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合同發生工傷怎么辦(沒簽合同工傷如何賠償)
公司職員未簽合同出現了工傷請問公司要負責賠償嗎
未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工傷的話,首先沒有在員工工作一個月之內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則需要賠付雙倍工資。同時如果員工出現了工傷,則需要支付勞動者醫療費、陪護費以及生活費等相關費用。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工傷怎么處理
第一、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
第二、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所有工傷賠償金都應由單位承擔。
第三、首先要求單位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第四、住院治療所需的醫療費用、陪護費、生活費等都應由單位支付,停工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的單位按月支付。
第五、在治療完全結束后,做勞動能力傷殘鑒定,并按傷殘鑒定結論提出傷殘賠償。
第六、如單位不給予合理的賠償,可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工傷賠償能否與醫保并用
工傷賠償和醫療保險不能同時用。
1、發生工傷的,需要先到勞動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根據工傷認定的結果要求單位按照工傷條例賠償損失。
2、如果工傷保險中醫療費用已經全額賠付了,并且醫療費用的收據已經收走了,那就不能再報了。否則可以用復印件補報差額。
3、工傷賠償和醫療保險是個不同的范疇,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醫療保險是為補償疾病所帶來的醫療費用的一種保險。職工因疾病、負傷、生育時,由社會或企業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或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
4、工傷賠償和醫療保險不能同時使用。否則違反醫保辦法報銷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處以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沒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工傷的,需要由單位支付所有的工傷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那么就需要進行支付雙倍工資作為賠償。同時沒有根據規定為勞動者購買社保的,那么出現工傷時由單位自行承擔責任。
與公司沒簽合同發生工傷怎么辦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以后,勞動者可以尋找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資料如下: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勞動者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只要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就可以攜帶相關資料到當地的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工傷,怎么辦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工傷,按照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賠償:
1、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1)受傷的員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2)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2、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各項待遇全部由單位負責支付;
3、用人單位依照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改正。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沒簽勞動合同發生工傷該怎么救濟
法律分析:第一、申請認定工傷,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第二、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確定傷殘等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沒簽合同工傷怎么處理
一、沒簽合同工傷怎么處理
1、沒簽合同工傷的,可以進行工傷認定,爭取工傷賠償。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可以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便可以進行工傷認定。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二、哪些情形屬于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沒簽合同工傷怎么辦?
你好,對于你的問題,付律師做如下解答:咱們國家執行工傷行政審批,也就是說,你不申請工傷、不申請評殘是不享受工傷及傷殘待遇的。具體辦理傷殘程序及索賠如下:
1、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書也沒有單位出具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先確認勞動關系:搜集你在單位上班證據,比如,工卡、工牌(最好蓋有公章)、工服、考勤、打卡記錄、入職表、業務表、銀行工資發放記錄、與單位通話錄音錄音應注意明確雙方身份,如“張三經理,我李四在光明公司工作了三年…”)、錄像、證人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在職期間還可以通過拍攝工作照、社保局保險對賬單、去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以辦信用卡或申請廉租房為由請單位給你出工作證明、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有了以上證據你需要去仲裁科申請確認勞動關系。到最后由生效的勞動關系證明裁判文書才能走工傷申報程序。
2、申請認定工傷:(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書或裁決書或勞動關系證明(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診斷證明書;(四)病歷;(五)身份證;(六)2張照片;(七)交通部門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或判決書等);(八)證人證言及證人身份證復印件(有具體格式);
3、申請傷殘鑒定:(一)勞動能力鑒定評殘申請表;(二)工傷證;(三)診斷證明書;(四)病歷;(五)1張照片;(六)X光片及報告(初次與康復后的)。
4、索賠:工傷后具體應得到項目:
一、工傷待遇:
1、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或個人支付,有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無保險單位支付,自費藥除外;
2、停工留薪期工資:按原待遇發放,停工留薪期時間長短按《停工留薪管理辦法》的目錄列表規定月數執行,若需要延長的,必須向工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審批后按延長對待;
3、住院伙食補貼:按公務員出差標注待遇計算,也就是30元左右;
4、營養費:需要有醫院診斷證明且需要工傷部門審核;
5、護理費:最后鑒定為1-4級的,傷殘鑒定結論書中標準有護理的需要按護理級別支付護理費,無標注的仲裁基本不支持護理費、法院階段會支持;
6、二次手術費:以醫院正規收據為準,支付主體同1;
7、假肢、矯正器具:經個人向醫院申請,醫院開具假肢安裝意見后,持意見或診斷證明向社保管理機構申請安裝,若無保險的該筆費用直接由用人單位支付,需要有正規票據。
8、交通費:仲裁階段不支持,
二、傷殘后待遇: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的7--27個月,若本人工資低于最低標準的,應按本地區上一年職工月均工資的60%*月數的標準支付。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10-5級(有該項),3-18個月 * 本地區上一年職工月均工資 ;
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三、工亡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15條及 第39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沒有簽合同發生工傷該怎么辦?交通事故算工傷嗎?
一. 沒簽勞動合同發生工傷的,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后,再申請工傷認定。
沒有勞動合同的工傷的認定只要能提出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的資料就可以。
相關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二. 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的,認定為工傷。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沒簽勞動合同遭遇工傷怎么辦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以后,勞動者可以尋找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資料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勞動者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