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是我放棄撫養權,現在想要回,有希望嗎
協議離婚后我放棄了撫養權,現在還能要回來嗎?
就算是離婚的時候放棄了撫養權,但是后來想要要回來的話。也是可以通過再次申訴要回來的。不過一定要陳述理由。陳數為什么第1次放棄的孩子一定要給法官一個合理的解釋。要不然法官也是不會支持你的。如果你想要回你孩子的撫養權,你一定要拿出自己有利的證據。例如自己的收入水平會更加好一點,自己的居住條件會更加好一點,自己能夠給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環境。
或者是對方照顧孩子的條件不太好,總之一定要拿出讓法官信服的理由。讓法官相信,孩子跟著你是會過得更好的。這個時候才會把撫養權判給你。如果你是女方的話。法院也會特別的偏向你。因為法官普遍認定孩子跟著母親是會比較好的。因為母親會比較細心的照顧孩子。所以法院一般在判決的時候,撫養權一般都是會判給母親的。
如果對方能夠協商的話,你最好還是和對方協商一下。在私底下能夠解決的話還是在私底下解決。如果對方也特別想要孩子的話,你們協商不成功,最后才是動用一些法律手續。有的人甚至還不想要撫養權,他們會覺得照顧孩子特別麻煩,所以就寧愿拿一些撫養費就得了。有的人幾乎也不會拿撫養費,他們就是把孩子放在對方那里。
認為對方也是會好好照顧他的孩子。但是這種行為就不太好。作為父母就算是不能夠照顧孩子,也是應該給予孩子一些經濟支持的。這樣就放棄了自己的責任。相信孩子長大之后也一定會記得的。什么東西都是有因果的,既然沒有對自己的孩子付出一點。自己的孩子長大,估計也是不會管他的。所以父母都應該對小孩子好一些。
離婚時放棄撫養權,以后還能再要嗎
法律分析:女方有權要求變更撫養權。
至于法院是否支持她的主張,要看具體情況。
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另行起訴。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如果沒有上述情況,法院不會支持女方的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后,后悔沒有爭取女兒的撫養權,現在我再婚了可以把女兒要回來嗎?
從法律的意義上來講,離婚后撫養權判定給誰就是誰的,但是并非這種判決就不可變更了,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撫養權是可以變更的,至少你可以去爭一爭或者是跟對方協商,把女兒要回來,這只是從法律的層面來說,但是如果出于你的實際情況來考慮的話,我建議還是不要把女兒帶回來的好。
重組的家庭,孩子未必能適應。現在假設說你已經把孩子的撫養權拿回來了,孩子又重新回到你的身邊,可是你要知道你的女兒已經在那邊生活了很久,對那邊的環境已經熟悉了已經習慣了那么突然到你的身邊來,要面對一個新的家庭和你身邊的一個新的伴侶,讓他怎么接受,首先是一個陌生的媽媽,然后陌生的媽媽身邊又有一個不知道叫他什么的人,這讓他怎么面對呢,孩子畢竟還小,三觀建設要如何去養成?
突如其來的孩子,對男方是一個打擊。作為家庭中的一員,你在做任何決定之前都應該考慮別人的感受,你應該和你的另一半商量商量,看一看他是不是想把這個孩子接到身邊來,或者你們再婚之后有沒有再要一個孩子的打算?這些都是需要考量的問題。
可憐天下父母心,沒有人不愛自己的孩子,但是這種愛有的時候會把人折磨的很痛苦。
離婚時孩子判給了男方,現在想要回孩子的撫養權,應該怎么辦呢
法律分析:孩子的撫養關系若需要進行變更,那么應當由父母雙方協商處理,如果離婚后夫妻雙方無法就變更撫養關系達成協議,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個時候想要變更撫養權的一方,可以依法去法院提起訴訟,符合規定的條件就可以變更孩子撫養權。變更撫養權的程序如下:
1、撫養關系的變更應由雙方協商,如果離婚后夫妻雙方無法就變更撫養關系達成協議,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如未達成上述協議,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2、收集變更撫養關系的證據
民事訴訟一般要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起變更撫養關系糾紛訴訟的一方必然要承擔起大部分的舉證責任,如果一方認為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認可的變更撫養關系的情況,應當從以下方面著手展開收集證據:
(1)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請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如對方屬于國家公職人員,一般其工資是可以查詢確定的;
(2)與對方的鄰居、朋友處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請求其出具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說明;
(3)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權人了解其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
(4)如因對方拖欠債權人的債務,可向對方的債權人請求其出具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
(5)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需要醫療及醫學鑒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變更撫養權條件:
夫妻離婚時,按照對子女成長有利的原則,子女會被判歸一方撫養。同樣,在夫妻離婚后子女未成年之前,當撫養的一方有不利于子女成長的情況發生時,另一方有權要求變更撫養權。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情形有如下幾種: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