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購房者可拒絕收房
什么情況下可以拒絕收房?
業主們在收房時遇到某些情況是可以拒絕收房的,那么什么情況下可以拒絕收房?拒絕收房條件有哪些?下面我們將為大家做出詳細的解答,大家如果遇到以下情況一定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對抗。
什么情況下可以拒絕收房?
拒絕收房條件1、未取得《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竣工驗收備案表》的;
拒絕收房條件2、開發商無故比原合同約定延遲交樓,經購房人催告后超過三個月交房的;
拒絕收房條件3、開發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合同中約定的配套環境的;
拒絕收房條件4、開發商經批準改變房屋結構未經買家認可的;
拒絕收房條件5、合同沒有約定,且房屋實際交付面積比原合同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3%)的,可拒絕收房,并解除購房合同;
拒絕收房條件6、經符合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核驗,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
拒絕收房條件7、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拒絕收房條件8、不具備小區道路暢通,已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前提的;
拒絕收房條件9、不能提供有資質的測繪部分房屋面積實測數據的。
十種情況下可依法拒絕收房
弱勢群體的權利:十種情況下可依法拒絕收房
根據住宅建筑規范商品房銷售治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題目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等相關法規,消費者碰到下列情況之一可不收樓:
1)不具備小區道路暢通,已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前提的:
依據:住宅建筑規范第11.0.1-2條
2)未取得竣工驗收存案表的:
依據:住宅建筑規范第11.0.1-1條
3)不提供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實的:
4)開發商無端比原合同商定延遲交樓,經購房人催告后超過三個月交房的: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五條
5)開發商未經有關部分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合同中商定的配套環境的:
依據:商品房銷售治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6)開發商經批準改變商品房規劃設計未經買家認可的:
依據:商品房銷售治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7)不能提供有資質的測繪部分房屋面積實測數據的:
依據:商品房銷售治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8)合同沒有商定,且房屋實際交付面積比原合同劃定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3%)的,可拒絕收房,并解除購房合同: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四條
9)經符合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核驗,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分歧格的: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二條
10)房屋質量題目嚴峻影響正常棲身使用的: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三條
這樣首先作為業主來說不違約,消費者按開發商要求的時間交款收房,但開發商交給的卻是一個與合同或行業劃定不符的屋子,因此造成的一切如交房延遲等相關責任應均由開發商承擔。
因此專家建議大家先按開發商要求進行交款驗房,但需要留意的是,每一次簽名都要十分慎重,一定要看清晰再簽,尤其是涉及到房屋交接的有關文件一定不能等閑下簽。看清晰后在驗房職員陪同下,將所有屋子的題目書面寫下來后一式兩份進行保留。
再者,分戶驗房后主體更明確了,購房者就發現題目也可以找到相關責任方,但并不代表任何題目都由其解決。實行分戶驗房,相關單位在一定程度上會對房屋質量的監管提出更高的要求,但在實際操縱中有良多環節,仍是需要政策制定者以及業主等來克服。例如,不能以為只要是有房屋質量題目,無論是大是小,開發商都要承擔延期交房的責任;同樣,也不能以為質量題目看起來很嚴峻就可以退房。在詳細的司法實踐中,只有房屋質量題目比較嚴峻,影響入住的情況下,開發商才承擔延期交房的責任。按照法律的劃定,房屋只有存在主體結構的題目或者是地基基礎的題目,業主才能要求退房。因此,假如不是嚴峻的質量題目,建議業主和開發商之間達成一個整改協議。
一.交房尺度應知道下列前提,方可交付用戶使用:
1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確認合格;取得當地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分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分進行存案;
2小區道路暢通,已具備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前提。
建設單位應在住宅交付用戶使用時提供應用戶《住宅使用仿單》和《住宅質量保證書》
《住宅使用仿單》應當對住宅的結構、機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機能、尺度等做出說明,提出使用留意事項《住宅使用仿單》應附有《住宅品質狀況表》,其中應注明是否已進行住宅機能認定,并應包括住宅的外部環境、建筑空間、建筑結構、室內環境、建筑設備、建筑防火和節能措施等基本信息和達標情況。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包括住宅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和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內容和保修期、用戶報修的單位,以及答復和處理的時限等。
