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的適用關系如何(違約金定金損害賠償金三者的關系)
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關系
違約金和賠償損失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違約金是違約方責任界定和違約損失預先約定時雙方自主協商的一種合同約定罰金,不需要證明實際損失。而賠償損失則是依照法律規定和實際損失進行計算,并必須有證據證明。
違約金和賠償損失是構成違約責任的兩種形式。違約金是指在合同中雙方自主協商,為了彌補違約方違約行為造成違約債務人的損失,約定的一種合同約定罰金。而賠償損失則是對因違約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實際損失的資金補償。從法律上來看,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根本區別在于,前者并不需要證明實際損失,而后者必須根據實際損失進行計算,并且需要有證據證明。也就是說,違約金的數額在合同中已經預先約定,無需單獨計算,而賠償損失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計算,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此外,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性質也不同。違約金是屬于一種合同約定罰金,而賠償損失則是根據違約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因此,在法律上,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那么無論實際受損方是否遭受了經濟損失,都可以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而在法律上,如果要求賠償損失,則需要證明實際受損的程度和由此造成的損失金額。
違約金和賠償損失可以同時存在嗎?可以。在實際情況中,合同雙方可以同時約定違約金和賠償損失。如果在違約時發生了實際損失,那么受損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實際損失;如果沒有實際損失,那么受損方只能要求違約方支付約定好的違約金。
違約金和賠償損失是構成違約責任的兩種形式。在合同中,雙方可以同時約定違約金和賠償損失。如果發生違約行為,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擇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在合同中約定違約方應當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定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適用關系
法律主觀:
合同當事人 既約定了 違約金 ,又約定了 定金 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對方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并用。 定金罰則 具有懲罰性,違約金也具有懲罰性,如果同時并用,則有違公平原則的基本精神。對于違約方過于苛刻,另一方則獲得不應該獲得的收入。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違約金定金和損害賠償金的關系
法律主觀: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預先設定的,在一方違約后作出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違約金主要具有補償性特征,同時兼有懲罰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因而違約金主要體現為補償性,如果在守約方沒有遭受損失時,違約金就具有一定的懲罰性。,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或者合同的規定,由一方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的金錢。定金包括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還是證約定金等。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罰則是一種懲罰性規定,目的在于督促當事人正確、積極行使權利。,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如果由于一方違約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守約方可要求對方承當違約責任,在合同中若約定定金,違約金條款及損害賠償時,三者不能同時使用,只可以進行兩種選擇:定金與損害賠償或者違約金與損害賠償,從法律上明確了定金與違約金競合時不能同時使用。同時我國《民法典》第114條規定了違約金可以與損害賠償并用,但有一定的限制,當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時才可主張損害賠償,獲得的賠償不能超過實際受到的損失.,(一)根據《民法典》對定金的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二)此外,定金合同違約的,還應當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其賠償范圍的規定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逼髽I在簽訂合同時要考慮到,對方不履行合同而解除合同的,使用定金罰則,定金實際上成為不履行合同的解約賠償金。對方不完全履行的,則不適用定金罰則,違約方應支付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