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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屬于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2024.01.11 117人閱讀
導讀:所謂歸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別需要而購買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適宜使用的生活用品,具體而言,大致包含以下內容:一、僅限于享有所有權的一方專用的物品,即夫妻一方特有的財產,三、 僅限于生活的用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不動產如房屋、存款、無形財產不屬個人生活用品,南京專業婚姻律師許乃義為您解答: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于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于夫妻特有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指什么

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別需要而購買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適宜使用的生活用品。

一、僅限于生活的用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一般不指不動產、存款、無形財產,但不包含職業需而購置的手提電腦、交通工具等。二、財產價值不大,不屬于貴重財產的日常生活用品,如鞋、帽、衣服及有些價值不大的圖書、手機、專用的佩物、飾件等。如果價值過大的物品劃歸為個人財產,對另一方是不公平的。

三、僅限于該生活用品由一方的單獨利益使用的,如化妝品,但由一方使用,而為家庭生活共用服務的除外,如因妻子單獨使用的洗衣機、吸塵器等不能列入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四、由夫妻雙方約定的、歸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確定哪些物品是歸夫妻一方專用的物品,應視其財產價值、此財產價值在夫妻共同財產的比例和使用方的受益情況,不能只看該物品歸誰使用而定。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包括哪些?

南京專業婚姻律師許乃義為您解答: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于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于夫妻特有財產。我國司法實踐中,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也將個人專用的生活物品,作為個人財產處理。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且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如貴重的首飾等,即使為一方專用,也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所謂歸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別需要而購買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適宜使用的生活用品,具體而言,大致包含以下內容:

一、僅限于享有所有權的一方專用的物品,即夫妻一方特有的財產。

二、財產價值不大,不屬于貴重財產的日常生活用品,如鞋、帽、衣服及有些價值不大的圖書、手機、專用的佩物、飾件等。

三、 僅限于生活的用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不動產如房屋、存款、無形財產不屬個人生活用品。職業需而購置的手提電腦、交通工具可以根據具體案情認定是否屬于個人生活用品。

四、由夫妻雙方約定的、歸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僅限于該生活用品由一方的單獨利益使用的,如化妝品,但由一方使用,而為家庭生活共用服務的除外,如因妻子單獨使用的洗衣機、吸塵器等不能列入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確定那些物品是歸夫妻一方專用的物品,應視其財產價值和使用方的受益情況,不能只看該物品歸誰使用而定。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指什么

這句話指的是夫妻一方特有的個人生活用品,包括日常用的化妝品、洗刷用品、吃飯用具、穿著衣物等。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通常指的是夫妻中某一方專用的日常生活用品,這些物品是個人生活必需品,如化妝品、洗刷用品、吃飯用具、穿著衣物等。這些物品是個人專用,不與別人共享,因此被視為夫妻中某一方特有的個人物品。

夫妻個人財產怎樣認定,夫妻一方專用生活用品

一、夫妻個人財產怎樣認定

所謂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福利財產、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六)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七)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二、夫妻一方專用生活用品怎樣認定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哪些生活用品歸一方專用,是確定夫妻一方財產的一個主要內容之一,所謂歸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別需要而購買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適宜使用的生活用品,具體而言,大致包含以下內容:

(一)僅限于生活的用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一般不指不動產、存款、無形財產,但不包含職業需而購置的手提電腦、交通工具等。

(二)財產價值不大,不屬于貴重財產的日常生活用品,如鞋、帽、衣服及有些價值不大的圖書、手機、專用的佩物、飾件等。

(三)僅限于享有所有權的一方專用的物品,即夫妻一方特有的財產。

(四)僅限于該生活用品由一方的單獨利益使用的,如化妝品,但由一方使用,而為家庭生活共用服務的除外,如因妻子單獨使用的洗衣機、吸塵器等不能列入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由夫妻雙方約定的、歸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確定那些物品是歸夫妻一方專用的物品,應視其財產價值和使用方的受益情況,不能只看該物品歸誰使用而定。

婚姻法的第18條一人的個人生活用品指哪些交通工具算嗎

您好!

婚姻法第十八條第四項個人生活用品,一般是指按照男女性別的不同,歸各自專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類,男人衣服歸男人;女人衣服歸女人。如果交通工具價格不貴,如幾百元上千元的女式自行車、電動摩托,也可以算是女方個人財產。

如果價格比較貴,雖然是一方專用,也可能不算一方個人財產。如女人用于服飾的名貴珠寶,要當做共同財產。

在婚姻存續期間屬于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有哪些

法律分析:1、僅限于享有所有權的一方專用的物品;2、僅限于該生活用品由一方的單獨利益使用的,如化妝品;3、由夫妻雙方約定的、歸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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