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人員有哪些情形的,不應給予紀律處分
法官違反公務員法和法官法的情形,有哪些?
大家都知道法院的法官是一個特別偉大的工作崗位,所以很多人都對法官特別的尊敬,的確作為法官是有很高的門檻的。那么法官違反了公務員法和法官法的情形都有哪一些呢?
一、《法官法》相關規定
根據國家的法律第40六條的相關規定,法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都應該給予處分,如果構成犯罪,就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貪污受賄或者是徇私舞弊以及隱瞞或者是偽造材料或者是相關證據的。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辦理案件的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是個人隱私的,因為重大的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并且造成了非常嚴重后果的,利用自己的職權為別人謀取私利的。接受了當事人的利益輸送,或者是違反了有關規定去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違反有關的規定參加一些營利性活動的,法官都應該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分。
二、《公務員法》相關規定
法官是依法行使審判權的國家公職人員,在之前法官是參照公務員來進行管理的?,F在司法已經進行了改革,法官的相關事項都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相關的建議來進行的。法官職業必須要保證司法公正,所以法官在任職方面比普通公務員受到的限制。更多為了徹底的貫徹落實中央從嚴管理干部的精神,按照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法官不能參加營利性的活動。被開除公職的法官不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是辯護人,法官任職必須要回避親人或者是相關親屬。
三、結語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任職年齡條件為年滿18周歲,但是法官的最低年齡條件并不等于擔任法官的實際年齡,法官必須要有五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經驗。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紀律處分情節怎么認定?不良后果,情節較重,情節嚴重怎么區分
為了保障執行工作的公正與效率,促進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中,故意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因過失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處理。
第二條 故意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受理的執行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對不應當受理的執行申請違法受理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因過失致使依法應當受理的執行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對不應當受理的執行申請違法受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三條 故意違反《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超標準或者超范圍收取執行費用,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四條 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五條 向被執行人或者協助執行人通風報信,致使其逃匿或者轉移、隱匿、變賣被執行財產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第六條 對具備執行條件的案件,故意拖延執行或者不執行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因過失延誤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七條 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調查、搜查、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或者應當委托有關機構審計、評估、拍賣而不作為,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至降級處分。
第八條 在強制執行時,不依法出示法院工作人員的證件及有關法律文書,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九條 故意違反法律規定對被執行人、協助執行人以及其他人采取拘傳、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采取強制措施有過失行為,造成傷亡等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至開除處分。
第十條 故意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執行人可分割的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十一條 擅自解除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十二條 故意違反法律規定,錯誤變更或者追加被執行主體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因過失違反法律規定,錯誤變更或者追加被執行主體,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十三條 對案外人就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不依法審查和處理,造成案外人財產損失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第十四條 為謀私利或者主觀上偏袒一方當事人,故意違反法律規定,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損害其利益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十五條 為謀私利或者為一方當事人利益,違反有關規定,在選定審計、評估、拍賣、鑒定等中介機構時弄虛作假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接受上述中介機構款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 指使或者暗示有關部門、有關人員在評估、拍賣中違反有關規定故意壓低或者抬高價格,損害當事人利益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第十七條 故意違反法律規定,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第十八條 故意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恢復執行的案件不予恢復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 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制作執行文書的,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處分。因過失導致制作執行文書內容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條 偽造、篡改執行文書的,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第二十一條 故意損毀、藏匿卷宗或者證據等材料的,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處分。丟失卷宗或者證據等材料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二條 不依法送達執行文書,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三條 故意違反有關規定,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 在多個債權人對一個債務人申請執行的案件中,與當事人串通,故意違反參與分配程序及原則,損害其他當事人利益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第二十五條 無正當理由,故意拖延發還案件執行款或其他財產,造成債權人損失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第二十六條 故意將案件執行款執行給其他當事人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債權人損失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因過失將案件執行款執行給其他當事人,造成債權人損失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七條 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執行上級法院執行決定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對外地人民法院委托執行的具備執行條件的案件,無正當理由故意拖延執行或者不執行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九條 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款物以及其他好處,或者要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報銷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第三十條 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娛樂等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三十一條 利用執行工作之便,借用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款物供個人使用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第三十二條 使用、截留、挪用、侵吞、私分案件執行款及其孳息或者其他財產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第三十三條 利用執行工作之便為自己、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情節輕微的,責令有關責任人作出檢查或者通報批評。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犯罪嫌疑的,應當在作出紀律處分后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處理,或者待有關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再作出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