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女是否可以結婚(和智障女結婚犯法嗎)
智障能結婚嗎
法律分析:原本法律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不能辦理結婚登記,或者應等病情治愈后方能辦理結婚登記。若當事人屬于嚴重智力障礙患者是不能結婚的;但是民法典生效實施后,該事實不屬于禁止結婚情形,即當事人可以結婚,但是應事先告知對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智障人士能不能結婚
法律主觀:
智障人可以結婚的。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登記結婚應當滿足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雙方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等條件,并不包含雙方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四級智力殘疾可以結婚嗎
法律分析:雖然智力低下,但是仍然可以表達自愿結婚意思的智力殘疾人,是可以結婚的。但如果無法表達結婚意愿的智力殘疾人,是不能結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智障人士能不能結婚
智障人士并非一概不能結婚,能否登記結婚需考察智障人士是否符合結婚的條件。
智障人沒有如下情形,可以登記結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智障人士在其監護人的監護之下是可以申領結婚證的。
國家只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親屬或者是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結婚戶遷移流程:
1、需要先登記結婚,因為沒有結婚證沒有辦法辦理遷移。
2、需要遷出方,在本地開具戶籍證明信,由當地的戶籍所出具,如果是農村戶口的話,要在當地開農村戶口證明,如果不開具的話就默認為城市居民。
3、要帶你們雙方的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到遷出方開具遷出證明信。
4、將遷出方的證明信,交予遷入方的戶籍管理所,保持電話正常有人接聽,過半個月左右你戶籍所屬的公安分局戶籍科會給你打電話通知你去取準遷證。這準遷證有兩聯。(切記!這準遷證有效期只有40天,別過期。)
5、帶上這張準遷證和你們兩的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到你老婆娘家派出所領遷移證。他會撕走準遷證的其中一聯,同時給你老婆銷戶,所以切記在準遷證有效期內回去上戶,否則你老婆就成黑戶了
6、帶上剩下一聯的準遷證、遷移證、和你們家的戶口本、雙方身份證結婚證到你自己戶籍所屬派出所上戶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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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智障女能辦理結婚證嗎
智障人沒有如下情形,可以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八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p>
(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九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第十四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應當列明是否發現下列疾病:
(一)在傳染期內的指定傳染病;
(二)在發病期內的有關精神?。?/p>
(三)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
(四)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其他疾病。
發現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提出預防、治療以及采取相應醫學措施的建議。當事人依據醫生的醫學意見,可以暫緩結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長效避孕措施或者結扎手術;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其治療提供醫學咨詢和醫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