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的權利(勞動法孕婦的權利)
教師孕婦享有哪些權利
教師孕婦享有的權利如下:
1、保障孕婦的同等勞動權;
2、保障孕婦在孕期不被無理辭退;
3、保障孕婦在孕期從事適合的工作;
4、保障孕婦不被無理扣工資;
5、保障產婦生育后的假期。
女職工生產的休假方式如下: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假15天,其余為產后假;
2、女職工生產時,有難產的情況需增加產假15天;
3、女職工多胞臺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產前假不足15天的,與產后假合并使用;
5、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6、女職工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綜上所述,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性哺乳期享受的權利
法律主觀:
哺乳期的婦女在職可以享受的福利: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法律客觀:
身為職業婦女的女職工,一旦懷孕,常在工作中收到某種約束,有些單位也會出現以懷孕作為理由辭退女職工的情況,從而導致懷孕婦女在工作職場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那么,懷孕婦女應享有的權利是什么呢?一、孕婦享有不被辭退的權利一般而言,懷孕婦女在妊娠期間可能發生的勞資問題,大約分為下列幾種:1、懷孕解雇這可以分為依約定解雇,未依約定解雇兩種。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職時,雇主會要求職員簽署一份只要懷孕就自動辭職的協議書。而未依約定解雇者,則是并未簽署任何協議書,雇主卻自行解雇懷孕婦女。2、產后解雇是指懷孕婦女在產后再回到工作職場,卻遭受解雇。事實上,即使勞工依合約簽署了妊娠期自動離職的協議書,但在法律上來說,仍然是無效的。權利須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26、27條的規定(見下)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勞動法》第27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要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另外,女職工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二、女職工的勞動保護1、孕婦享有不被降低工資的權利在我國,工資分配實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全職媽媽重入職場成本分析2、女職工在孕期禁止從事鉛、貢、苯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制藥作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乙烯雌酚生產的作業,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劑量的作業,人力進行土方和石方的作業,強體力作業,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工作中需頻繁彎腰、下蹲、攀高的作業和高處作業等。(《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勞安字[1990]2號)3、關于女職工的勞動時間安排,《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延長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懷孕女職工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和適當減輕工作。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期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算作勞動時間,即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礦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三、關于產假•產假時間《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流產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具體時間可以根據各地各行業的規定或由所在單位酌情考慮。•上班期間哺乳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丈夫休護理假丈夫休護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規定。大多數省份《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中都規定了晚育者丈夫休護理假的時間,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長達一個月呢!•晚育者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規定不一,具體參照所在省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懷孕期間工作安排《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產前檢查《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第三款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單位不應當以此為理由扣發工資。
教師孕婦享有哪些權利
法律分析:1、保障孕婦的同等勞動權。2、保障孕婦在孕期不被無理辭退。3、保障孕婦在孕期從事適合的工作。4、保障孕婦不被無理扣工資。5、保障產婦生育后的假期。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勞動法規定對懷孕幾個月以上的女職工
法律主觀:
1,懷孕女職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就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 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這里的“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社會團體等一切雇傭人員的單位。懷孕的女職工不僅在勞動合同的聘用期內不得解除合同,就是在 勞動合同期滿 后,也有繼續 簽勞動合同 的權利。 2、懷孕女職工有要求調換適合孕婦工作的權利。 婦女懷孕后,有些崗位就不再適應,要給以調換,各用人單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給孕婦職工調換工作,以適合孕婦的生理要求。 3,懷孕女職工有在工作時間孕期保健和產前檢查的權利。 用人單位要提供方便,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的,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礦工處理;有定額考核的工種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4,懷孕婦女的休息權。 5、應得的生育費用。
法律客觀:
女職工懷孕期保護具體規定如下:1、不得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雙方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也應順延至產后一年,才能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但女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2、勞動強度及禁忌勞動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所謂“夜班勞動”一般系指從當日22點至次日6點從事勞動或工作。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2)制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烯雌酚生產的作業;(3)作業場所放射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6)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鉆、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7)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8)《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3、適當給予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第十條規定:“妊娠滿7個月應給予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根據妊娠期的不同情況作了一些有針對性的規定:女職工妊娠7個月以上(按28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1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2個半月。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4、已婚待孕職工禁忌勞動范圍。《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還對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作了規定,已婚待孕女職工不得從事鉛、汞、苯、鎘等作業場所屬于《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的第三級至第四級的作業。《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對有過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職工,要求暫時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
勞動法規定孕婦有哪些權利
法律分析:在勞動法中孕婦的權利有如下幾點:1、在懷孕期間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2、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3、不在經濟性裁員的范圍之內。4、不得以孕婦在孕期無法從事原工作或者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關于孕婦的勞動法規定
關于孕婦的勞動法規定具體如下:
1、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無過失性或者經濟性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懷孕女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
5、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6、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且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不受影響。
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申請仲裁需要如下材料:
1、仲裁申請書2份;
2、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3、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
4、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
綜上所述,我國在勞動合同法中對孕婦也是有很多照顧政策的,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才能更好行使自己的權利,才能更好的保障我們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孕婦優先的法律依據
孕婦法律上的特殊保護如下:
(1)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2)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一、孕婦勞動保護
1.孕婦享有不被降低工資的權利
在我國,工資分配實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
2.女職工在孕期禁止從事鉛、貢、苯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制藥作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乙烯雌酚生產的作業,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劑量的作業,人力進行土方和石方的作業,強體力作業,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工作中需頻繁彎腰、下蹲、攀高的作業和高處作業等。
3.關于女職工的勞動時間安排,《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規定:
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延長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懷孕女職工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 時間和適當減輕工作。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期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算作勞動時間,即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礦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二、關于產假
1.女職工生育享受90天產假,其中產前休息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女職工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
懷孕會被辭退嗎?職場孕婦有哪些特權?
