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能提起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訴訟
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的主體可以是
法律主觀:
婚姻無效的,因為婚姻關系產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也都無效。不過即使婚姻無效,無效婚姻期間所生的子女也認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誰是婚姻無效的申請人并不是所有的知道婚姻無效的人都可以申請婚姻無效,根據不同的情況,法律對于申請無效的主體做了相應的規定: 1、以重婚為由申請 宣告婚姻無效 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哪些人可以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
法律主觀:
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 辦理結婚登記 的婚姻申請 宣告婚姻無效 的主題,包括婚姻當事人及 利害關系人 。哪些人可以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1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仍然有權利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有哪些
法律分析: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除了婚姻當事人以外,可以有條件地允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 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有哪些
有權申請宣告 婚姻無效 的主體有哪些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 結婚 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婚姻無效宣告程序是怎樣的 (一)該類案件一律使用判決結案,并且不得上訴。依《 婚姻法 》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以書面審查為主, 開庭審理 為輔。這種案件大部分不宜適用 民事訴訟法 規定的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因為能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不僅僅是婚姻雙方當事人,還包括其近親屬,甚至是基層組織,并且對申請人提供的 證據 材料不適用相互質證,只審查材料的真實性; (三)婚姻無效的案件不適用撤訴。《婚姻法》解釋(二)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該類案件不準許撤訴是為了制止不法狀態的繼續存在,所以申請人不到庭的時候不能按照 民訴法 的規定按撤訴處理。基于上述的理由,筆者認為對該類案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更為合適。 我國追求婚姻自由,在期滿一方的情況下進行結婚,其中一方可以隨時終止婚姻。我國法定的 結婚年齡 是男性22周歲,女性20周歲,不滿歲數的是屬于違法登記, 婚姻登記 處是不予頒, 結婚證 書的。當然了,并不是說到了年齡一定要結婚,可以推遲。
哪些人能提起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訴訟
一、哪些人能提起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訴訟
1、能提起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訴訟的人如下:
(1)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2)利害關系人包括婚姻當事人的近親屬;
(3)有權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訴訟離婚的具體流程有哪些
訴訟離婚的具體流程如下:
1、提出離婚的一方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材料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該離婚訴訟;
3、經審查,如果訴訟符合法律規定,則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提交的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4、法院受理離婚案后,應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5、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離婚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
6、法院依照原告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判決是否準予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子女歸誰撫養。
起訴離婚無效需要滿足的法律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達法定婚齡的。
1、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2、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比如他們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起訴。
3、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訴離婚。
4、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哪些人可以申請宣告婚姻關系無效?
《婚姻法解釋(一)》第7 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2)以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未達法定婚齡的近親屬。(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 條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