3.開發商出具《實測面積測繪講演》(蓋有房產局測繪隊公章),雙方確認面積誤差后結算剩余房款、各項用度以及延期交房違約金等
4.《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
哪些情況下可以拒絕收房
1、未取得《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竣工驗收備案表》的;
2、開發商無故比原合同約定延遲交樓,經購房人催告后超過三個月交房的;
3、開發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合同中約定的配套環境的;
4、開發商經批準改變房屋結構未經買家認可的;
5、合同沒有約定,且房屋實際交付面積比原合同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3%)的,可拒絕收房,并解除購房合同;
6、經符合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核驗,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
7、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8、不具備小區道路暢通,已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前提的;
9、不能提供有資質的測繪部分房屋面積實測數據的。
收房驗房注意事項
1、觀察墻體是否有開裂或空鼓的情況:
購房者在收驗房屋時需攜帶安全錘、彩色粉筆等工具,目的是用來檢驗墻面是否存在開裂或者空鼓等情況。如果大家發現墻面存在空響,可以用粉筆給圈起來,然后通知開發商來處理。特別是衛生間和廚房,因為衛生間和廚房是要貼瓷磚的,如果墻面空鼓就貼上瓷磚,時間久了瓷磚一定會脫落的。
2、查看門窗質量:
購房者在收驗房屋時,還應查看門窗的質量,比如查看門窗開關是否順暢、進戶門是否存在傾斜、查看進戶門底部距離地面的高度是幾公分等等細節。如果您家的進戶門距離地面的高度低于5公分的話,那就需要找開發商及時處理。如果不能及時處理,地磚粘貼上之后,入戶門可能就無法打開了。
3、測量房屋實際面積:
購房者在收驗房屋時應帶上卷尺、筆和本子等工具,親自測量下房子的面積,這是因為房子的實際面積可能和合同上所寫的面積不同,如果存在差異且差異值在允許范圍外的話,就要找開發商來解決,大體來講都是采用多退少補的方法。
4、查看下水道是否通暢:
購房者在收驗房屋時還應該帶上水桶,以便檢驗新房下水道是否通暢。如果大家在收房時忽略了這一環節的話,等到房子裝修好后才發現下水道不暢的話,那將是很麻煩的。因此大家在驗房時,應往下水道中倒水,看下水是否順暢。如果不順暢,一定要請開發商處理。一般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可能是開發商在修建過程中,工人不注意,將水泥漿弄到下水管里面去的緣故。
什么情況下可以拒絕收房
1、未取得《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竣工驗收備案表》的。
2、開發商無故延遲交房,經過購房人催告后,超過三個月交房的。
3、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開發商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合同規定的配套環境。
4、房屋實際交付面積比原合同規定誤差超過3%的。
5、房屋質量太差,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6、如果開發商在交房時,存在以上幾個問題,業主是可以拒絕收房的,所產生的損失都是由開發商承擔的。
收房注意事項有哪些
1、交房注意屋頂、門窗、墻面等地方是否存在漏水現象,或者是否有殘留污漬。若有,則說明房屋在防水功能方面存在問題。
2、交房注意門窗是否能夠順暢開合,是否存在變形、鎖閉等現象,注意門窗的質量是否合格。而對于防盜門來說,還要檢查其門鈴是否正常。
3、交房注意墻面地面也應該仔細檢查,可以用小錘子敲打,如果出現空鼓或開裂現象,則說明墻面地面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
4.交房注意廚房和衛生間的煙道尤其要注意其是否存在堵塞現象。檢查時可以點燃廢紙,觀察是否有氣體從排煙口排出。如果不能排出,則應及時與開發商取得聯系。
5、交房注意衛生間還應進行防水檢查。可用河沙堵住下水道口,再連綿不斷的注入大量水,2小時后觀察下樓是否有水流蔓延現象,如果沒有,則證明防水性良好。
6、交房注意業主還需自備小燈,驗房時可以將其插入電路插孔,檢查是否有點,小燈是否亮起。插上小燈的時候,還需要插孔閉合開關箱內對于的電閘,看看各電閘是否運轉如常。
7、交房注意記錄房屋的水電氣三表,也是非常重要的。
購房者能拒絕收房么
法律分析:可以拒絕收房的。有以下情形的,購房者可以拒絕收房:1、未取得《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竣工驗收備案表》的;2、開發商無故比原合同約定延遲交樓,經購房人催告后超過三個月交房的;3、開發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合同中約定的配套環境的。
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什么情況下業主可以拒絕收房業主拒絕收房要交物業費嗎
大家都知道,物業費是從業主收房之日開始交的,但是收房的時候可能會出現種種原因從而導致業主拒不收房,其中有些是合理的,有些卻是不合理的,下面就給大家介紹一下什么情況下業主可以拒絕收房,業主拒絕收房要交物業費嗎。
一、什么情況下業主可以拒絕收房
只要賣方交付的房屋符合雙方《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一般為規劃驗收和消防驗收),業主不應拒絕收房。業主也不能簡單的以質量瑕疵為由,拒絕收房,否則視為賣方已經交付。但如果存在下面幾種情形,可拒絕收房:
1、未取得《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竣工驗收備案表》的;
2、開發商無故比原合同約定延遲交樓,經購房人催告后超過三個月交房的;
3、開發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合同中約定的配套環境的;
4、開發商經批準改變房屋結構未經買家認可的;
5、合同沒有約定,且房屋實際交付面積比原合同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3%)的,可拒絕收房,并解除購房合同;
6、經符合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核驗,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
