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后是否可以解除限高令
執行人撤銷后限高令多久解除
執行人撤銷后限高令一般在三個工作日內解除。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結案后限高何時解除
法律分析:限高令沒有自動消除的說法,限制高消費消除沒有規定年限,只有刪除自己的失信信息后才能取消限制高消費令。在被限制高消費期間,如果被執行人能夠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中的任一一個,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限制消費令:(一)能夠提供確實有效擔保的;(二)經過申請執行人協商,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限制高消費令的;(三)已經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履行完畢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后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后,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后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申請破產個人可以解除限高令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的,不能解除對被執行人高消費限制禁令,但可以解除對財產的查封,凍結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和解協議達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一)各方當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的(二)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其他當事人予以認可的;
(三)當事人達成口頭和解協議,執行人員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第三條 中止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終止執行后限高令還有效嗎
不會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履行完畢,或者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限制消費令載明的限制消費期滿,方可取消限制。 限制消費措施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限制高消費令執行程序是當事人申請啟動的時間和救濟途徑。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可以在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執行書時一并提出,也可以在遞交申請執行書之后,單獨提出限制高消費的申請。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之后,要在合理的期限內及時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成立的,向被執行人下發限制高消費令;認為申請不成立的,駁回申請執行人的申請。
不管被執行人自己高消費,還是被執行人以他人名義高消費,或者他人用被執行人的財產高消費,只要有證據證明是以被執行人的財產支付費用,導致被執行人財產減少的高消費行為都應在禁止之列。另外,如果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僅單位本身不得高消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也不得以單位的財產從事高消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失信,法人代表被限高,公司失信期滿后,限高令是否還生效?
根據相關規定,有期限的失信,解除失信后,限高同時解除。即公司失信期滿后,法院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被執行人信息,限高令同時失效。記載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正失信信息。
法律分析
一般來講,被執行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從“黑名單”中將其刪除,等失信人履行完應還的債務,才能消除。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糾正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糾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糾正;理由不成立的,駁回決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不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失信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后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后,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后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限高后多久可以取消
法院限高令兩年后消除。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一般是兩年。兩年后會解除,但是如果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法律文書的,那么要在履行完畢后,才可以刪除征信黑名單。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法律規定情況的,那么人民法院需要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限制高消費三個工作日之后自動解除。在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的。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限制高消費令的。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法院可隨時解除限制高消費令。限制高消費不會自動撤銷。履行完畢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確定的義務,法院是在三個工作內刪除失信信息的,正常情況下三個工作日之后可以正常消費。如果沒有履行完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即使被執行人提出申請,法院也不會取消高消費的限制。
限高一般在三個工作日內取消。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執行,等法定情形,從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
拓展資料:終本后多久刪除限高令
終本案件限高令可以解除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最高法院擬出臺一項司法解釋,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老賴”,將采取“限制高消費”的嚴厲措施。這次上升到出臺司法解釋的層面,可見最高法院破解“執行難”的決心和力度。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欠別人的錢已經還了,法院為何還不解除限高令
欠別人的錢已經還了,法院還不解除限高令的原因: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
法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治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公平正義。
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其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機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會受到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或者其他的干涉。
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及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
依法審判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2、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3、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4、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九條 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第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