從專業法律角度分析解讀離婚什么情況可以要求賠償的相關知識,其中也會對離婚什么算共同財產進行引申介紹,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下面就從多個角度對問題進行全方位介紹! 本文導讀目錄: 1、離婚什么情況可以要求賠償 2、離婚 ...
2023-09-07 15:58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子一方去世了允許買賣嗎

3、簽約雙方在簽署協議時需要注意攜帶房本、產權人身份證,簽約時需要賣方產權人到場,如果不能到場需要提供委托書,如果房產是夫妻共有,還需要提供《配偶同意出售證明》,房產過戶需要流程:1、房產證過戶如果不經過房產中介,須把合同的條款和違 ...
法律常識
189熱度

欠錢借條訴訟時效多久(欠錢借條怎么寫有法律效力圖片)

借條到期后有法律時效多久借條到期后的法律時效是指訴訟時效,為三年。借條中已明確約定借款人還款日期,而訴訟時效就從約定的還款日期的第二天起開始計算,如果還款日期到期后的三年之內,借條中如未明確還款日期,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主張債權 ...
2023-12-04 11:23

抵押合同到期后抵押的效力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法律常識
155熱度

如何寫離婚協議書才有法律效力? 怎樣寫離婚協議書才有法律效率

離婚協議書怎樣寫才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當事人在訂立協議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協議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協議由夫 ...
2023-11-27 17:37

小三的孩子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夫妻共同財產小三的孩子能繼承嗎)

大家可能覺得不能讓妻子的財產來補貼小三的孩子,但事情有輕重緩急,保障孩子的權利是第一位,劃分原配夫妻之間的財產是第二位,所以法律最終還是讓孩子無條件享有原配夫妻的繼承權,這也是它非常人性化的體現,老公和第三者生的孩子,是享有原配夫 ...
法律常識
521熱度

如何撤銷共同遺囑協議糾紛?

作為一項法律事務,共同遺囑協議糾紛的撤銷需要從專業律師和當事人兩個角度進行分析解答。下面將圍繞這個問題,從法律依據、專業律師角度和當事人角度分別進行詳細分析。 法律依據: 在撤銷共同遺囑協議糾紛的過程中,需要根據當地的法律規定進行操 ...
2023-11-16 16:49

股權質押登記后果是怎樣的生效后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質押所稱股權質押有什么法律后果?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質押有以下規定:1、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將依法享有的股權出質給債權人;2、設立質權,應當辦理出質登記,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
2023-12-27 14:48

婚后繼承的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婚后繼承的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繼承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婚后通過法定繼承所得的財產,由于被繼承人并沒有留下遺囑,一般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后繼承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法律分析:婚后繼承取得的財產,只要被繼承人沒有明確表示是由夫妻一方繼承的,就屬于夫妻共同財 ...
法律常識
393熱度

效力待定合同追認期限(效力待定合同追認期限除斥期間)

效力待定合同追認期限為多久效力待定合同追認期限是一個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 ...
2023-12-28 11:24

婚內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哪些(夫妻婚內共同債務離婚后怎樣辦)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6、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夫妻債務有哪些夫妻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
法律常識
522熱度

2024年怎么提起共同債務糾紛案件? 怎么提起共同債務糾紛案件的訴訟

債權債務糾紛應當怎樣起訴 法律主觀:債務糾紛的起訴流程:首先由原告,一般是債權人提交訴狀申請立案。法院收到起訴狀后,發出是否受理通知。法院受理案件后,會組織雙方交換證據、被告遞交答辯狀。開庭審理、質證、辯論。法律主觀:債權債務糾紛 ...
2023-12-14 11:25

效力待定的合同不被追認的后果是什么(效力待定的合同案例)

合同向對方有權要求代理人追認,這個行為叫做催告權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相對人對效力待定合同未作出表示的,可以視為拒絕追認,該合同是無效的,而在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也可以撤銷合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 行為人 ...
法律常識
888熱度

2024年調查夫妻一方財產糾紛怎么處理? 調查夫妻共同財產能查到什么程度

夫妻離婚財產糾紛應該怎么處理 1、雙方同意離婚財產有糾紛,要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如果有漏分的情況,可以申請法院將漏分的財產公平分配,如果是反悔或違反意志訂立的協議,可以要求重新分割。下面我為大家收集整理相關知識。2、離婚糾紛案件處理方 ...
2023-12-14 10:30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何時發生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何時發生效力的時間)

簡易交付是指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先行占有該動產的,無需現實交付,物權在法律行為發生時發生變動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 ...
法律常識
589熱度

關于民間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款合同仲裁的法律效力怎么樣)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第五條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 ...
法律常識
412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