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手續怎樣辦(復婚手續在哪里辦)
怎樣辦理復婚登記手續
法律主觀:
辦理復婚登記的手續是:
1、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并提交資料;
2、婚姻登記機關審核證件材料;
3、符合條件的重新登記結婚,并發放結婚證。
法律客觀:
當事人復婚,男女雙方應持以下證件和證明:(一)戶口證明;(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三)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學檢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并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注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系。
復婚怎么辦手續
法律主觀:
復婚的手續:
1.復婚的男女雙方持相關證件共同前往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2.雙方當事人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并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上簽名或按指印。
3.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4.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后,要將原離婚證、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結婚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四條
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怎樣辦理復婚手續
法律分析:辦理復婚的手續:第一,申請。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第二,在民政局填寫聲明書。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分別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第三,簽名。雙方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第四,審核登記。民政局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的,準予登記。第五,收回離婚證或者法院判決書,發放復婚登記證,雙方復婚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復婚手續怎么辦理
法律主觀:
復婚手續的辦理方式是:內地居民需要攜帶戶口簿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或村委會、居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或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其中一審判決書還須附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復婚的流程和手續辦理
復婚是指離婚后再次結婚的情況,需雙方在民政局提出復婚申請,并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完成登記,辦理手續約需30天左右。
復婚是指離婚后再次結婚的情況,與初婚不同,需要進行一定的手續和程序。首先,需要雙方到當地民政局提出復婚申請。在申請過程中,需要準備好相關材料,包括離婚證書、身份證、戶口本等相關證明材料,以及一些其他材料,如婚姻狀況聲明、家庭財產狀況證明等。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在辦理復婚時,雙方需確認前一次離婚是否已經生效。完成申請之后,需要等待民政局的審批和登記。整個辦理過程約需30天左右,時間會有所不同,具體根據當地民政局的規定和實際情況而定。在民政局審批通過后,需要簽訂《結婚登記證》并繳納相關費用,就完成了復婚的手續和程序。需要注意的是,辦理復婚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如法律、財產、家庭等,各項事宜需充分考慮和協商,確保雙方利益和權益得到保護。如果有任何疑問或需求,可以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和建議。
復婚的法律風險有哪些?復婚的法律風險主要是在婚姻狀況確認和財產分割上。在確認前一次離婚是否已經生效方面,如果雙方未正確確認或存在虛假情況,則可能會引發訴訟糾紛。在財產分割方面,如果雙方未能充分協商或簽訂協議,則可能會影響雙方的合法權益,并可能引發爭議。因此,在辦理復婚前,需充分了解相關法律和規定,以避免不必要的風險。
復婚是指離婚后再次結婚的情況,需要雙方到當地民政局提出復婚申請,并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完成登記,辦理手續約需30天左右。在辦理復婚時需注意各項事宜,確保雙方利益和權益得到保護。建議在辦理前充分了解相關法律和規定,并獲取專業意見和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復婚需要什么手續和材料
復婚需要的手續和材料如下:
一、復婚登記的手續:
1、申請。
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婚姻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它的產生與消除都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復婚同結婚所要履行的手續一樣,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2、審核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材料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二、當事人復婚,男女雙方應持以下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系。
復婚財產歸屬認定:
1、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在結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等其他合法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例如醫療費、工傷賠償、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由于這些財產具有強烈的人身專屬性,因此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3、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民法典的規定,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為了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愿,保護公民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如果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只遺贈或贈給夫妻一方,另一方無權享用,那么該財產就屬于夫妻特有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于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像珠寶首飾等金額較大的財產,則有可能被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受贈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例如: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