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如果未登記是否有效(抵押合同怎么寫才有法律效力)
抵押物未登記,抵押人是否承擔責任
法律主觀:
一、抵押合同是否因抵押物未登記而無效
抵押合同不會因抵押物未登記而無效,抵押合同一般是自成立時生效的,未辦理抵押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效力,只是抵制權未設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四百條 【抵押合同】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零二條 【 不動產抵押登記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零三條 【動產抵押的效力】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動產抵押未登記,抵押合同有效嗎
抵押合同當然是有效的,必須登記的是抵押權,如未登記,只是抵押權可能未生效。
(一)抵押合同有效。
我國法律對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的區分作出原則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登記是針對特權的變動而采取的一種公示方法,是否登記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二)抵押權未生效。
我國法律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為要式合同,該合同并未直接產生抵押權這一擔保物權,而是必須與登記結合,才能設立抵押權,如房地產抵押應當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只有這樣抵押權才有效。但未辦理登記并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
三、房產沒有抵押登記可以優先受償嗎
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第四百零九條 【 抵押權及其順位的處分 】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 【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綜上所述,抵押合同并不會因為抵押物未登記而無效,抵押合同本質上說是債權關系,抵押物登記生效的是抵押權,屬于物權,二者并不等同。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抵押擔保合同未辦理抵押登記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抵押合同生效但沒有進行抵押登記
依據《民法典》規定,抵押合同沒有辦理登記的,如果抵押的是不動產,抵押權就未設立;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關于抵押合同沒有辦理登記怎么辦的問題,下面由我為你詳細解答。
一、抵押合同沒有辦理登記怎么辦
1、抵押合同沒有辦理登記的,按以下以情形處理:
(1)如果抵押的是不動產,抵押權自辦理抵押登記后設立,未辦理登記的,抵押權無效;
(2)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零三條
二、房屋出租后還能抵押嗎
實際中,能夠拿去抵押的房屋要求不是很多,最必要的是你就是該房子的主人,房產證上寫的就是你的名字,如果不止你一個人的話,那在辦理抵押的時候就需要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就可以成功抵押了。
所以,對于正在出租的房屋,因為房屋所有權仍然屬于房屋所有者,就是真正的房主,那么你就有權按照自己的需要處置自己的房屋。這里面一點都不關租客的事的,租客只是房子里的使用人,而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所以這個狀況點都不會妨礙房屋抵押。
已經出租了的房子可以正常辦理抵押,但在法律中有明確規定不能辦理抵押登記的房產,具體有如下:
1、權屬來源是限制抵押的(包括福利房、微利房、私人建房等);
2、根據城市規劃,市區政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3、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法律、法規或市政府規定禁止抵押的;
7、除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圍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利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之外的其它集體土地使用權。
依據《民法典》規定,抵押合同沒有辦理登記的,如果抵押的是不動產,抵押權就未設立;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未登記抵押權成立嗎
法律分析:不動產未辦理抵押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成立以及生效,但會影響抵押權的成立。因此如果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是依法成立并有效的,但抵押權不成立,不能對該不動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因此建議趕緊去當地的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房產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無效,不動產抵押是登記生效。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典當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規定,經批準,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九條 以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財產抵押的,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能夠提供權利證書或者補辦登記手續的,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但是,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未辦理抵押登記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未辦理抵押登記合同有效,抵押合同是有效的,必須登記的是抵押權,如未登記,只是抵押權可能未生效。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不動產抵押未登記的效力
法律主觀:
不動產抵押未登記抵押權效力應當認定為無效。當事人房產進行抵押財產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登記,抵押合同成立但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