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是不是適用善意取得(債權適用善意取得嗎)
善意取得適用的情形
法律主觀:
一、 善意取得 不適用的情形有哪些
(一)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動產;
(二)須經登記才能轉讓所有權的動產;
(三)被查封的財產。財產被查封后,當事人的處分權受到限制,如將財產轉讓他人,將破壞查封的效力,劃歸債權人的債權,屬于無權轉讓。因此,第三人即使是善意,也不應取得所有權。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將動產或不動產處分給他人,善意受讓人依法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
二、善意取得是什么意思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或即時時效,指動產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轉動產所有權或為第三人設定其他物權,即使動產占有人無處分動產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適應商品交換的需要而產生的一項法律制度。在廣泛的商品交換中,從事交換的當事人往往并不知財產 道對方是否有權處分財產,也很難對市場出售的商品逐一調查。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財產后,根據(jù)轉讓人的無權處分行為而使交易無效,并讓受讓人返還財產,則不僅要推翻已經形成的財產關系,而且使當事人在從事交易活動時,隨時擔心買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還,這樣就會造成當事人在交易時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換秩序的穩(wěn)定。
一般認為,善意取得制度來源于日耳曼法。在日耳曼法上,區(qū)別動產是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歸他人占有還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歸他人占有的場合,而規(guī)定了不同的后果:
(一)在動產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歸他人占有的場合,例如被盜、遺失,所有人仍然享有權利,動產無論轉歸何人占有,都有權請求返還。
(二)在動產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交于他人時,如租賃、寄托,所有人只有權對其契約的相對人即承租人、受托人請求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對于由相對人處取得物之占有的第三人,不得為返還原物的請求。在這種情況下,第三人雖然取得物的占有權,但未取得物的所有權。
三、善意取得的條件是什么
(一)出讓人無權處分;
(二)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
善意一詞是拉丁文bona fides來的,亦稱不知情,指不知存在足以影響法律效力的事實的主觀狀態(tài)。我們這里所說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轉讓。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應知轉讓人是非法轉讓,一般是誤信其為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例如,錯誤地認為動產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運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并且依轉讓物當時的環(huán)境,他也不應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轉讓,如果是對讓與人的行為能力、代理權的范圍、意思表示的瑕疵發(fā)生誤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護。第三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標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占有人為非法轉讓。這里不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讓人有權處分的確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參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這種善意。物權法對這種善意的保護,是公信原則的體現(xiàn)。與之相對應的就是惡意第三人。惡意就是第三人依當時的情況知道或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讓與的權利。即根據(jù)當時的環(huán)境,依交易的一般情況,可以得出讓與人無權讓與的結論,則第三人應視為惡意。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價購買物品,如無相反的證據(jù),應認為是惡意。
(三)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四)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浀怯洠恍枰怯浀囊呀浗桓督o受讓人。善意取得成立的條件:根據(jù)《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浀怯洠恍枰怯浀囊呀浗桓督o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jù)前款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 損害賠償 。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 參照適用 前兩款規(guī)定。
綜上所述,善意取得不適用的情形如上所述,一般都是禁止流通財產、還要經過登記以及被查封的財產不適用。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浀怯洠恍枰怯浀囊呀浗桓督o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jù)前款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guī)定。
抵押是否適用善意取得
法律分析:適用。善意取得抵押權是受法律保護的。抵押權作為物權的一種,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善意取得。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shù)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shù)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善意取得不適用情形
一、善意取得不適用情形
1、善意取得不適用情形,分別是: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動產;
(2)須經登記才能轉讓所有權的動產;
(3)被查封的財產。
財產被查封后,當事人的處分權受到限制,如將財產轉讓他人,將破壞查封的效力,劃歸債權人的債權,屬于無權轉讓。因此,第三人即使是善意,也不應取得所有權。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浀怯洠恍枰怯浀囊呀浗桓督o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jù)前款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guī)定。
二、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在主體方面,轉讓人須為無權處分人,受讓人為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只有當轉讓人無權處分該物時,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會受到侵害,才會存在犧牲原物權人的利益而保護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適用善意取得的必要。并且,受讓人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這樣才能保證第三人的行為是有效的,一個被撤銷或無效的行為就不存在對其利益的保護問題。在客體方面,我國規(guī)定善意取得的客體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以交付為其公示原則,不動產以登記為其公示原則。
債權能不能善意取得?
債權(轉讓)的不知情善意取得
《物券法》的“物”有善意取得,其實債權也可以善意取得;
一、
[人大法工委《合同法釋義》79條:....(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單方)轉讓;
但是,合同當事人的這種特別約定,不能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如果債
權人不遵守約定,將權利轉讓給了第三人,使第三人在不知實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轉讓的權利,該轉讓行為就有效,第三人成為新的債權人。轉讓
行為造成債務人利益損害的,原債權人+債務人的約定對新債權人有效,原債權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我的理解:這不是原債權人、債務人《約定不得轉讓債權》的“相對性”,因為新債權人已經加入到《原合同》關系,必須遵守《約定不得轉
讓債權》,《合同法釋義》79條是“合同債權的善意取得”)。
二、其他關于“不知情善意取得債權”例子: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法院
民事判決書 (已存入《電腦》)
〔2011〕齊民再終字第14號
.......岳桂芬在楊波處購買債權時,確實不知楊波有其他合伙人,....岳桂芬應屬善意取得,
......綜上,二上訴人受讓的債權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規(guī)定,債權轉讓有效。
全文法不出來,請自己搜索;
三、各位討論一下撒?
