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夫妻算第一監護人嗎
結婚后配偶是第一監護人嗎
婚后的配偶是第一監護人。婚后如果配偶一方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話,那么婚后配偶是第一監護人。如果配偶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話,配偶是不需要監護人的。成年人如果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話,那么可以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存在監護人之說。
一、婚后的配偶是第一監護人嗎?
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
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此外,與精神病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擔任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人的確定方式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遺囑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協議確定監護人】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監護爭議解決程序】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公職監護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意定監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監護人是對未成年人或者是其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是為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健康成長負責的人,監護人不僅要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的安全,還要為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或者是健康成長負責 ,要為被監護人提供一個利于身心健康的好環境。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配偶是第一監護人嗎
法律分析:是。根據法律規定來判斷配偶是不是第一監護人,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如果老公生病誰是第一監護人
合法夫妻都是正常成年人的不需要第一監護人,如果一方因疾病或其他原因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那么配偶一般是法定第一監護人。
監護是指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監督和保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被監督、保護的人,稱為被監護人。
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進行監護的人。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監護人分為3種:
1、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2、由法律規定的一定范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3、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
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監護人應由下列人員擔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是否合法夫妻算第一監護人?
夫妻都是在成年脫離原本自己的 監護人 之后與對方合法登記 結婚 的,但是結婚之后可能就會產生另一種監護主體的問題,因為夫妻既然已經產生了法律關系是否就相當于成為了對方的第一監護人,其實夫妻都是正常的成年人是不需要第一監護人的,除非夫妻有一方因為疾病喪失了法律能力就會認定另一方是監護人。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是否合法夫妻算第一監護人? 如果夫妻雙方不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需要監護人,成年人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責任主體,不需要監護人,更沒有什么第一監護人。 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進行監護的人。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監護人分為3種: ①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 遺囑 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②由法律規定的一定范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 法定監護人 。 ③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 《 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綜上所述,合法夫妻只能代表著他們之間任何共同作出的法律行為將會由二者一起負擔責任,監護人的問題只有在夫妻出現有一方沒有行為能力之時而需要有成年人來進行照顧之時才會將配偶設定為監護人,而在平時的正常生活中是根本不存在監護人的問題的。
丈夫是妻子的合法監護人嗎
法律主觀:
結婚后丈夫一般不是妻子的監護人。因為一般情況下,妻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不需要監護人的。但若妻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結婚后,妻子的第一監護人應該是丈夫。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結婚以后夫妻雙方是第一監護人嗎?那父母是第二監護人?
依據法律精神和你家實際情況,應該這樣處理: 因為作為你的法定監護人的父母親都是"第一監護人",父母二人的監護權利和責任是同等的,而因為"第一監護人"并無缺失,所以就根本用不著去考慮"第二監護人",因此在"第一監護人"處填上父母二人的姓名,而將"第二監護人"一欄劃掉. 但具體怎么填還是應該先問一下老師,因為很可能設計這個表格的人自己根本沒去搞清楚"第一監護人"和"第二監護人"的法律含義(這種情況是很普遍的,事實上確實有很多表格是讓人不可理喻的),他的本意和很可能是想了解,你的父母二人之間誰對你學習生活照顧和監管更多一些,譬如家長會誰去參加的學習輔導主要由誰負責等,負擔多的為"第一監護人",另外一人為"第二監護人"(這樣一來,學校和老師可以更方便進行"家校"溝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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