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合同有效期多少年(土地租賃合同最長多少年)
土地租賃合同最長多少年
土地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是20年。
因為土地租賃合同屬于租賃合同,所以其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不過在期限屆滿之后,可以續訂租賃合同,續租該土地。
對農村集體土地承租的,承租合同最長期限要看向誰承租,如果直接向村委會承租的,最長不超過土地發包期限,向承包人租賃的,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實踐中,土地承包期限有以下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所以,在上面規定的時間之后,還想繼續承包下去,首先,看土地承包合同中是如何約定的,并按照約定處理續包事宜即可。
其次,如果合同中無約定,那么承包方依法應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故承包方在土地承包期滿后,可以在同等條件下要求優先簽訂土地承包同。另外,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也就是說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限為30年。這里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集體土地實行家庭承包經營,是一項長期不變的政策,不能理解為是承包制度30年不變。對承包期不足30年的,要延長到30年。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第二十二條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租地合同最多租多少年有效
法律分析: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從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首先經過政府的土地征收程序將農村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后才可以用于商業用途。要經縣級土地部門審批,從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首先經過政府的土地征收程序將農村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后才可以用于商業用途。國有土地長期租賃的具體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限。
現階段,我國存在著大量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現實。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仍然是國家嚴格限制的行為。在審判實踐中,擅自出租集體土地使用權行為也多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行為。因此,對于簽訂集體土地租賃合同取得企業經營用地,需要謹慎對待并盡量避免相應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土地租賃多少年合法
土地租賃期限最長是七十年。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我國土地分為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兩種。國有土地的租賃年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且不得超過二十年;集體所有土地的租賃年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且不得超過二十年,租賃期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根據《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規定, 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行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對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臨時建筑物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租賃,短期租賃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需要進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建設后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具體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第四十五條規定,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山地租賃合同最長租期為多少年
一、農村山地租賃合同期限是多久
農村山地租賃合同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對于土地進行租賃應當簽訂專門的租賃合同,雙方一般會在租賃合同當中對期限進行明確,租賃到期的雙方可以選擇是否續租,在租賃合同當中應當對相關租賃事項進行明確避免產生糾紛。我國法律規定,國有土地租賃的年限不得高于同一用途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雖然在土地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方面我們國家是有明文規定不能超過多少年限的,而超過部分將視為無效。但是可以在期滿過后再次租讓土地。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二、租賃合同之租金條款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租金的支付方式,以現金支付或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采用銀行轉賬需寫上戶名、銀行賬號),實行按月支付、按季還是年支付等。
2、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租金支付時間,應于每月的具體日期支付租金。如果承租方在一定寬限期內沒有按期支付,應支付遲延租金或違約金或出租方可解除合同。
三、租賃合同有哪些種類
1、根據租賃物的不同,租賃可以劃分為動產租賃和不動產租賃。不動產租賃包括房屋租賃和土地使用權租賃等;
2、根據法律對租賃是否具有特殊的規定,可以將租賃劃分為一般租賃和特殊租賃。特殊租賃是相對于一般租賃而言的,指法律有特別要求的租賃,例如。房地產管理法律對房地產的租賃、海商法對船舶的租賃以及航空法對航空器的租賃等都有特殊的規定;
3、根據租賃合同是否確定期限,可以劃分為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間,沒有約定租賃期間的則為不定期租賃。對于不定期租賃,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依自己的意愿隨時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應預先通知對方。但是,無論是否約定租賃期間,租賃期間都受20年法定期間的限制。
四、租賃合同之轉租條款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方是否可以轉租。
1、作為承租方,經過出租方的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出租方和承租方原有的租賃關系不因轉租而影響;
2、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擅自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因轉租造成租賃物損壞的,承租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農村土地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是多少年
農村土地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是三十年。農村土地租賃合同最長期限與土地種類有關,不同種類的土地承包時間不同,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除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個人和組織都不得擅自出讓集體土地,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得擅自轉讓、租賃。集體土地上建成房屋的轉讓,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主要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已經依法登記,受讓一方必須為本鄉鎮范圍內具備條件的個人或集體經濟組織。居住房屋的轉讓除需要符合相關規定外,還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農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鄉鎮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包括的條款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3、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轉土地的用途;
5、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6、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7、違約責任。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簽訂,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減少糾紛,當事人沒有采用書面形式簽訂,但已實際流轉,仍可認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成立。
土地的租賃的合同期限是多久的
關于土地租賃最高期限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該期限適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屬于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所以除特別主體意外,其他一般主體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