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轉讓原法人需要承擔債務嗎
法人已經變更了,原法人還要承擔合同責任嗎
在公司運營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需要變更公司法人。那么,新老法人變更后,責任將如何劃分?作為法人離職后,是否還要承擔相關責任?今天我們來看看:
不是,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公司債務由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無需承擔。公司以自己的資產,對外承擔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擔責任。因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經營的執行人,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可以理解為變更執行人。公司以前的債務由現任法人(公司)執行,債務仍由公司承擔。
變更后,該法人因與以前的公司無直接法律關系,不再享有公司法人的權利。
003010相關規定,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的債務一般以公司的資產承擔,不涉及股東的利益,除非股東的財產與公司合二為一。即使改了,也只會影響改了之后的債務。
這個時候公司應該出面解決問題,尤其是新舊法人更替的時候。變更后的法人對之前的一切都是不知情的。這種情況他怎么去找負責人?況且法人自己也不會簽責任書。再者,法定代表人變更根本不會影響公司原有的債權債務。如果一定要追究,就得去找公司,這些責任也必須是公司主動承擔的責任。
新任法定代表人為股東的,應當在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如果原股東的公司債務沒有如實告知新股東,可以按照規定追究原股東的責任。建議接收方在公司法人轉讓前必須明確楚原的債權債務,并根據轉讓協議分割原股東的債務清償。接受公司資產、債權債務確認清單,原法定代表人承諾書。但根據《民法典》中雙方的約定,對抗善意第三人實際上是很難的,所以我們在接受公司轉讓時需要特別謹慎。
原公司法人變更后是否承擔債務
法律主觀:
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 后新 法定代表人 不承擔原 公司的債務 ,根據規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前法人債務未清,后法人是否承擔
前法人債務未清,后法人承擔要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如果只是公司法人變更,新的法人需要承擔原法人的所有債務。因為公司具有獨立人格,法人代表作為自然人不需要承擔公司債務,但是變更后的法人需要承擔原公司債務;
2、如果涉及公司的債務,則需要承擔。因此,如果前法人債務未清,后法人需要承擔這些債務。在公司法人轉讓前,應該弄清楚債務清償的事情,并有協議劃分原股東的債務清償問題;公司就是法人,公司的債務法人承擔。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提交證件如下:
1、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3、組織章程;
4、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5、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6、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7、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綜上所述,公司債務的承擔不管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以公司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
公司原法人變更前公司正常,變更后公司出事原法人要擔責嗎
1.公司變更法人后前法人不需要承擔。法定代表人只是代替公司處理債務問題,真正需要承擔公司債務債券的還是公司。
2.若公司名義貸款,更換法人不影響還款,由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債務不是法人來承擔的,是公司來承擔,法人只是處理債務問題。
3.如果法人不是股東,那法人沒有直接的利益損失。如果新法人是股東,也就是公司是轉讓過來的,但股權轉讓是協議是有規則的,如果原股東債務沒有告訴新股東,那按規定是可以追究原股東的責任。在公司法人轉讓前務必弄清楚債務清償的事情,并有協議劃分原股東的債務清償問題。
公司為何要變更法人?
一般情況下,公司變更法人,是為了公司的發展經營壯大,公司法人要變更的,是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
法人的變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組織、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等重要事項發生的變化,這些事項的變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決定,法人只要作相應的變更登記,即可發生變更效力。惟企業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與相對交易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為了維護交易秩序和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法律對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債權債務移轉,做了強制性規定。《民法通則》第44條第1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應的規定。
1、為了合并
這是指兩個以上的法人集合為一個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法人的合并是法人集中資金,擴大實力,增加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由于合并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序,比之解散原法人,成立新法人,手續更為簡便,操作成本也更低廉。法人合并,有新設式合并和吸收式合并兩種方式。新設式合并也稱創設式合并,是兩個以上的法人歸并為一個新法人,原法人均告消滅的合并方式。
吸收式合并也稱吞并式合并,是一個法人吸收被合并的其他法人,合并后只有一個法人存續,被吸收法人均告消滅的合并方式。法人合并時,應有法人意思機關韻合并決定和合并各方締結的合并合同。為保障各合并法人的債權人的利益,法人應在合并前將合并決定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如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作為債務人的法人應照辦。否則,法人不得合并。
2、為了分立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個法人分為兩個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法人分立是調整經營規模,分散風險的重要手段。法人分立也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序,所以有與法人合并同樣的優點。法人分立,有新設式分立和存續式分立兩種分立方式。新設式分立也稱創設式分立,指解散原法人,分立為兩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存續式分立也稱派生式分立,指原法人存續,分出部分財產設立一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法人分立的程序與法人合并程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決定、債務分配合同,對債權人發出分立通知并根據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
公司法人的變更是基于公司的分立和合并才產生的這樣的一種結果,原公司法人的相關債務和法律責任問題應該在變更之前就處理完畢,變更以后再發生的相應法律風險就是變更之后的公司法人自行承擔了。另外,在法人變更之前也有著非常嚴格的程序要求,會有具體的登報公告的期限,在此期間就是處理相關的債務債權問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