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定期限,承租人可否隨時解除租賃關系
不定期租賃可以隨時解除嗎
不定期租賃合同可以隨時解除,但是出租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即給承租人預留尋找新的租賃房屋的時間即可。
根據2024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租期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于租期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六十一條仍然不能確定的,為不定期租賃,對于不定期租賃,當事人隨時可以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之內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租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轉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未到期可以解除租賃關系嗎
法律主觀:
租賃合同未到期需要解除,當事人雙方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不管當事人有沒有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于第三人的。,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依據我國合同篇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未到期的,如果出租人要轉租房屋的,需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不同意的,不得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租賃房屋6個月以上的,應與出租人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未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通知承租人后可以隨時解除租賃關系。,除此可以解除租賃關系以外,房屋轉租未經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也可以解除租賃租賃合同。我們看一下具體法律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于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的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從承租人的角度來說,無論是個人為住房需求的房屋租賃還是企業為經營需要的商業房屋租賃,只要想將房屋轉租給他人的,必須要經過出租人的同意(特別關注:建議書面征求出租人是否同意,留存證據)否則,可能面臨承擔違約金或者其他更多的合同約定的經濟損失的法律風險。,但是,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并不必然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或無效:從出租人的角度來講,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行使解除權的權利在于出租人,若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轉租后在六個月內未提出任何異議的,則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救濟途徑就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約定好了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按合同條款履行即可。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未約定租期的租賃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嗎
法律主觀:
不定期租賃 合同可以隨時解除,但是出租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即給承租人預留尋找新的租賃房屋的時間即可。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 隨時解除合同 ,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不定期租賃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嗎
法律分析:不定期租賃合同可以隨時解除,但出租人要注意給承租人預留合理期限。雙方沒有續簽合同但仍繼續使用房屋、交納租金的,認為雙方形成不定期租賃合同關系,雙方仍按照原合同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對于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得以隨時解除,但基于誠實信用及公平合理原則,解約方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租賃房屋合同沒到期可以解除嗎
一、租房合同沒到期能否解除合同
1、租房合同沒到期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按照租房合同上的約定進行賠償。
2、承租人與出租人協商一致提前中止租房合同的,或者租賃物危害健康迫使提前中止租房合同的,承租人不需要支付賠償。
二、租房合同沒到期提前解約房租和押金會退嗎
1、如果租賃合同沒有明確押金的性質或規則,則押金作為租賃預付款處理,無論如何都要返還的。
2、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這個定是宀蓋頭的定,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房東應于租賃關系消除且租客遷空、點清并付清所有應付費用后的當天將租房押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九條規定,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七百三十一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