7、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8、不具備小區道路暢通,已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前提的;
9、不能提供有資質的測繪部分房屋面積實測數據的。
二、業主拒絕收房要交物業費嗎
業主拒不收房要不要交物業費要看拒不收房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開發商所交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入住,這種情況下業主有權拒收房屋,這期間物業費應由開發商承擔;如果業主因自身原因拒不收房,但房屋滿足交付條件的話,從遲收房期限開始,開發商會默認業主已收房,物業費也會從這個時間點開始計算收取。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以上就是什么情況下業主可以拒絕收房,業主拒絕收房要交物業費嗎的全部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大家了解業主拒絕收房相關知識,更多裝修知識、裝修公司評價、裝修案例請繼續關注!
哪些情況下業主可以拒收房?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的交房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接收:
(1)房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
(2)交付時未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道路、電梯、供水、供電、燃氣等基礎生活設施不具備基本使用條件的;
(3)擅自變更商品房的戶型、朝向、結構等未通知買受人的;
(4)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3、如果是開發商違約行為導致購房者退房的,開發商除退還房屋全部價款及相應利息外,還應包括違約金,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購房貸款損失和房屋裝修損失等的,差額部分購房者還可以向開發商繼續要求賠償。
二、業主拒收需要滿足的條件
1、達不到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約定條件是指消費者與開發企業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可以退房的條件。
在此情況下,法律更注意強調交易雙方的意思自治原則,充分尊重交易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根據《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雙方當事人約定了退房的具體條件,且消費者又能證明該退房條件成立(例如開發企業延遲交房超過一定期限),消費者就可以拒絕收房。如消費者可在合同中約定小區規劃或配套設施不符合售樓廣告或售樓書宣傳、房屋交付后在一定期限內無法取得產權證等退房條件,再如可約定基礎設施的交付使用條件,即我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四條對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
2、達不到法律規定的交付使用條件。
例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的應當驗收合格的項目———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未取得《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測繪成果表》等“兩書一表”的樓房,以及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如果出現以上任一情況,消費者可以選擇拒收房屋,相關違約賠償責任應由開發企業承擔。
一般在約定好的時間就需要對商品房進行交付,現實中經常出現開發商逾期交房的情況,遇到這樣的情況業主就要注意了,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而在交房的時候,需要業主對房屋的質量等作出驗收。
哪些情況能拒絕收房
法律分析:可以拒絕收房的情況如下,沒有取得住宅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和竣工驗收備案表的。開發商沒有任何原因就延遲交樓,在催告之后超過三個月才交房的。沒有得到批準,開發商就對房屋結構和約定的配套環境進行改變的。開發商經批準對房屋結構進行改變,但沒有經過購房者認可的等等。
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買房難收房更難什么情況下可以拒絕收房?
開發商有以下情況的,購房人可以拒絕收房:
1、開發商沒有取得合格的證書的;
2、開發商違反約定延期交房,并且經買受人催告后超過三個月交房的;
3、房子質量問題嚴重,影響買受人居住的;
4、開發商沒有經過政府批準就改變房屋結構以及合同約定的配套環境的;
5、雖然獲得批準但是沒有告知購房人的;
6、房屋沒有經過竣工驗收合格的等等。
法律依據:
①《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排名前列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②《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對不合格按合格驗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③《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銷售商品住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④《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三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用于房屋權屬登記。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⑤司法解釋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⑥司法解釋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特別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特別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