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有什么人不能擔任公司股東
什么人不能成為公司股東
法律主觀:
不能成為上市公司的股東:1、公務員(禁止)2、黨政機關的干部和職工(禁止)3、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配偶、子女(有條件禁止)區、縣黨政機關局級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不準在領導干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投資興辦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企業。4、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離)休干部(禁止)5、國有企業領導人(有條件禁止)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下列行為:(1)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6、國企領導人配偶、子女(有條件禁止)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7、現役軍人(禁止)8、銀行工作人員(有條件禁止)銀監會正在征求意見制定相關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行為指引(征求意見稿)》第十條,堅持以客戶和所在銀行(公司)利益為重。當發生利益沖突時,應申請回避,或向管理層、利益相關人充分披露利益沖突信息,以保障業務處理的公平合理。從業人員如果與客戶有親屬關系,批準貸款時應回避;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職(本行或本公司委派的除外)或從事第二職業;不得在工作時間炒股票;不得在所在銀行(公司)外參與經營性或營利性活動。9、在職教師(允許)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八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七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有刑事犯罪的人能否擔任公司股東
股東是公司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乎著公司的發展和利益,股東對于公司的出資有著重要的作用,也對著股民要負責任和承擔相應的義務,法律上對股東的權利和和義務有著明確的規定,那么有刑事犯罪的人能否擔任公司股東嗎?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有刑事犯罪的人能否擔任公司股東
有犯罪記錄的人也可以做公司股東,根據《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如果超過五年了的,是可以擔任高管等,成為股東不受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高管人員的資格禁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二、股東義務有哪些
作為公司股東,應當根據出資協議、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這些義務主要包括:
1、出資義務。
2、參加股東會會議的義務。參加股東會會議既是股東的權利,同時也是股東的一項義務。股東應當按照公司機構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股東會會議,不能親自參加時可以委托其他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3、不干涉公司正常經營的義務。股東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的關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權限以及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利行使權利,應當尊重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各自履行自己的職責,不得干涉董事會、經理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不得干涉監事會的正常工作。
4、特定情形下的表決權禁行義務。《公司法》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被提供擔保的股東或者受被提供擔保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關于該事項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表決。這稱為利害關系股東表決權的排除。
5、不得濫用股東權利的義務。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有犯罪記錄也不影響當事人以股東的身份對公司進行投資,但是,該股東的犯罪記錄還沒有超過5年的話,股東就不能再擔任公司的董事或監事成員了。有很多股東其實在公司都不擔有任何的職位,這也不影響到股東的權利和地位。
公司法哪些人不能入股公司
國家公務員和黨政機關的干部、職工。
《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根據《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以及《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第三條:
上述機關的離休、退休干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批準者外,不得到國營企業任職。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離休、退休干部到企業任職以后,即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待遇。
擴展資料
所謂入股,又稱股票持有或員工持股,即員工成為所服務企業的股東。員工入股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別。
狹義的員工入股系指公司為使員工取得所屬公司股票而提供各種便利制度;廣義的員工入股,則為員工持有公司的股票系公司依獎勵、斡旋、援助等方法,做為推進公司的方針或政策的總稱。
員工以自己的資財,依計劃可選擇購置服務公司發行的新股(即現金增資股),或在證券市場上購買服務公司上市股票,這就是入股。
勞工以儲蓄購入企業的股票,固屬純粹的員工入股;但勞工以所得的紅利購入企業的股票,已有分紅入股的意義。
員工入股系指企業提供各種有利條件,使員工取得所屬企業的股票而成為企業的股東。由于股權代表著損益的負擔,員工愿意承擔企業經營成敗的風險,惟員工入股僅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不適合擔任擬上市公司股東的四類情況分別是什么?