善意取得為什么不能針對債權?
善意取得是一種物權取得的方式而非債權。善意取得的目的是保護善意第三人,強調第三人善意也就是不知情。而債權通常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產生,如合同,債是相對的,約束的是債的特定雙方,核心在于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的前提是雙方做出真實的意思,自愿受事前約定的內容約束,而善意取得是不知情的,就無從談真實的意思表示。所以善意取得不能針對債權。
用騙取我的貨物還債,原債權人算善意取得么?
是否能追回要看犯罪嫌疑人的債權人對犯罪嫌疑人所還欠款的性質(贓物)是否明知。
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與歸還個人欠款、貨款或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應當一律予以追繳;如確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
這條規(guī)定實際作用還是保護合法債權,所以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想證明犯罪嫌疑人的債權人對贓款贓物的是明知狀態(tài)很困難。
不能善意取得的四種情形法條規(guī)定
法律主觀:
一、不能善意取得的四種情形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動產
善意取得 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促進財產流轉。其前提是這些財產能夠在市場上自由流通。如果轉讓的財產不能隨便流通或只能在特定的主體之間流通,交易行為本身就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善意取得自然不能保護和促進這一層次的財產流轉,受讓人無權要求適用善意取得。如轉讓毒品、劇毒物、爆炸物,倒賣國家不允許自由買賣的珍稀動物以及國家重點保護的文物等,都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2、須經登記才能轉讓所有權的動產
有些動產,由于其價值較大,對社會經濟生活具有相當重要性,為了加強管理,法律對此特別規(guī)定轉讓時應履行一定的登記手續(xù)。這類財產主要是自行車、機動車輛等。公民或法人在買賣贈與這類財產時,須提供相應證明,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過戶手續(xù),法律關系才能生效。因此,通常不會發(fā)生無權轉讓而第三人又不知情的情況。
3、被查封的財產
財產被查封后,當事人的處分權受到限制,如將財產轉讓他人,將破壞查封的效力,劃歸債權人的債權,屬于無權轉讓。因此,第三人即使是善意,也不應取得所有權。
4、盜竊物和遺失物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浀怯洠恍枰怯浀囊呀浗桓督o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jù)前款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 損害賠償 。
二、用益物權權人有哪些權利
(一)占用的權利。“占有”是對物的實際控制。用益物權作為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自當以權利人對物的實際占有為必要。利用他人之物為使用收益,必然要對物予以實際支配。沒有占有就不可能實現(xiàn)對物的直接利用。
(二)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屬性、法定用途或者約定的方式,對物進行實際上的利用。“收益”是通過對物的利用而獲取經濟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用益物權的設立臼的是對物的使用和收益。比如在他人的土地上自建房屋以供居住;在他人的土地上耕種、畜牧以供自用或出售而獲得收益;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樓宇用以出售、出租以取得收益等。
三、動產物權包括什么
動產物權是以物的狀態(tài)為標準對物權所作的分類。其法律意義在于,動產物權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與不動產物權均有不同。動產物權不采用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國一般皆以交付作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在具體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兩種不同規(guī)定,一為交付公示主義,即規(guī)定未經交付,動產物權的讓與僅在當事人間產生效力,但不得對抗第三人;另一為交付要件主義,即使在當事人之間也不產生效力。依讓與以外的權利原因取得動產物權時,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無須轉移占有即應發(fā)生效力,例如,因繼承而取得動產物權。
以上就是關于不能善意取得的四種情形的相關內容,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上述內容的四項情形都是不可作為善意取得的情況的,簡單來講善意取得的財產一般是正常的財產,在法律上有爭議的財產是不能夠被作為善意取得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浀怯洠恍枰怯浀囊呀浗桓督o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jù)前款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guī)定。
債權能不能善意取得?
可以的。
我國《民法通則》對善意取得制度沒有明文規(guī)定。根據(jù)經濟發(fā)展和司法實踐的需要,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試行)]第89條中,對于善意取得作了一個嘗試性的規(guī)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這一規(guī)定適用范圍限制在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擅自處分上。19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以下簡稱意見(修改稿)]第96條作了較為規(guī)范性、完整的規(guī)定: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或者非所有權人擅自處分所占有的財產,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償、依法定手續(xù)取得該財產所有權的,第三人不負返還義務,由擅自處分財產的人對所有權人予以賠償。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該修改稿審判實踐中未適用)對于善意取得的財產范圍作了擴張,對善意取得的條件作了界定。"依法定手續(xù)取得"強調了財產交付法律形式要件。