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債權人委員會是怎樣組成的(怎樣成立債權人委員會)
債權人會議的組成和工作內容
法律分析:債權人會議由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債權人會議的工作內容如下:1、核查債權;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3、監督管理人;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一條 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核查債權;
(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三)監督管理人;
(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通過重整計劃;
(七)通過和解協議;
(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
債務委員會怎么組成的
法律分析:債務委員會也就是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的成員最多不得超過九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債權人委員會有哪些人組成,有哪些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9人。可以看出,債權人委員會的組成為:
(1)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
此處債權人代表一般應符合的條件有:由債權人會議選任、能夠代表債權人整體利益。
(2)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
設置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債務人職工在破產程序中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根據規定,債權人委員會的職權為:
(1)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債權人委員會作為債權人會議的代表,有必要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進行有效的監督。因為管理人是否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了有效的管理和適當的處分,將直接影響到債務人財產總額的增減以及后續的財產分配。
(2)監督破產財產分配
(3)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4)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委員會有哪些人組成,他們有哪些職權?
債權人委員會是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期間的臨時組織。按照2 0 0 6年8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
債權人委員會的組成為:(1)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
此處債權人代表一般應符合的條件有:由債權人會議選任、能夠代表債權人整體利益。
(2)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
設置職源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債務人職工在破產程知序中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2)監督破產財產分配;
(3)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4)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作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破產法的規定拒絕接受監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就監督事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決定。同時破產法還規定,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借款;設定財產擔保;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放棄權利;擔保物的取回;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