根據法律法規或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應當對以下單位或自然人是否符合擔任公司股東的條件進行重點排查:
一、黨政機關
1.黨政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軍隊、武警部隊以及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
黨政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以及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如××省委講師團、××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學院,除非符合以下情形:市或區縣社團管理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經市民政局出具非黨政機關主辦證明的;國務院社團管理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設立時出資人為會員的,可以作為企業投資者。不能提供社會團體設立時出資人性質材料的,該社團章程中明確規定資金來源包含會員提供的,可以作為企業投資者。
2.黨政機關所屬具有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黨政機關各部門所辦后勤性、保障性經濟實體(企業法人)和培訓中心,也不得成為股東,除非其屬于以下性質:屬于新聞、出版、科研、設計、醫院、院校、圖書館、博物館、公園、影劇院、演出團體類性質的,或本市各區縣所設鄉鎮集體資產運營中心可以成為企業投資者。國務院各委辦所屬機關后勤服務中心可作為本系統提供相關后勤服務類企業的投資者,但其所辦企業不得再投資興辦企業。
二、自然人
從一般意義來講,絕大多數人都可以做股東。但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有些人是不能作股東的。自然人不能做股東的有:
1.公務員(禁止)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因此,國家公務員(如國家公務員、法官、檢察官等)是不可以投資公司成為股東的。雖然公務員不能因個人營利目的擔任企業董事、監事、經理,但是可以根據上級的決定,到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掛職鍛煉(包括擔任董事、監事、經理職務)。
2.黨政機關的干部和職工(禁止)
根據《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以及《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國家機關法人的干部和職工,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因此,國家機關法人的干部和職工不得投資公司成為股東。《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第二條規定,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2010年2月23日),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a)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b)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c)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d)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e)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f)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準則。
3.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配偶、子女(有條件禁止)
根據中央紀委《關于"不準在領導干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解釋》(中紀發[2000]4號)、《關于省、地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執行)》(中紀發[2001]2號),區、縣黨政機關局級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不準在領導干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投資興辦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企業。
4.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離)休干部(禁止)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離)休干部經商辦企業問題的若干規定》明確禁止縣級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的(離)休干部,不得興辦商業性企業。因此,縣級以上黨和國家機關的退(離)休干部是不可以投資公司成為股東的。
5.國有企業領導人(有條件禁止)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下列行為:(1)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6.國企領導人配偶、子女(有條件禁止)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6條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不得有下列行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7.國有企業職工(有條件禁止)
《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國資發改革[2008]139號)規定,(3)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鼓勵輔業企業的職工持有改制企業股權,但國有企業主業企業的職工不得持有輔業企業股權。國有大型企業改制,要著眼于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滿足企業發展資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提高企業競爭力,擇優選取投資者,職工持股不得處于控股地位。(4)嚴格控制職工持股企業范圍。職工入股原則限于持有本企業股權。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各級子企業改制,經國資監管機構或集團公司批準,職工可投資參與本企業改制,確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級改制企業股權,但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本企業所出資各級子企業、參股企業及本集團公司所出資其他企業股權。科研、設計、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人員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持有子企業股權的,須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且不得作為該子企業的國有股東代表。
8.現役軍人(禁止)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第127條規定,軍人不得經商,不得從事本職以外的其他職業和傳銷、有償中介活動,不得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文藝演出、商業廣告、企業形象代言和教學活動,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備從事證券交易、購買彩票,不得擅自提供軍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3章第3節27條:參與經商或者偷稅漏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9.銀行工作人員(有條件禁止)
目前沒有統一的明文規定禁止銀行工作人員投資其他企業,但各商業銀行對其員工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性規定。
10.在職教師(允許)
我國《教師法》和《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沒有規定教師不可以做股東。教師也不是公務員,他們只是有些待遇按照公務員或者不低于公務員對待。所以,他們可以投資做股東。但是,不可以做公司的職員,也不可以利用教師的權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利益。
11.未成年人(允許)
