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協議補償金標準具體是什么(競業協議律師)
競業限制協議補償金標準
競業限制協議補償金標準:
1、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
2、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競業禁止補償金有關規定:
1、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
3、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向法院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4、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協議補償金標準
對于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數額,法律法規并沒有強制規定,一般尊重雙方的約定。但是,如果雙方沒有約定,而勞動者又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那么經濟補償怎么計算?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
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又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就補償費的給付或具體給付標準進行約定,不應據此認定競業限制條款無效,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予以補救,經協
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按照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前最后一個年度勞動者工資的20%-60%支付補償費。”因此,結合以上兩個規定,我們可以得出,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約定補償金數額,經過協商又未達成一
致,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6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當然如果經濟補償低于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競業協議補償金標準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1、北京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
《北京市高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3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就補償費的給付或具體給付標準進行約定,不應據此認定競業限制條款無效,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予以補救,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按照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前最后一個年度勞動者工資的20%—60%支付補償費。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中關村科技園條例》第四十四條:知悉或者可能知悉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履行競業限制合同的約定,在離開企業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企業有競爭的業務。企業應當依照競業限制合同的約定,向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原員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補償費,補償數額不得少于該員工在企業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
2、上海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
實踐中一般按照在職期間工資的20%-50%來確定。上海高院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三、當事人對競業限制條款約定不清的處理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勞動者應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未約定是否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或者雖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但未明確約定具體支付標準的,基于當事人就競業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認為競業限制條款對雙方仍有約束力。補償金數額不明的,雙方可以繼續就補償金的標準進行協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50%支付。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3、江蘇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七條: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應當同時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其中,年經濟補償額不得低于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從該用人單位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一。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4、浙江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
《浙江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第十五條:競業限制補償費的標準由權利人與相關人員協商確定。沒有確定的,年度補償費按合同終止前最后一個年度該相關人員從權利人處所獲得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二計算。
5、深圳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月計算不得少于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后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約定補償費少于上述標準或者沒有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照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后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計算。
6、中山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參考意見(2011年)6.1【競業限制補償的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但未同時約定經濟補償,或者約定經濟補償的數額明顯過低、不足以維持勞動者在當地的最低生活標準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情形,該競業限制條款無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競業限制補償費雖然高于當地的最低生活標準,但與雙方約定的違約金相比顯失公正的,法院可以根據用人單位支付的補償金標準,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對違約金予以適當變更。
7、珠海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
《珠海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企業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的,在競業限制期間應當按照競業限制協議中的約定向該員工支付補償費;沒有約定的,年補償費不得低于該員工離職前1年從該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總額的二分之一。
8、寧波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
《寧波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十七條:在競業限制期間,企業應當按照競業限制協議中的約定,向被競業限制人員支付一定的補償費。年補償費不得低于該員工離職前一年從該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總額的二分之一。
9、蘇州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研討會紀要(一)第五、2、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履行完必要手續前,與勞動者協商經濟補償的標準;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應當按不低于勞動者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三分之一的標準按月給予經濟補償。
10、寧波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
《寧波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十七條 在競業限制期間,企業應當按照競業限制協議中的約定,向被競業限制人員支付一定的補償費。年補償費不得低于該員工離職前一年從該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總額的二分之一。
11、銀川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
銀川市關于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銀人社發【2009】154號)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但未同時約定經濟補償,或者約定經濟補償的數額明顯過低、不足以維持勞動者在當地的最低生活標準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已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情形,該競業限制條款不具約束力。
12、司法解釋關于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敬業協議補償金怎么算
競業限制協議補償金標準為勞動者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競業限制協議補償金指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了相關的勞動合同中包含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在履行相關義務之后用人單位應向其支付補償。
一、競業限制協議補償金標準是什么
競業限制協議的補償標準是按照勞動者的平均工資來計算。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約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對于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月平均工資的30%不得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否則按照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根據《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會支付給員工嗎?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提前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中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47條規定補償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2、此外,勞動部發布的文件《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上限,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而新的《勞動合同法》對此已不再有12個月的上限要求。
但是,根據勞動部發布的《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用人單位違規解除合同怎么申請勞動仲裁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對競業限制協議補償金標準是什么的相關解釋。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會支付給員工,但如果是勞動者自愿解除勞動合同的,則不會有相關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工作時間滿一個年。解雇員工需要向其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