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怎樣申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什么時候提起,現在在案子到
1、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寫附帶民事訴狀,送交法院立案庭(最直接),或者通過起訴的檢察院轉交也行。要在法院一審宣判前提出。能快就快。
可以聘請律師,也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
自己搞定也可以。
2、提供證據。你有舉證責任,要把你受傷住院、治療、誤工、交通費用等單據提供給法庭。
3、庭前在法庭主持下與對方就賠償進行調解。也可以不。或者,出庭時接受調解,或者庭后調解。調解的好處是避免判了拿不到錢或給被告人一個表現悔改的機會。
附: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附帶民訴的提起】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八十八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是: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四)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五)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第八十九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第九十條 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已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后,人民法院應當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并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第九十一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訴狀。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審判人員應當對原告人的口頭訴訟請求詳細詢問,并制作筆錄,向原告人宣讀;原告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收到附帶民事訴狀后,應當進行審查,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二款以及本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應當受理;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后,應當在五日內向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送達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或者將口頭起訴的內容及時通知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并制作筆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應當將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送達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將口頭起訴的內容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人民法院送達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時,應當根據刑事案件審理的期限,確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交民事答辯狀的時間。
第九十四條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在必要時,可以決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財產。
第九十六條 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調解。調解應當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達成協議并當庭執行完畢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但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九十七條 經調解無法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訴訟一并判決。
第九十八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按自行撤訴處理。
另附: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住址。(你的)
被告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住址,現押于什么看守所。(對方,可以向檢察院查閱文書、起訴書)
訴訟請求:
一、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二、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醫療費等經濟損失共…元。
事實與理由:
以時間序述,原、被告間存在的某種法律關系的事實,雙方爭議的緣起和經過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參考檢察院起訴書事實認定部分)
…
…
…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該怎么提起
法律分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提起,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訴狀,寫清有關當事人的情況、案發詳細經過及具體的訴訟請求,并提出相應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有關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訴訟已經成立。附帶民事訴訟是由刑事訴訟所追究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追究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為前提,如果刑事訴訟不成立,附帶民事訴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被害人就應當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外,如果刑事訴訟程序尚未啟動,或者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結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根據中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均限定為物質方面的損失。但法律在不同場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事訴訟法第77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用的是“物質損失”;同條第2款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用的是“財產損失”;刑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用的是“經濟損失”。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理解為在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問題上,物質損失、財產損失、經濟損失三詞同義,邏輯上屬于同一概念。盡管在其他場合,三者的內涵并不完全相同。
3、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對這一條件的理解要注意兩點:
(1)這里的犯罪行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為,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確定構成犯罪的行為。只要行為人被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追訴,因其行為遭受損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使被告人的行為最終沒有被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確定為實體意義上的犯罪行為,也不影響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和進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01條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2)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換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據此,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既包括犯罪行為已經給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失,例如,犯罪分子作案時破壞的門窗、車輛、物品,被害人的醫療費、營養費等,這種損失又稱積極損失;此外還包括被害人將來必然遭受的物質利益的損失,例如,因傷殘減少的勞動收入、今后繼續醫療的費用、被毀壞的豐收在望的莊稼等,這種損失又稱消極損失。但是,被害人應當獲得賠償的損失不包括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過努力才能爭得的物質利益,比如超產獎、發明獎、加班費等。至于在犯罪過程中因被害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損失,則不應由被告人承擔。此外,因民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糾紛而引起的刑事犯罪,不能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解決,也不能就刑事犯罪之前的債權債務問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被害人受到的物質損失必須是因被告人對其人身權利進行侵害的過程中產生的實際損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的規定》;第一條.第五條之規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常見的如詐騙罪,又如搶劫過程中的被搶財物。這是因為無論是詐騙罪中被騙的財物價值,還是搶劫罪中被搶的財物價值,均已經過價值鑒定,在刑事審判過程中都是明確、可知的,無需經過審理程序即可判定。而因人身權利遭受到的損失,例如故意傷害造成的人身損害、搶劫罪過程中造成的人身損害或財物損失(這里指由于暴力行為造成的損失,例如衣服扯破等等),則需要經過審理才能判定賠償數額。前述無需經過審理的物質損失,合議庭在判決時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該份判決生效后可以作為執行依據,無需被害人走其他訴訟途徑,可以說是節省了訴訟資源。
什么時候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法律主觀:
以下情形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流程
法律分析: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后,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6、提交糾紛提起的訴訟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并于結案后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一)第一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沒有審查,且以該證據作為定案根據的;
(二)人民檢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有關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調查結論,提出抗訴、上訴的;
(三)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第一審結束后才發現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申請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證據的。
第一百三十九條 對證據的真實性,應當綜合全案證據進行審查。
對證據的證明力,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從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審查判斷。
第一百四十條 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一)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二)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三)全案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四)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
(五)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根據被告人的供述、指認提取到了隱蔽性很強的物證、書證,且被告人的供述與其他證明犯罪事實發生的證據相互印證,并排除串供、逼供、誘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