自然人作為股東一般應當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因繼承取得而成為公司股東的,其權利和義務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代為行使和履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07年6月25日《關于未成年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的答復》(工商企字131號):《公司法》對未成年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沒有作出限制性規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其股東權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但是要注意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2.家庭成員(有條件允許)
家庭成員尤其是夫妻共同設立公司,由于涉及到財產的獨立性問題,存在公司性質模糊(可能是一人公司)及權利處置(夫妻離婚后的股權分置)的問題。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以各自擁有的財產作為注冊資本,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登記時需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者協議。
三、法人、合伙企業
1.社會團體法人(允許)
《民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社會團體開展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開展經營活動的社會團體,必須具有社團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不得開展經營活動。社會團體開展經營活動,可以投資設立企業法人,也可以設立非法人的經營機構,但不得以社會團體自身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
2.一人公司(有條件允許)
一人有限公司原則上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而且該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3.商業銀行(有條件允許)
商業銀行原則上不能成為非金融機構的股東,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司法判決或抵押質押等不屬于主動投資行為。
4.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允許)
擬上市股東被吊銷營業執照,但其法人資格并未就此消亡,營業執照的吊銷只說明其喪失了經營資格,其法人資格依舊存在,因此不影響其對股份的持有。但因為營業執照被吊銷,可能存在法人資格喪失的風險,由此導致股權的不確定性。因此擬上市鑒于股權的穩定性考慮,若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法人股東,還是建議轉給他人。
5.非營利性非企業法人(有條件允許)
總體上來說,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等非企業法人都可以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等。但是一般來說,國家政府性質的非盈利性的非企業法人不具備股權投資的主體資格。
6.個人獨資企業(允許)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作為有限公司的股東,并可設立分支機構。不得投資設立非公司企業法人。
7.外商投資企業(允許)
出資額已繳足、已經完成原審批項目、已經開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作為發起人。
8.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禁止)
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不得設立公司。《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條規定,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不得作為資產主體向其他行業投資設立公司。
四、其他情形
1.職工持股會(禁止)
2000年7月6日,民政部民辦函[2000]110號《關于暫停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進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的函》中特別規定,"由于職工持股會屬于單位內部團體,不應再由民政部門登記管理,各地民政部暫不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進行社團法人登記;此前已登記的職工持股會在這次社團清理中暫不換發社團法人證書"。據此,職工持股會不具有社團法人的主體資格,其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缺乏法律依據。2000年12月11日,中國證監會亦在其《復函》中指出:"職工持股會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
2.村民委員會(允許)
目前沒有禁止性規定。廣西自治區人民政府2011年3月發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全面推動全民創業加快推進城鎮化跨越發展的意見》,中允許“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有投資能力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作為股東或發起人設立公司”。由此,可以初步推定村委會作為發起人應該是可以的。上市公司三房巷實際控制人江陰市周莊鎮三房巷村村民委員會持有控股股東三房巷集團95%的股權,同時擁有第二大股東100%的權益。
3.分公司(禁止)
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對公司制企業、集團所有制企業投資,但其所設立的分公司不能對外投資。
4.事業單位(禁止)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29條規定,各部門行政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不得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其他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撥款、上級補助資金和維持事業正常發展的資產對外投資。
5.高校(禁止)
教育部發布了《教育部關于積極發展、規范管理高校科技產業的指導意見》(教科發[2005]2號文),該文對部屬高校做出了如下規定:高校除對高校資產公司進行投資外,不得再以事業單位法人的身份對外進行投資。
根據〔2008〕15號《中共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集中精力做好本職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經批準在學校設立的高校資產管理公司兼職外,一律不得在校內外其他經濟實體中兼職。確需在高校資產管理公司兼職的,須經黨委(常委)會集體研究決定,并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備案,兼職不得領取報酬。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不得在院系等所屬單位違規領取獎金、津貼等;除作為技術完成人,不得通過獎勵性渠道持有高校企業的股份。
人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哪些人不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您好,1)國家公務員不得設立公司《公務員法》第53條第14款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因此,國家公務員是不可以投資公司成為股東的。
(2)依照(各省市編辦認定的行政事務執行機構)和參照(黨的機關、工青婦機關、市委組織部認定的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民主黨派機關、社會團體機關)公務員管理的機關人員不得設立公司。
(3)黨政機關的干部和職工不得設立公司。根據《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以及《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國家機關法人的干部和職工,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因此,國家機關法人的干部和職工不得投資公司成為股東。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公司注冊】開公司哪些人不能成為公司股東或法人
開公司,股東和法人都必不可少的!很多人會覺得,只要有錢,可以投資,就能成為公司股東,而法人就是任何創業者都可以成為法人,然而真的是這樣嗎?