現在的職場生活中,男女享受的職業待遇是一樣的,男女之間承受的責任也是一樣的,于是就不難發現,很多的孕婦同時也是職業女性,一方面要照顧好家庭和自己,一方面也要做好自己的工作,于是有的職業女性準媽媽們擔心,自己會被公司以懷孕為借口被辭退,這是違法的,準媽媽們要了解,職場孕婦也是有自己的“特權。
1、孕婦在職場的特權
身為職業婦女,一旦懷孕,常在工作中收到某種約束,有些單位也會出現以懷孕作為理由辭退女職工的情況,從而導致懷孕婦女在工作職場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那么,懷孕婦女應享有的權利是什么呢?
1、孕婦享有不被辭退的權利
一般而言,懷孕婦女在妊娠期間可能發生的勞資問題,大約分為下列幾種:
1.懷孕解雇
這可以分為依約定解雇,未依約定解雇兩種。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職時,雇主會要求職員簽署一份只要懷孕就自動辭職的協議書。而未依約定解雇者,則是并未簽署任何協議書,雇主卻自行解雇懷孕婦女。
2.產后解雇
是指懷孕婦女在產后再回到工作職場,卻遭受解雇。
事實上,即使勞工依合約簽署了妊娠期自動離職的協議書,但在法律上來說,仍然是無效的。
2、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1.孕婦享有不被降低工資的權利
在我國,工資分配實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
2.女職工在孕期禁止從事鉛、貢、苯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制藥作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乙烯雌酚生產的作業,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劑量的作業,人力進行土方和石方的作業,強體力作業,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工作中需頻繁彎腰、下蹲、攀高的作業和高處作業等。(《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勞安字[1990]2號)
3.關于女職工的勞動時間安排,《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規定:
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延長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懷孕女職工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和適當減輕工作。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期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算作勞動時間,即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礦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3、關于產假
1•產假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2•流產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具體時間可以根據各地各行業的規定或由所在單位酌情考慮。
3•上班期間哺乳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4•丈夫休護理假
丈夫休護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規定。大多數省份《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中都規定了晚育者丈夫休護理假的時間,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長達一個月呢!
5•晚育者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規定不一,具體參照所在省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
6•懷孕期間工作安排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7•產前檢查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第三款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單位不應當以此為理由扣發工資。
3、職業準媽媽如何請產假?
對上班族準媽媽來說,首先要面對的是處理產假與工作的關系,因為只要事先做好職場上的準備,才能讓產假無后顧之憂。
規劃產假計劃
既能照顧好孩子又能在職場占得一席之地是最好的結果,但不是每個媽媽都有那么好的機遇。
因此,我們在此想提醒您,雖然休產假是法律賦予您的基本權利,但在行使這些權利時還要多加考慮,尤其是對那些不想放棄工作的媽媽,更需要提前規劃一份產假工作計劃。
掌握“5W1H”原則
所從事工作的不可替代性越高,交接準備工作就越復雜。您可以掌握“5W1H”原則,先將每一項與自己相關的工作細節仔細記錄下來,之后列出工作明細表,例如“例行事務表”、“專題任務表”、“即將開始實施任務表”等等,這樣代理人會根據表中的安排很快接手工作。
•WHO:每一項工作涉及的相關人員有哪些?需要向誰匯報工作?
