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正式起訴會被拘留嗎
取保候審后法院傳喚開庭會先拘留嗎?
法律主觀:
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止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因此被取保候審人被法院傳喚的,保證隨叫隨到即可。只要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情形的,不會收監處理的。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去法院拿起訴書會被收監嗎?已取保候審了
拿判決書不一定會被收監。在判刑前被取保候審的,一般會判處緩刑。但不排除因為不符合判處緩刑條件的,且所犯罪行較重的,被收監執行。
對于正在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若其在一審之后上訴,沒有違法犯罪行為是不需要收監的。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如果不遵守取保候審法律規定的,可予以拘留、逮捕。另外取保候審并不中斷對案件的偵察、起訴和審理,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之后做出判決。審查后認為需要判實刑的,會決定逮捕,予以收監。如果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認為情節較重,有逮捕必要,或者可能判實刑,也會直接決定逮捕,然后再移送法院;如果檢察院認為沒有逮捕必要,就仍會以取保候審移送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二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取保候審到檢察院會被拘留嗎
取保候審到檢察院不會被拘留,具體如下:
1、取保候審即說明偵查中的公安機關和起訴的檢察機關暫時沒有足夠多的證據來對犯罪嫌疑人定罪,也就無法追究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2、但是在取保期間司法機關還會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取證,涉及到違法犯罪事實成立的,那么在取保期間就是可以立即批捕并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如果不存在違法行為的,那么是不需要追究法律責任和判決處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傳喚會被拘留嗎
不會被拘留,取保候審是指檢察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出庭作保證或者出庭作保證的強制措施。如果在獲得保證期間沒有違反被保證的未決審判規定,派出所的傳票屬于日常事務,以了解最近的情況。因此,不會被拘留。
一、取保候審傳喚會被拘留嗎
不會被拘留,取保候審是指檢察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出庭作保證或者出庭作保證的強制措施。如果在獲得保證期間沒有違反被保證的未決審判規定,派出所的傳票屬于日常事務,以了解最近的情況。因此,不會被拘留。《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二、取保候審期間應該遵守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在刑警隊取保候審,現在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了,在檢察院會被收監嗎?
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在刑警隊取保候審。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后,犯罪嫌疑人是否會被收押,還要看具體案情。一般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可能被法院宣告緩刑的,不會收押,但也不是絕對的。
一、對“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理解
在刑事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取保候審這一強制措施是最容易讓當事人誤解的。取保候審曾成為無罪變相釋放、必定宣告緩刑的代名詞。
1、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它與刑事拘留、監視居住、逮捕這些強制措施一樣,僅是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取保候審,顧名思義,就是有條件地在羈押場所之外等候審理、審判結果。犯罪嫌疑人能夠取保候審,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必定宣告緩刑。
2、取保候審,是分階段審批的。刑事訴訟分為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分別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檢察院、法院負責的。案件到達哪個階段,犯罪嫌疑人是羈押還是取保候審,是由哪個司法機關決定的。如果案件已由公安機關移交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對犯罪嫌疑人是否繼續取保候審,是由檢察院決定的。
3、從目前司法實踐來看,除懷孕婦女和有嚴重疾病需要取保候審外,其它能夠取保候審的多是罪行比較輕的人。案件移交到檢察院后,檢察官認為可能要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且不宜宣告緩刑的,會給公安機關下令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收押,但這也是收押的唯一標準。他們認為犯罪嫌疑可能逃避審判,也會收押。
二、取保候審措施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
從立法宗旨上來看,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應是常態,羈押應是例外,就像國外的保釋制度。現在從司法實踐來看,整個的顛倒過來了,羈押成了常態,取保候審成了例外。《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從這條法律來看,多數犯罪嫌疑人都是可以取保候審的,但在司法實踐并非如此。此條法律的第二款規定,“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意思是只要犯罪嫌疑人可能不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都可以。“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已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還會有多少人會繼續“危害社會”?立法的初衷是,在法院宣告被告人無罪前,盡量減少對被告人的羈押,可以減少錯押,也可以減少對司法資源的浪費。現在有些司法機關為了方便辦案,是“盡量”關押,什么時候需要提審到看守所去就可以了,也不會出現犯罪嫌疑人逃跑的問題,省事還少擔風險。這種辦案方式,一旦出現錯押錯捕,都會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失。
三、不想被收押,應當遵守法律規定
社會法治完善到一定程度,必將會采取更人性化的方式完成刑事訴訟活動。如,被告人在取保候審過程中被法院宣告有罪需要關入監獄服刑的,罪犯可以自由回家道別,收拾東西按期到指定監獄報到,逾期不到者加重處罰。在這種情況下,會有多少人逃避處罰?這一切的一切,不但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還需要有一個“誠信”的法治環境。
來點現實一些的。在當前,犯罪嫌疑人不想被收押,除了案件本身需要收押服刑外,他們就應當嚴格遵守取保候審期間的法律規定,做到司法機關隨傳隨到,不要因“妨礙訴訟”被收押,就會爭取更多的自由時間。《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 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寫在最后:
綜上所述,只要犯罪嫌疑人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且可能被法院宣告緩刑的,在審查起訴階段和法院審判階段,一般也不會收押。
取保候審期間還會被拘留嗎
辦完取保候審還可以被拘留。取保候審只是其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都是強制措施,視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的時間是一年,期限一旦滿了之后,就必須變更強制措施。按照程度不同,采取不同的強制措施,其中就包含拘留。
法律分析
如果被取保候審的人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是可能被刑事拘留的。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相關法律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取保候審后還會被拘留嗎
按照相關規定,取保候審后依然有可能被拘留。
【法律分析】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保釋制度具有重要的權利保障功能。在刑事訴訟中,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羈押固然有利于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但同時也要看到羈押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手段,它會造成對人權的嚴重侵害,因而是一種極具危險性的制度。保釋制度的另一優點在于對國家資源的節約。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看管,要求有大量的人力物力作為保證,對于中國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來說,把有限的辦案經費大量投入到看守所的建設上,并不是一個最優的資金配置選擇。大量的犯罪嫌疑人審前被集中羈押在一起,勢必會造成犯罪習性的交叉感染,那些主觀惡性小、甚至可能是原本無辜的犯罪嫌疑人,因處于和累犯、慣犯一同羈押的環境中而潛移默化地發生思想改變,這無疑是與教育改造的初衷相背道而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審會被拘留嗎
法律分析:辦完取保候審還可以被拘留。取保候審只是其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都是強制措施,視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的時間是一年,期限一旦滿了之后,就必須變更強制措施。按照程度不同,采取不同的強制措施,其中就包含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八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