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要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內主張抵押權嗎
向抵押人主張權利是否中斷訴訟時效
法律主觀:
抵押權要在主債務訴訟時效內主張。抵押權行使期間中,期間的經過也屬于抵押關系的法律事實部分。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一般是不會的。《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依據本條規定,,一般認為,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不是固定期間,而是可變期間,隨著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而發生變化。只要在主債權訴訟時間期間內,抵押權人就仍可行使抵押權。也就是說,過了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后,,抵押權人喪失的是抵押權受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即勝訴權,而抵押權本身并沒有消滅,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擔保義務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也就是說抵押權訴訟時效不受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的影響。,(一)折價方式。,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折價的方式清償債務。采用折價方式,也應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以后,而不能在訂抵押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不能清償債務時,抵押物就歸債權人所有。因為,在訂立抵押合同時,債務人處于緊迫需要的弱勢地位,如果允許此時協議折價,易產生對債務人不公平的后果。即使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雙方協議,也應當參照市場價格對抵押物折價,實行多退少補的原則。,(二)拍賣方式。,拍賣又稱為競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方法把標的物賣給出價最高的人。采用拍賣的方式能夠最大限度地體現被拍賣財產的價值,公平地體現抵押物的擔保效能。有條件采取拍賣方式的,應當首先采用拍賣方式。,(三)變賣方式。,變賣是一種普通的買賣方式,為了公平地體現抵押物的價值,要求變賣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抵押權是否需要在主債務訴訟時效內主張
法律分析:抵押權行使期限中期間的經過也屬于抵押關系的法律事實部分,需要在主債務訴訟時效內主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抵押權必須在主債務訴訟時效內主張嗎
法律分析: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抵押權訴訟時效期間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四十四條規定,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抵押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債權人僅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后未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其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四十四條 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抵押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債權人僅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后未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其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