•WHY:為什么要做?涉及到這項工作的目的等方面。另外,工作中遵循的原則是什么?要保持怎樣一個工作狀態和態度?有了這些內容作參考,代理人才能在面臨重大變動時,做出正確判斷。
•WHEN:每一項工作執行的日期,例如具體到某日、某周,是否有固定規律。
•WHERE:可以從哪里得到資源或協助。
•HOW:該如何執行你的工作,有何技巧。
確認工作代理人
在列出工作明細表后,與主管領導溝通,及早確定工作代理人。由于職務和職位的不同,你的工作代理人可能是一個人,也可能是分給不同的人負責不同的工作項目。
交接工作
與工作代理人交接工作是一個很重要的環節。在產假前,讓代理人了解你工作的脈絡與流程,并提前進入工作狀態,萬一你出現早產癥狀,可輕松離開。同時,讓代理人同與工作有密切聯系的同事熟悉,并告知同事,代理人將在產假期間接替你的工作。
產假期間與公司保持聯系
在產假期中可以與代理人通電話,關心一下他的工作狀態,雖然有時會比較麻煩,但不吝嗇這點時間與耐心,才是以后在職場生存的長久之道。
假期結束前的準備工作
當你還沉浸在與寶貝快樂相處的產假時,會突然發現產假要結束了,所以假期結束前的一兩周媽媽要收心了!您可以與同事,尤其是工作代理人聊聊工作進展的程度,現階段有哪些工作是迫在眉睫,也可以拿出那張工作明細表,讓代理人詳細說明每件工作的最新狀況。這樣,你一回到公司就可以迅速找回原來的感覺!
請產假6大重點
請產假請多久?除了國家法律規定,公司安排,還有許多具體的個人情況。
在你做出決定之前,不妨問自己以下幾個問題:
家庭經濟方面:如果是雙薪家庭,突然失去部分收入,又增加了寶寶的開銷,能負擔得起嗎?有沒有買房、買車的貸款壓力?
情緒管理方面:你身兼二職,既要照顧家又要在職場上打拼,本已身心俱疲,但寶寶是天使般的魔鬼,當他鬧情緒時,你是否有足夠的EQ與IQ來面對?
家庭支持方面:你的愛人、父母、公婆對你請產假的態度如何?
職場競爭方面:產假越久,對工作會越感到生疏,回到職場出現的落差越明顯,你是否有能力彌補這一落差?如果不能,你又有什么解決方案?
公司運營方面:公司運營狀態如何,對員工的各種福利待遇會有所不同,所以這也是考慮請產假時需謹慎拿捏的一個重點。
親子關系:除了你自己之外,有無合適的人選照顧寶寶?交給保姆放心嗎?為了工作,肯定要失去許多與寶貝相處的快樂時光,你能舍得嗎?
4、哺乳期女職工享有的權利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每班工作時間內應給予兩次授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授乳時間單胎為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如路途較遠,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含人工喂養)。哺乳時間和本單位內哺乳往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有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點。女職工哺乳期內,不得接觸鉛、汞、砷、苯、三硝甲苯等有毒物質。
各種相關法律都規定,對違反規定的單位責任人及直接責任人,除責令其改正外,還要視其具體情況承擔相應的法律及行政責任。
5、如發生爭議,解決的辦法
如果孕媽媽或哺乳媽媽在勞動權利受到了侵犯,可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了解了這些應享有的權利,準媽媽和新手媽媽就可以更好地安排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畢竟,新時代女性,要擁有美滿的家庭,也應擁有快樂的上班時光。
2、職場孕婦注意事項
1、要注意電腦的使用。
電腦在開機時,顯示器會散發電磁輻射,對人的細胞分裂有破壞作用,可能會損傷未成形的胎兒。所以,在懷孕的頭三個月,最好少使用電腦,特別是要和電腦屏幕保持距離。三個月后,可以正常使用電腦了,但完成工作外,不要整日坐著上網聊天、玩游戲等。
2、要注意電話的使用。
在辦公室里,電話是最容易傳播疾病的辦公用品。電話聽筒上2/3的細菌可以傳給下一個拿電話的人,是辦公室里傳播感冒和腹瀉的主要途徑。所以孕婦最好減少打電話的次數,或者用酒精對電話聽筒及鍵盤進行消毒,最理想的就是能有一個自己的電話機。
3、要注意復印機的使用。
由于復印機的靜電作用,空氣中會產生臭氧,使人頭暈目眩。啟動時,還會釋放一些有毒的氣體,令體質弱的人患上呼吸道疾病。因此,最好把復印機放在空氣流通的地方,孕婦盡量少使用,并適當吃含維生素E的食物。
4、要注意空調的使用。
在炎熱的夏季,空調帶給大家一種清涼的感覺。但是在開著空調的房間里呆久了,又會感到身子發冷、頭昏、心情煩躁,容易感冒。這是因為空調使室內空氣流通不暢,負氧離子減少的緣故。因此,孕期婦女要定時開窗通風,并且每隔幾個小時就到室外呼吸新鮮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