下面我們來看看哪些人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
股東是公司的投資者,對公司也是非常重要的,他是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的重大決策的權力,同時也是選擇公司管理者的權力,也享有投資者享有的分享收益。然而,是不是只要有錢,可以投資就能成為公司的股東呢?其實也并不是的,如有公司有以下情形,也是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的:
一、不能成為公司股東之一:如果你是公務員,那么就不能投資公司,也就不能成為公司股東。
二、不能成為公司股東之二:如果是國家機關法人的干部或是職工,也不能投資公司,成為公司的股東。
三、不能成為公司股東之三:如果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包括其配偶、子女都不能設立公司成為公司股東。
四、不能成為公司股東之四:如果是縣級以上的黨和國家機關中的干部,即是是退休了,也不能投資公司,成為公司股東。
五、不能成為公司股東之五:如是共青團員,工會,文聯,婦聯等各種協會群眾組織,即使退休了也是不成投資公司,成為公司股東的。
六:不能成為公司股東之六:如果是是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也是不可以投資成為公司股東。
七:不能成為公司股東之七:如果是基金會的也不能投資公司,成為公司股東。
八:不能成為公司股東之八:如果是職工持股會,也是不能投資公司,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
九:不能成為公司股東之九:如果是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也是不能投資其他公司,作為其他公司的股東。
法人是一個公司中最重要的責任人之一,對一個公司的作用是非常大的,比如當企業遇到問題的時候,相關部門第一要找的就是公司的法人!因此,法人的責任重大!承擔和享有一切法律權利和義務!然而是否所有人都可以擔任公司法人呢?有沒有哪些人是不能成為公司法人的呢?
一、不得作為公司法人之一: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是被限制了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二、不得作為公司法人之二:公司營業執照被工商局吊銷的公司法人,三年內都不得再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不得作為公司法人之三:公司如果是因為經營,而選擇破產清算的公司法人,公司經理和公司董事等,三年內也不能擔任公司的法人。
四、不得作為公司法人之四:犯了法,在被公安機關或是國家機關通緝的人也不能擔任公司法人。
五、不得作為公司法人之五:犯了法在被執行刑罰的人。
六:不得作為公司法人之六:犯過法,被判過刑罰處罰的人根據情況執行期滿后的五年內或是三年內不得擔任公司法人。如:貪污罪,侵犯財產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還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被判期滿5年內都不能擔任公司法人;還有就是犯的其他罪,執行期滿三年內都不得再做公司法人。
七、不得作為公司法人之七:個人欠了巨款,沒有按時清還的人也不能擔任法人代表。
八、不得作為公司法人之八:其他法律或是國務院規定不能擔任公司法人的人。
各大創業者,如果有以上八種情況之一就不能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綜上所述,不管是公司法人,還是公司股東,如有以上的情況,都不能成為公司法人或是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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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公司有哪些人不能當公司股東的
以下是不能注冊公司和不能再公司中擔任股東的人群:
1.國家公務員不能注冊公司
2.法官、檢查管不能注冊公司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營利活動的人,不得成為企業投資人。
4.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
5.正在被執行刑罰或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6.正在被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7.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其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8.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其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
9.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且其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10.個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且到期沒有清償的不能注冊公司
未滿三年不能注冊公司的:
1.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且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其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能注冊公司
2.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其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從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